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质量检测政治试题
肖某经营某月饼生产企业,通过微信协商,就向邱某销售月饼1500件(货款50000元)达成共识。肖某按照邱某在微信聊天中要求的日期发货,收到货后邱某仅支付货款 30000元。肖某多次催收剩余货款后,邱某拒绝微信联系,甚至将肖某拉黑。肖某无奈将邱某起诉至法院,但开庭时邱某并未到庭,肖某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邱某收货后的货物清单,但清单上仅记载货物数量、货款金额,并无邱某签名。法官在审理阶段表示,仅凭肖某手机微信聊天,无法核实双方买卖关系真实性。后肖某通过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确认微信转账付款方为邱某本人,法官据此确认肖某与邱某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判决邱某支付剩余货款。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上述案例对企业诉讼维权的启示。
2024年1月,李某前往当地某超市购物,并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存进超市的自助存储柜。购物结账后,李某发现存储柜中的包和手机不翼而飞。李某指出,自己的手机系一年前所购,花费3000元,还提供了购机发票;李某还主张自己包内有5000元现金,但无法证明。超市监控录像显示,李某的手机和包系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但无法识别李某包内的财物情况和陌生男子的面部特征。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未能抓获该陌生男子。李某遂要求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现金及手机损失共计8000元。协商未果,李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超市不同意赔偿,超市认为取走李某财物的男子并非超市工作人员,而且自助存储柜系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寄存场所,因而超市没有安排专人值守,超市还在显眼位置提醒顾客“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丢失概不负责”,因此超市认为其没有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类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和超市各自的主张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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