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部分学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期末联考政治试题
①平台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差异定价,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②平台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差异定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消费能力、特殊消费偏好属于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④消费者若想主张平台存在侵权行为,赔偿损害,应由消费者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
①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损害到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②公民应坚持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便利自己也照顾相邻方利益
③民事权利有限制,超越界限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
④车主如状告电动车电池缺陷导致起火,厂商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①钱某有责任提供案涉店铺侵犯其隐私权的证据
②案涉店铺的行为已构成对钱某肖像权的侵害
③案涉店铺的行为与钱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案涉店铺应立即删除侵权图片,向钱某道歉并赔偿损失
①苏某将小轿车交付给王某后,小轿车的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
②苏某对王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可能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③苏某若对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不服,还可以在其生效后提起上诉
④法院应支持苏某要求王某支付25万元购车款的诉求,驳回其他诉求
①利达公司应退还货款并赔偿李民首次购买造成的损失
②利达公司违反了生产安全规定,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③李民行为存在着主观故意,利达公司可以反诉李民侵权
④双方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但人工智能在释放巨大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预知的风险和挑战。
材料一 在某民事案件中,被告B公司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1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月,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与原告相关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故诉至法院。
材料二 AI作为一种前沿技术,通过模仿人类智能和学习能力,赋予计算机系统感知、理解、推理和决策等能力,能为人们提供更高效、智能化的解决方案。AI技术在短时期内吸引了广泛关注,刺激了AI技术的滥用和误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坚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充分激发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引导AI技术为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服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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