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红兴隆第一高级中学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阶段考试政治试卷
李某甲、李某乙是李某丙的同胞姐姐。父亲李某于2000年去世,母亲王某于2022年病逝。王某生前一直同儿子李某丙共同居住在某小区,房屋系王某个人所有。在王某住院期间,三个子女轮流照顾,考虑到李某丙经济上存在困难,母亲住院的治疗费多数由两个姐姐负担。住院期间,王某私下口头告知李某丙,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李某丙继承。王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李某丙单独居住,李某甲、李某乙认为她们也有权继承该房屋,因此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李某丙以母亲遗嘱为由拒绝分割,三人就房屋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李某丙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原因。
①顾某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但有接受遗赠的主体资格
②李老夫妇可以用口头形式来确定顾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③该监护为成年意定监护,能更好保障李老夫妇合法权益
④顾某只有履行了二老生养死葬义务,才能取得相应财产
①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李某珍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李某珍的四个子女不仅要经济上供养她,还应该在生活上照料她
③如果李某珍的四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将会被剥夺继承权
④李某珍四个子女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①董某峰的遗嘱可以作为董某军获得这套房产的证据
②邱某光要想获得这套房产必须拿出利于自己的证据
③这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峰不能独自处置
④邱某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二女。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从A省返回J省工作生活,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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