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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中学2019-2020学年高二上学期语文期中考试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近年来,讲好中国故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中国故事的来源与路径多种多样,从民间故事中寻找资源是一种有效方式。许多古老的神话传说、民间童话等都蕴含着丰富的中华文脉气象,是能够彰显中华传统文化魅力的中国故事。但对这样的中国故事,过去大多停留在收集和整理的层面上,缺少有效的改编、重述、传播与推广,使之大众化,回到今天的读者中间。如果对民间文学中的“好故事”加以改编,变成适合儿童阅读和家庭教育的故事,让中国故事滋养童心、影响童年、引领成长,就更有价值了。

    民间童话、神话传说是人类的童年叙事,也是文学艺术的原始叙事。美国叙事学家伯格就说过,作为原始叙事的童话的各种因素在经过派生和发挥之后,可以引发出大多数其他通俗文化样式。他曾以一篇欧洲的民间王子和公主的童话故事为例,来分析其中的叙事元素,认为其中就包括了不同的通俗文学样式的萌芽:怪动物(恐怖小说的元素)、出发去寻找被绑架的公主(侦探小说的叙事元素)、类似于火箭飞船的魔毯(科幻元素)、与怪物搏斗(动作冒险小说的元素)、与公主结婚(浪漫故事元素)。伯格的这种童话叙事学分析说明,民间童话作为人类童年叙事对后来的叙事文学有着深远的影响。今天,科幻小说、探险故事和侦探小说等很多通俗文学样式,都是有民间故事这个根的。

    除此之外,要充分认识民间故事改编的价值和意义。欧洲儿童文学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经历了一个民间故事的改编期。它们直接影响了家庭和孩子的成长,也奠定了欧洲人的童年阅读,为后来的儿童文学创作、儿童读物出版及语文教育奠定了广泛的读者基础,甚至直接推动了欧洲现代学校教育与文学经典的接受和传播。

    不过,民间故事的改编并不容易。改编和重述,不是抄写与重复,而是再创造,用新的语言和思维,用现代观念来再现民间故事的魅力,也使民族传统文化得到重新传播与发扬。同时,改编要考虑最大的读者群。过去,也有一些对我国传统的民间故事、民间童话的改编和重述,但都是按照成年人的理解与接受来改编的,而很少按照《格林童话》的方式来改编。格林兄弟在改编和重述中将之定位为“儿童与家庭故事”,这是《格林童话》得以广泛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说,民间故事要真正改编成广受欢迎的“中国好故事”,要尽量符合儿童的接受需求,使之儿童文学化,这样才能进入家庭教育和语文教育的通途。

    民间故事的改编和重述,需要抓住精神要素,把传统文化中值得传承的元素保留下来。说白了,改编中国民间故事,就是要留存中国人的价值观和中华美德等核心元素。同时需要善于运用恰当的形式,比如,俄国诗人普希金改编《渔夫和金鱼的故事》时将民间童话改编成了童话诗,使之成为经典并广为流传。值得肯定的是,目前有一些出版社推出了中国神话和民间故事的绘本,受到了少儿读者的喜爱。这一点,与过去的连环画受到儿童读者喜爱是同样道理。

    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新时代背景下,民间故事的价值亟待重估。民间故事可以和创意写作、儿童教育学科有机融合,把民间故事的整理和研究,与创造性改编、重述及儿童教育的需求结合起来,用纯正的中国故事,滋养中国孩子的美好童年。

(摘编自谭旭东《以新语言和新思维唤醒民间故事》)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我们对许多民间故事大都还只停留在收集和整理的层面上,缺乏有效的改编和重述。 B、欧洲现代学校教育与文学经典的接受和传播与欧洲经历过民间故事改编期密不可分。 C、美国叙事学家伯格认为现代大多数其他通俗文学样式起源于欧洲的民间童话故事。 D、目前一些出版社在形式上做出了改变,推出了中国神话和民间故事的绘本,值得肯定。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借用美国叙事学家伯格的分析充分阐述了必须认识到民间故事价值的观点。 B、文章通过对欧洲儿童文学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分析引出对民间故事如何改编的论述。 C、文章第五段从内容与形式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对民间故事进行改编和重述的方法。 D、文章对比分析了我国民间故事改编和重述的过去与现状,引导人们认识其价值和意义。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我国过去缺乏大众化的民间故事是因为对民间故事的改编、重述没有考虑到读者群。 B、再好的民间故事如果不能变成适合儿童阅读和家庭教育的故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C、民间故事如果能够用新的语言和思维来改编,就可以进入到家庭教育和语文教育中。 D、要做好民间故事的改编和重述,就必须抓住其中所蕴含的值得人们传承的精神要素。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各题。

    中国神话不是一个独立的文化形态,而是一种依附于历史文化思潮而存在的叙事形态和思维形态,是以神秘性思维方式为内核、叙事性表述为手段的表现艺术。就中国神话史而言,它曾有过三次创作高潮,而三次高潮又分别体现着神话内涵的三次变迁。

    首先是五帝三王时代历史的神话化。中国神话的第一个高潮,使出现在历史上神秘性思维最为高扬、神权思想最为膨胀的“五帝”、“三王”时代。上古史非但不是神话的历史化,恰恰相反,上古神话更多却是历史的神话化,在历史记叙不发达的时代,它承载着传承历史的功能。例如夸父神话。无论是夸父追赶太阳的伟大举措,还是饮干河渭的巨大威力,都是在现实中不可能见到的。但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这个神话最少披露了三个方面的信息。第一是夸父的身份。夸父当是炎帝一族的人。第二是黄帝、蚩尤之战的反映。第三是关于当时气候恶化的反映。尽管神话中也有先民对于自然、社会、人生的哲学认识,但其主体则是历史的。

    其次是秦汉魏晋时代哲学的神话化。战国时代人们对人类生存所遇到的或涉及的种种问题,都作了理性的思考,阴阳五行学说成了解释宇宙间一切事物的基础理论。秦汉人则把这种理论广泛地用于实践,并用神话对这种理论最大限度地进行图解,使神话具有了哲学的内涵。一个显著的例子,在先秦,诸神多为独立存在的个体,而秦汉人则根据“一阴一阳之谓道”的理论,将许多神话人物配成了夫妻。如以伏羲配女娲,以嫦娥配后羿,以东王公配西王母。这反映了汉魏神话与上古神话迥然不同的意义内涵,标志着神话性质的一次重大变迁。

    再次是元明时代宗教的神话化。元明时代,神秘性思维再次高扬,其标志便是新的造神运动动的兴起。元明人则在前人的基础上,又创造了大量的神祗偶像。正是在这样的神秘性思维的驱动下下,神话创作掀起了第三次高潮,出现了《西游记》、《西游补》、《封神演义》、《三宝太监西洋记》等大批神话小说(鲁迅称之为“神魔小说”),还有《吕洞宾桃柳升仙梦》等以神仙为内容的戏剧。或宣扬佛法无边,或宣扬神仙不老思想,或宣扬修道成仙,或仙贺圣寿,无不带有十分浓厚的宗教气息与功利色彩,这是在上古及秦汉神话中绝对见不到的,反映了人们意识的变化。

    总之,我们从中国神话这三次高潮的变迁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神话并没有消失,只是其功能、性质在历史中随着时代思潮的变迁而发生着变化。它作为一种思维形态,永远保特着其神秘性的内核;而作为叙事形态,则在不断变化着其叙述的主题。在“科技创新”作为时代关键词之一的今天,神话的叙述主题已由宗教变为“科幻”,通过对幻想的描述,表达着人类时未来新技术、新生活的期待与恐惧。然而神话的那种神秘性内核,并没有因科学的发展而消亡,相反却酝酿出了新的神秘性内容。由此说明,把神话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与人类原始时代相捆绑的思路,是有问题的,需要作出调整。神话研究要想向前推进,必须对百年来的神话理论作出反思。

(摘编自刘毓庆《中国神话的三次大变迁》)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一直以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从时间上说,是在明朝之前的。明朝之前,占据社会主流的,是清明理性的孔孟之道。崇尚自然、游离社会的道学,作为主流思想的补充,与儒学一起“相辅相成”、“一阴一阳”,使得社会主流思想具有强大活力。从总体上来说,中国文化的源头,无论是周公、老子、孔子,还是后来的诸子百家,都对人生保持清醒、冷静的理性态受,保持孔子学说实践理性的基本精神。

    中国文化在明朝之前,占据社会主流的,是高蹈的士大夫精神。最显著的表现在于:人们崇天地人伦之间的道德,有高远的理想,讲究人格的修炼,反对人生世俗化,鄙视犬儒的人格特征。从春秋时代起,中国知识分子一直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人生使命,以追求道德、知识和审美为人生归宿。比如说孔子,从他的言语来看,更像是倡导一种人生价值观,追求人生的美学意义。又比如说庄子,他的学说,不像是哲学,更像是一种生活美学:道是无情却有情,看似说了很多超脱、冷酷的话,实际上透露出对于生命、本真的眷恋和爱护,要求对整体人生采取审美观照态度,不计功利是非,忘乎物我、主客、人己,以达到安详和宁静,让自我与整个宇宙合为一体。这就是中国历代士大夫知识分子一以贯之的艺术清洁精神。

    英国大哲学家罗素曾经说:“在艺术上,他们(中国人)追求精美,在生活上,他们追求情理。”这是说到关键了。

    中国人的生活哲学就是如此,一方面高旷而幽远,另一方面也连着“地气”,是自发的浪漫主义和自发的经典主义的结合。道家是中国人思想的浪漫派,儒家是思想的经典派。当东汉年间佛教传入之后,这种以出世和解脱为目的的宗教体系遭到了儒学和道教的抵抗,从而消解了印度佛教中很多寡凉的成分。经过“中庸之道”的过滤,其中极端的成分得到了淡化,避免了理论或实践上的过火行为。也因此,一种中国特色的佛教观产生了,佛教在中国更多变身为“生活禅”,变成一种热爱生活创造人生的方式。中国人一方面避免了极端的“出世”之路,另一方面,由于心灵的滋养、美智的开发,使得东汉魏晋,包括后来的南北朝、隋唐、五代十

    国以及唐宋元产生了很多高妙的艺术,“艺术人生”的观念也随之如植物一样葳蕤生长,很多艺术种类都在这个阶段达到了高峰,比如说唐诗、宋词、元曲、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等,它们洋溢着一种高蹈的精神追求,境界高远,洁净空旷,如清风明月,如古松苍翠。

    中国的艺术精神到了明清之后,有低矮化的倾向。明清以后,由于社会形态的变化,专制制度进一步严酷;加上统治者出身和教育的局限,以及愚民政策的目的,整体文化和审美呈低俗化的倾向。随着“程朱理学”和科举制度的推行,人们的想象力、创造力被扼制,审美弱化,艺术更趋“侏儒化”、“弱智化”。大众普罗的喜好抬头,刚正不阿的风骨软化,崇尚自由、自然、提升的审美精神也在丧失。不过尽管如此,在明清时代的中晚期,那种崇尚自然、物我两忘的高贵精神仍时有抬头,一批有着真正艺术精神的独立艺术作品或有出现。尽管如此,士大夫精神已不是艺术美和生活美的主旋律,它只是一种空谷幽兰的生命绝响。

(节选自赵焰《美的背后》,有删减)

阅读下面的作品,完成各题。

    谈起快速发展的网络文学,人们对网络创作所对接的文学传统,似乎关注不 多。事实上,网络文学传承中华文学传统,网络创作秉持中华文学立场,不仅是 对网络文学的一种期待,而且也是许多优秀网络作品的一种内在品质。

    网络文学是伴随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兴文学形态。网络技术可以“无中生有”,网络文学却需要技术联姻和精神传承。有网络作家曾说过:“网 络文学的父亲是网络,母亲是文学。”网络是当代高科技的代表,文学则是人文 精神的体现,科技与人文在网络文学旗帜下达成统一。网络文学创作同人类任何 一种精神生产一样,不是白手起家、从零开始,也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 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

    网络文学虽然有些“另类”,但网络文学毕竟还是文学,它仍然需要赓 续文学传统,在继承中创造,始于返本而得以开新。不仅网络写作的语言表达古 已有之,许多网络作品的情节设置等也都能找到传统文学的影子,受益于传统文 学千百年的艺术积淀。更为重要的是,网络文学的思想蕴含、价值营造等观念层 面的东西也无不渊源有自,可以从传统文学的文化母题中找到它们的历史基因。 比如,明清时期的四大名著,《西游记》写神魔、《三国演义》写历史、《水浒 传》写侠义、《红楼梦》写才子佳人,可以说是类型化的长篇小说。网络上数量 最大的幻想类作品如玄幻、仙侠等,与近现代文学史上的金庸、古龙等人的武侠 小说不能说没有渊源关系。《择天记》等众多热门小说展现的玄幻世界,均可在 传统神话中找到源头。

    文学是变化的,正所谓若无新变,不能代雄,特别是在急剧变化的时代 就更是这样。不过,不管怎么变,网络文学终归还应该是文学,大凡是文学就该 有一些属于文学的不变的东西。这个不变的东西是什么呢?多年前就有作家提 出,网络改变的只是文学载体、阅读习惯和表现方式,不能改变文学本身,如情 感、想象、良知、语言等文学要素。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网络文学要往前走、向 上走,成为凝聚中国力量的优质源头,离不开文化立场的主体定位,即对接优秀 文学传统,使网络文学成为新时代中国文艺建设性的积极力量。从古代神话到《诗 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一直到现当代优秀文学传统, 这一中国文脉对于网络文学创作不仅有用,而且有效,不仅不能终止于网络,而 且应该在网络文学中得到传承和弘扬。“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 必浚其泉源”。网络文学从传统文学中吸取养分,必将促使自己从“高原”走向 “高峰”,创造出新境界。

(摘编自欧阳友权《网络文学创作并非“从零开始”》)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明清时期,土地交易颇为频繁。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通过个人道德修为、社会关系制约、国家法律规范三重保障,明清土地契约得以顺利履行。

    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多重性结构变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实质性分离,由此出现了买卖、典当、质押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契约文书。这些土地契约虽然因为土地转移权属类型、乡间俗例的差异而各有不同,但是为了双方快速便捷交易,明清时期已形成类似标准化的“格式合同”。这种契约几乎包含了民事合同的所有要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例如,“明万历三十九年浙江会稽县叶汝兰与祁某某的绝卖契”,出卖人叶汝兰享有订立契约当日收到地价银180两的权利,同时应保证自己拥有出卖的两段山地的所有权;买受人祁某某则应向叶某交付价银,按照“推头通例”交纳契税完成过户后,即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契约文书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范,对这一时期土地权属流转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契约的顺利履行首先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取决于当事人是否重信守诺,是否能做到自我的道德约束。

    但实际契约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缘由而中断或者撕毁契约,从而导致纠纷、争诉等。这就需要外部力量对双方进行监督,以协助契约的顺利履行。几乎所有明清土地契约文书中,都有“中人”“中保人”等。中人扮演了中介、担保人、调解人、证人等多种角色。中人要保证卖主的土地所有权没有争议,要参与土地定价、土地贫瘠与否、土地大小等交易过程中实质性问题的讨论和鉴别。有些中人在促成交易方面颇有经验,他们会将也许并不太熟悉的交易双方约在一起“三面言议”,凭借自身的威望或者智识,说服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签订契约。一旦契约出现纠纷或者争诉,中人有责任进行调解。中人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威望,以及对交易双方实际情况的熟悉,会督促双方履行相关义务,或者适时进行调停、斡旋、说合,尽力解决双方争端化解纠纷。如果调解无果,纠纷最终走向诉讼程序。

    作为保障社会规范正常运行的最后措施,法律会适时介入各种契约纠纷。双方合意达成的契约文书称为白契,也称为私契。经政府登记入册认可的契约文书则为红契,也称官契。通常红契附有由承宣布政使司统一印制的官府收取契税的证明——契尾。契约经过交契税盖官印后,买受人即可持往过户,过户后,产权转入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同时承担相关赋税。《明律·户律·田律》规定:凡典买田宅,“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没有交过契税的白契和已经交过契税的红契长期并存。清代乾隆年间,土地交易频繁,脱逃赋税现象严重。因此,清政府开始严厉打击白契,大力推广红契。清《户部则例》规定:“凡民间置买田宅,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倘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规定,卖方违背诚信原则,重复典卖土地,中人若知情,则与卖地者同罪。明清加大了打击契约履行中的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了民间土地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赋税征收、人口变迁等重要问题。明清时期在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优先尊重土地交易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辅之以熟人社会网络关系制约,更有国家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尽可能保障土地交易流转关系的安全稳定,从而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摘编自姬元贞《明清履行土地契约的三重保障》,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各题。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依据自己的国情,发展出不同的监察制度体系。在我国古代,虽然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监察体系,但也形成了较高水平的对官员进行监督纠察的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官僚制度的形成有密切联系。在秦代,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开创了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更严密的三院制,这种体制一直沿用到明清。对地方的监察制度,秦代也已形成,郡一级派有常驻的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大监察区,设刺史负监察之任。唐代对地方的监察由察院负责。明清时期,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派出巡按地方的官员称巡按御史,权力很大。对政府部门公务进行经常性稽查和监察,开始于唐。到明清时设六科给事中,其主要职责为对六部公务进行稽查、监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当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从总体上看,它对调节统治者内部关系、保障统治机器正常运转、澄清吏治、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分析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特点,可以总结出其中蕴涵的智慧。

    监察网络覆盖面广。在中国古代,中央和地方的整个官僚体系都被纳入监察网络之中。监察制度不仅覆盖整个官僚系统,而且也涉及国家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科考监察等。有时还派出御史进行专门监察,如巡仓御史就是为监察仓库而被特别派出的。这些监察制度囊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涉及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在实践中对于纠弹违法官吏、监督国家政务实施、贯彻政策与法令等都体现出比较突出的制度功效。

    对监察官吏要求较高。严格监察官选任、规范监察官行为是贯彻实施监察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历代选拔监察官首先要考察其道德品质,监察官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刚正不阿。其次,需科举出身,以保证其文化素养。再者,监察官要有地方工作经验。此外,监察官必须严格依法监察,如有失监、漏监或贪赃枉法,则加重处刑。如《大清律例》规定:科道官受人馈送、收人财物,以及买卖多取价利,较其他官员罪加二等处罚。御史纠弹要有实据,不得风闻言事,对于捕风捉影者予以制裁。监察官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比如,汉代中央最高监察官御史中丞和京畿地区的监察官在朝会中都有座位。元世祖也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

    注重监察立法。随着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监察立法也相应地有所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法典化,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使得监察活动有法律根据。不仅如此,监察立法也限定了监察权的行使,使监察官不得随意超出法律范围行事。清朝的监察法《钦定台规》,集历代监察立法之大成,包括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八类,内容十分完备。这也是中国古代治理中重视法律作用的表现。这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不仅具体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而且在世界监察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文化土壤,其发展历程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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