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 难易度:困难
安徽省滁州市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教学质量检测思想政治试题
原告黄某、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了其隐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拆除可视门铃;2.判令被告邵某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3000元;3.判令被告邵某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对原告黄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费用3000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室入户门处的可视门铃;
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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