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部分学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期末联考政治试题
①J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10 日内提起上诉
②法庭辩论和宣告判决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④J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①李某与王某都有可能是被告
②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就是终局的
③此案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④王某不服判决,随时都可以提出上诉
①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②打款凭证和借条属于诉讼证据中的物证
③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④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吴某与同事在上海闵行区的一个羽毛球馆打球。在接球时,吴某踩到流浪猫肚子上不幸跌倒,造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和一名定期投喂该流浪猫的肖女士告上了法庭。肖女士辩称,她仅仅是出于同情偶尔投喂,并非猫的饲养者。然而,证据显示,肖女士不仅定期投喂,还为猫提供洗澡和看病的服务。法院最终判决,肖女士的行为超出了简单的投喂,构成了对流浪猫的饲养关系。故肖女士对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高达24万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①本案由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吴某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帮助自己诉讼
③本案既可以由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④吴某如果对判决不服,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原告黄某、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了其隐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拆除可视门铃;2.判令被告邵某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3000元;3.判令被告邵某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对原告黄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费用3000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室入户门处的可视门铃;
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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