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题 试卷

logo

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模拟题 难易度:普通

2017届宁夏银川一中高三下学期第一次模拟语文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审美范畴中的悲剧性

悲剧和喜剧这一对范畴在西方美学思想发展中一向就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悲剧和喜剧都属于戏剧,在分谈悲剧与喜剧之前,应先谈一下戏剧总类的性质。戏剧是对人物动作情节的直接摹仿,不是只当作故事来叙述,而是用活人为媒介,当着观众直接扮演出来,所以它是一种最生动鲜明的艺术,也是一种和观众打成一片的艺术。人人都爱看戏,不少的人都爱演戏。戏剧愈来愈蓬勃发展。黑格尔曾把戏剧放在艺术发展的顶峰。西方几个文艺鼎盛时代,例如古代的希腊,文艺复兴时代的英国、西班牙和法国,浪漫运动时代的德国都由戏剧来领导整个时代的文艺风尚。我们不禁要问:戏剧这个崇高地位是怎样得来的?

    多研究一下“儿戏”,就可以了解关于戏剧的许多道理。首先是儿童从游戏中得到很大的快乐。这种快乐之中就带有美感。马克思论劳动,也说过美感就是人使各种本质力量能发挥作用的乐趣。因此,不能否定文艺 (包括戏剧)的消遣作用,消遣的不是时光而是过剩的精力。要惩罚囚犯,把他放在监狱里还戴上手铐脚镣,就是逼他不能自由动弹而受苦,所以囚犯总是眼巴巴地望着“放风”的时刻。戏剧是一个最好的“放风”渠道,因为其它艺术都有所偏,偏于视或偏于听,偏于时间或偏于空间,偏于静态或偏于动态,而戏剧却是综合性最强的艺术,以活人演活事,使全身力量都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而且置身广大群众中,可以有同忧同乐的社会感。所以,无论是悲剧还是喜剧,作为戏剧,都可以产生这种内容最复杂也最丰富的美感。

    不过悲喜毕竟有所不同,类于悲剧的喜感,西方历来都以亚理斯多德在《诗学》里的悲剧净化论为根据来进行争辩或补充。依亚理斯多德的看法,悲剧应有由福转祸的结构,结局应该是悲惨的。理想的悲剧主角应该是“和我们自己类似的”好人,为着小过失而遭到大祸,不是罪有应得,也不是完全无过错,这样才既能引起恐惧和哀怜,又不至使我们的正义感受到很大的打击。恐惧和哀怜这两种悲剧情感本来都是不健康的,悲剧激起它们,就导致它们的“净化”或“发散”,因为象脓包一样,把它戳穿,让它发散掉,就减轻它的毒力,所以对人在心理上起健康作用。这一说就是近代心理分析源-----弗洛伊德的“欲望升华”或“发散治疗”说的滥觞。他认为,人心深处有些原始欲望和文明社会的道德法律不相容,被压抑到下意识里形成“情意综”,作为许多精神病例的病根。但是这种原始欲望也可采取化装的形式,例如神话、梦、幻想和文艺作品往往就是原始欲望的化装表现。弗洛伊德从这种观点出发,对西方神话、史诗、悲剧乃至近代一些伟大艺术家的作品进行心理分析来证明文艺是“原始欲望的升华”。这一说貌似离奇,但其中是否包含有合理因素,是个尚待研究的问题。他的观点在现代西方还有很大的影响。

(选自朱光潜《谈美书简》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戏剧是一种用活人为媒介当着观众直接模仿人物动作情节、和观众打成一片的最生动鲜明的艺术。 B、因为黑格尔曾把戏剧放在艺术发展的顶峰,所以在西方美学思想发展中,悲剧和喜剧这一对范畴一直以来就占据着特别重要的地位。 C、戏剧是综合性最强的艺术,无论是悲剧还是喜剧,都可以产生内容最复杂也最丰富的美感。 D、悲剧激起恐惧和哀怜这两种本来不健康的悲剧情感,使它们得以“净化”或“发散”,从而起到健康人的心理的作用。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要想了解关于戏剧的诸多道理,就必须多研究“儿戏”,因为戏剧如同“儿戏”,能让人从中得到带有美感的快乐。 B、人人都爱看戏,不少人还爱演戏,这使得戏剧愈来愈蓬勃发展,西方几个文艺鼎盛时代都是由戏剧来领导整个时代的文艺风尚的。 C、马克思认为美感是使人的各种本质力量能发挥作用的乐趣,因而我们应该肯定包括戏剧在内的文艺形式具有消遣过剩精力的作用。 D、由于其他艺术在视与听、时间与空间、静态与动态等方面都各有偏侧,都不能使人完全释放苦闷、获得愉悦。因而戏剧是一个最好的“放风”渠道。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古希腊,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西班牙和法国,浪漫主义运动时代的德国,都由戏剧领导整个时代的文艺风尚,可见戏剧在西方享有崇高的地位。 B、弗洛伊德认为,人心深处有些和文明社会的道德法律不相容而被压抑的情结,但它也可采用化装的形式,通过文艺作品进行宣泄。 C、关汉卿在《窦娥冤》中塑造窦娥这一好人担任主角,其中的故事有着由福转祸的结构以及悲惨的结局,没有使我们的正义感受到很大打击。 D、研究表明,神话、史诗、悲剧乃至近代一些伟大艺术家的作品等都是人类“原始欲望的升华”,这一观点在现代西方仍有很大的影响。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回答下列各题。

文章出苦心

    寻思是作文的第一步重要工作,思有思路,思路有畅通时也有蔽塞时。大约要思路畅通,须是精力弥满,脑筋清醒,再加上风日清和,窗明几净,临时没有外扰败兴,杂念萦怀。这时候静坐凝思,新意自会像泉水涌现,一新意酿成另一新意,如是辗转生发,写作便成了人生一件最大的乐事。一般“意兴淋漓”的文章大半都是如此做成。提笔作文时最好能选择这种境界。

    不过这是理想,有时这种境界不容易得到,有时虽然条件具备,文思仍然蔽塞。在蔽塞时,我们是否就应放下呢?抽象的理论姑且丢开,只就许多著名的作家的经验来看,苦思也有苦思的收获。唐人有“吟成一个字,拈断数茎须”的传说。李白讥诮杜甫说:“借问近来太瘦生,总为从前作诗苦”,李长吉的母亲说:“呕心肝乃尔”。佛洛伯有一封信札,写他著书的艰难说:“我今天弄得头昏脑晕,灰心丧气,我做了四个钟头,没有做出一句来,今天整天没有写成一行,虽然涂去了一百行,这工作真难!艺术啊,你是什么恶魔?为什么要这样咀嚼我们的心血?”但是他们的成就未始不是从这种艰苦奋斗中得来。元进山《与张仲杰论文诗》说:“文章出苦心,谁以苦心为?”大家看重“苦心”,于此可见。就我个所能看到的来说,苦心是从不会白费的。思路太畅时,我们信笔直书,少控制,常易流于浮滑;苦思才能拔茧抽丝,鞭辟入里,处处从深一层着想,才能沉着委婉。苦思在当时或许无所得,但在潜意识中,它的工作仍在酝酿,到成熟时可以“一旦霍然贯通”。普遍所谓“灵感”大半都是先经苦思的准备,到了适当的时机便突然涌现。难关可能打通,平路便可驰骋自如。苦思是打破难关的努力,经过一番苦思的训练之后,手腕便逐渐娴熟,思路便不易落平凡。纵遇极难驾驭的情境也可以手挥目送,行所无事。

    大抵文章的畅适境界有两种,有生来即畅适者,有经过艰苦经营而后畅适者。就已成功的作品看,好像都很平易,其实这中间分别很大。入手即平易者难免浮浅,由困难获得平易者大半深刻耐人寻味。这是铅锡与百炼精钢的分别,也是袁简斋与陶渊明的分别。王介甫所说的“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是文章的胜境。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当“中式教育”遇上英国土壤

黄培昭

    英国广播公司有关中国老师在英国教学经历的纪录片本周播放了最后一部分,那些接受“中式教育”的英国学生最终在各个科目中得到很好的成绩。不过,这期间引发的各种争议值得人们再度思考。

    中国老师在英国教学过程中遇到的许多尴尬,实际上是在两个文明和两套社会体系坐标下,不同教育理念、思想、模式等发生碰撞后产生的结果。英式教育,大体可称之为“快乐教育”,其推崇的观念在于:教育的艺术,是唤醒孩童天生好奇心并在未来满足它的艺术;而好奇心本身的鲜活及益处,与内心的满足及快乐成正比。笔者曾到英国的一些中小学采访,还参加过家长会,发现学生们笑意盈盈的时候居多,少见眉头紧锁、满脸严肃。

中国乃至东亚的教育,非常重视和强调扎实的基础知识,讲究学生的 “勤学苦练”。最常说的就是,“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学校都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施教,因而基础教育水平极高。学生们吸收了丰富的基本知识,掌握了应试技能,这都是英国学生所缺乏的,英国学生的数学等基础学科水平普遍较差,甚至要低于中国一两个年级。在英国,时常听闻有些学生遇到考试神经紧张,甚至还需要考前心理舒压。看来,快乐也是有代价的。

    不能否认的是,貌似以“玩乐”为主的英式教育,对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想象力等大有裨益,这也对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后进行学习、科研潜力的爆发进行了铺垫。笔者发现,英国中小学更注重艺术、文学等课程的设置,而不认为苦练加减乘除等计算技巧很有需求。支撑这一观念的人认为,在计算机广为普及的今天,已没必要再让人脑来做最基本的运算活动。相反,艺术、文学能够启迪人的心智,激发学生们的潜能,唤醒他们心中的审美等,有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使他们进入大学后,在学习能力与职业竞争力等方面,能够后来居上。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英国教育就是“放养”模式。他们认为若在“圈养”的框架下,学生们中规中矩,束手束脚,虽然营养丰富,但不得不面对未来“单飞”时能力匮乏的窘境。不过,“放养”也是有规矩的。英国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并不低:社会实践,各种集训,访学实习,野外生存等,不一而足。这些活动使得学生们从小就接触实践,实现了与社会的对接。

    当然,正像“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中英教育发端于各自国土,符合本国国情社情。双方教育的着力点和着重点有差异,并不存在教育本身孰优孰劣的问题。如果英国一味照搬中国的教育模式,即便如这次取得了好成绩,但“水土不服”就会引发纪录片中校长那样的抵触情绪;如果把英国教育模式移植到中国,显然也根本行不通。看来,相互借鉴、有机融合,彼此取长补短,逐步填平文化和教育理念的鸿沟,才是应取态度。乐于学习而不“夜郎自大”,不盲目妄议、指摘和贬损对方,才是教育的应有之道。

(摘自 2015年08月21日《人民日报》)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用知识产权撬动知识创新

滕朝阳

    ①回溯人类文明史,专利制度促进了创新知识迅速公共化,同时也为技术和市场的结合提供了制度保证。从专利制度诞生早于工业革命发生的时序来看,二者之间应该存在极其重要的因果关联。时至今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法律保护。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进入人们的观念,被确立为一种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过是近三十年来的事。我国已经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也令世界刮目相看。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不少,“山寨产品”还受到不少消费者认可,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还没有深入人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民族创新能力还没有形成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③知识创新是充满高风险、需要高投入、具有高难度的智力活动。很多人能熟练应用旧知识,只有极少数人能在知识存量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知识,而知识创新的成果恰恰是人类福利增进和社会进步的源泉。只有尊重、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并为持续创新奠定基础。相反,如果人人都可以搭便车,从事知识创新的人就无法得到足够的补偿。

    ④漠视知识产权,就将被假冒伪劣包围,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很难有获得感和幸福感。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事实上,即使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往往不够重视。作家莫言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几年前一群作家跟一家网站打版权官司:“按说这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情,但是很多人说风凉话:有这么多的国家大事,你们不去关心;有这么多的弱势群体,你们不去关怀;你们这帮作家——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关心自己的版税,还诉诸公堂,占用媒体宝贵的版面和时间。”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情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知识产权的态度。

    ⑤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还很不如人意。有的企业负责人坦言“已经不愿意申请专利了”,因为“不申请专利还好,一申请专利反而被剽窃得更快”,于是“核心技术方面绝不再向外透露”。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前,技术进步都是由技术机密所驱动,而这种传承方式会极大地阻碍了人们之间的知识共享。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不力,就会回到“机密保护”的状态,这既会抑制自己的创新,也不利于引进最好的技术。

    ⑥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复杂的环境,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根本上,还是要确立这样一种理念:侵犯知识产权不仅可耻,而且违法!只有保护好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身知识创新的人才会越来越多,创新驱动才会变成广阔的现实,社会才能获得不竭的前进动力。

(2016年第8期《半月谈》,有删节)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小题。

中国古代文学的文化特征

    与西方文学相比,中国古代文学具有特别鲜明的人文色彩和理性精神。即使在上古神话中,中华民族的先民所崇拜的也不是希腊、罗马诸神那样的天上神灵,而是具有神奇力量并建立了丰功伟绩的人间英雄。例如在“后羿射日”和“大禹治水”这两则著名的古代神话中,后羿和大禹等神话人物其实就是人间的英雄、氏族的首领,他们的神格其实就是崇高、伟大人格的升华。他们以巨大的力量克服了自然界的种种灾难,使人民得以安居乐业。他们与希腊神话中那些高居天庭俯视人间、有时还任意惩罚人类的诸神是完全不同的。“夸父追日”“精卫填海”等故事也反映了先民们征服时间、空间阻隔的愿望,体现了中华民族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神。

    古代的英雄崇拜其实是先民们对自身力量的崇拜,因为神话传说中的英雄都是箭垛式的人物,是先民们对自身集体力量的艺术加工。所以在古代神话中产生了有巢氏、燧人氏、神农氏等人物,他们分别发明了筑室居住、钻木取火及农业生产。而黄帝及其周围的传说人物更被看作中国古代各种生产技术及文化知识的发明者(如嫘祖发明养蚕,仓颉造字等)。在经过后人加工的中国上古神话中,神话的因素与历史的因素以传说的方式奇妙地结合起来了。神话人物主要不是作为人类的异己力量出现,而是人类自身力量的凝聚和升华。神话人物的主要活动场所是人间,他们的主要事迹是除害安民、发明创造,实际上就是人类早期生产活动的艺术夸张。因此,中国上古神话或多或少具有信史化的倾向,许多神话人物一直被看作真实的历史人物在神话传说中的投影。可见人文色彩和理性精神正是中国上古神话所体现的中国文化特征。

    在整个中国古代文学中,无论是抒情文学还是叙事文学,作家总是把目光对准人间而不是天国。他们关注的是现实世界中的悲欢离合,而不是属于彼岸的天堂地狱。宗教观念在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反映是极其淡薄的,即使在佛、道二教兴盛之后,它们对文学的影响也主要体现为作家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多元化,而没有造成文学主题偏离现世的转移。例如在唐诗中,几乎所有的诗人都以满腔热情去拥抱人生,且不说讴歌边塞题材的高适、岑参和关心民间疾苦的白居易、元稹,即使是喜爱刻画鬼神世界的李贺,其实也以对黑暗现实的憎恶反衬着对美好人间的向往。又如明清的著名小说以社会现实生活为主要题材,即使是神话小说《西游记》也不例外。孙悟空蔑视天庭的统治秩序,即使失败后仍保持着傲骨,对佛祖菩萨也敢嘲弄揶揄。《西游记》寄托了人民反抗社会邪恶势力的理想,因为那些妖魔全部都贪婪凶狠,残害百姓,有的还与天上神佛沾亲带故,显然是人间邪恶势力的象征。

(选自张岱年主编《中国文化概论》,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提倡格律和提倡不要格律都有危险,这岂不是一个矛盾么?这并不是矛盾。创造不能无格律,但是只做到遵守格律的地步也决不足以言创造。我们现在把这个道理解剖出来。

    诗和其他艺术都是情感的流露。情感是心理中极原始的一种要素。人在理智未发达之前先已有情感;在理智既发达之后,情感仍然是理智的驱遣者。情感是心感于物所起的激动,其中有许多人所共同的成分,也有某个人所特有的成分。这就是说,情感一方面有群性,一方面也有个性,群性是得诸遗传的,是永恒的,不易变化的;个性是成于环境的,是随环境而变化的。环境随人随时而异,所以人类的情感时时在变化;遗传的倾向为多数人所共同,所以情感在变化之中有不变化者存在。

    这个心理学的结论与本题有什么关系呢?艺术是情感的返照,它也有群性和个性的分别,它在变化之中也有不变化者存在。比如单拿诗来说,四言、五言、七言、古、律、绝、词的交替是变化,而格律则为变化中的不变化者。变化就是创造,不变化就是因袭。把不变化者归纳成为原则,就是自然律。这种自然律可以用为规范律,因为它本来是人类共同的情感需要。但是只有群性而无个性,只有整齐而无变化,只有因袭而无创造,也就不能产生艺术。末流者忘记这个道理,所以往往把格律变成死板的形式。

    格律在经过形式化之后往往使人受拘束,这是事实,但是这决不是格律本身的罪过,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格律不能束缚天才,也不能把庸手提拔到艺术家的地位。如果真是诗人,格律会受他奴使;如果不是诗人,有格律,他的诗固然腐滥,无格律,它也还是腐滥。

    古今大艺术家大半都从格律入手。艺术须寓整齐于变化。一味齐整,如钟摆摇动声,固然单调;一味变化,如市场嘈杂声,也还是单调。由整齐到变化易,由变化到整齐难。从整齐入手,创造的本能和特别情境的需要会使作者在整齐之中求变化以避免单调。从变化入手,则变化之上不能再有变化,本来是求新奇而结果却仍还于单调。

    古今大艺术家大半后来都做到脱化格律的境界。他们都从束缚中挣扎得自由,从整齐中酝酿出变化。格律是死方法,全赖人能活用。善用格律者好比打网球,打到娴熟时虽无心于球规而自合于球规。在不识球规者看,球手好像纵横如意,略无牵就规范的痕迹;在识球规者看,他却处处循规蹈矩。姜白石说得好:“文以文而工,不以文而妙。”工在格律,而妙则在神髓风骨。

    孔夫子自道修养经验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是道德家的极境,也是艺术家的极境。“从心所欲,不逾矩”,艺术的创造活动尽于这七个字了。“从心所欲”者往往“逾矩”,“不逾矩”者又往往不能“从心所欲”。凡是艺术家都要能打破这个矛盾。孔夫子到快要死的时候才做到这种境界,可见循格律而能脱化格律,大非易事。

(摘自朱光潜《谈美》)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①正统儒家注重提升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基于法律制定与实施可能与道德产生重大冲突,设定了对法律原则的一些限制。

    ②首先,在价值导向上,法律受道德的指导、约束。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须与道德方向相一致,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则。北宋王安石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所称“善法”,就是要符合“天理”、“人情”,符合自然社会规律,符合道德伦理。清朝乾隆初年制定《大清律例》,肆例馆总官徐本在奏疏中说:钦恤之仁,好生之德,始终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宗旨。而在法律实施方面,董仲舒提出,听讼断案,必须重点考虑行为人的道德动机。这一原则,对汉以后历朝司法影响重大。

③其次,在实施原则上,道德优先。法律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自身的一些规则。但是,如果其运行规则与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法律必须作出适当的让步。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等案件,历朝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亲属关系、家庭伦理属于传统道德重点维护的对象。西汉以后,这一道德原则逐渐渗入法律条例之中。唐宋明清各朝法律均规定,对于亲属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侵犯等案件,当事人承担与非亲属关系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实施尊长优先原则。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罚;反之则加重处罚。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卑幼对尊长必须给予更多关切和尊重。又如,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实施亲属对冲原则。亲属间如发生财产侵权,则比照普通案件处理标准,减等处罚,而且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亲属关系越亲近,越应在财产方面相互扶持。这种法律责任的差别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伦理道德的让步。另外,对于已经判决的罪犯,因其亲属的特定状况,可以调整处罚方式,以满足其履行伦理责任的特殊要求。唐律现定:犯徒、流、死罪者,如果其祖父母、父母年过80岁,或者患笃疾重病,而家中无其他成年男子侍奉,可通过改变处罚方式,或者专案上报朝廷以求皇帝特旨的方式,以使得罪犯能够留待家中侍奉祖父母、父母。

    ④再次,在作用范围上,对法律作必要的限制。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纠纷,法律都已作出相应规定。但对于普通伤害行为或者一般财产纠纷,从官府到民间都鼓励当事人通过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一方面,“息讼”“贱讼”观念在民间广为流行。曲阜孔庙石碑上的“忍讼歌”,对于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各环节有着生动的描述:“听人挑唆到衙前,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法律为诉讼提起人设置了艰难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合法拷讯被告。但如果被告在法定拷讯之后仍不招供,可对原告进行拷讯。无论是观念與论,还是制度设计,其目的都在于阻碍意图通过法律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当事人,从而将法律的作用限定在狭小的范围。

(摘编自来勇《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返回首页

试题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