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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第一中学2016-2017学年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语文试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就形态而言,它多局限于舆论范围,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并具有以下特征: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网络空间往往聚集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过程易操作。随着“复制”、“粘贴”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后果实在并难以控制。网络暴力以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网络暴力的产生,根植于多种风险的交叠和共振。一方面,在互联网上,既有基于职业、籍贯等联系纽带而形成的地缘、业缘群体,更有基于生活娱乐、资源共享等个体偏好而形成的趣缘群体。他们借助网络交互空间(QQ、Blog等),可以随性发出自己的声音,犹如置身于一个个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互联网本身繁杂难辨的海量信息强化了网络受众的风险感知度,加之信息内容的易编辑性以及信息散播的可操控性,使得网络信息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真伪难辨。

    另一方面,当下中国网络暴力的频发,其背后大都潜藏着“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再加上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以广告收入为经济,以“点击为王”作营销规则,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进行舆论操控。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

    另外,网民群体突出表现出年轻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心理品性尚未成熟,社会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较低,而且,传统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往往占据社会舆论的制高点;而在青年网民身上,则体现为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他们以“道德审判”为武器,以伸张正义为目标,渴望获得充满认同的“网络回音”,又常常游走在暴力与正义之间。一旦嫉妒、怨恨与公愤等在网络上无序宣泄,网络空间就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应对网络暴力,釜底抽薪之策便是通过减少风险交叠频率,以散化风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以技术创新规避网络技术风险仍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社会转型风险是网络暴力产生的现实根源,我们应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加以应对。

(节选自《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有删改)

(1)、下列关于“网络暴力”的表述,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随着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成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形式实施的行为。 B、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这是由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决定的。 C、网络暴力以当事人的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带有实质性损害。 D、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因此,网络暴力事件目前还无法确定具体的行为主体。
(2)、下列对网络暴力产生根源的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特点和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使他们常常游走在暴力与正义之间,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 B、“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成为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频发的现实动因。 C、大量的“网络推手”为获取更多的广告收入,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进行舆论操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燃剂。 D、开放的网络交互空间,犹如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由网络技术本身所带的风险特性成为催生网络暴力的技术根源。
(3)、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内容的一项是(    )

A、在互联网上,基于多种联系纽带或个体偏好而形成的地缘、业缘群体和趣缘群体往往都具有非组织化和陌生化的特点。 B、网络空间的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都属于舆论范围,不会直接对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构成侵害。 C、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是规避网络技术风险,应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根本有效措施。 D、面对质量参差不齐、真伪难辨的网络信息,年轻化的网民群体很可能成为信息风险的接受者,同时也可能成为信息风险的传播者。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美感教育是一种情感教育。儒家教育特重诗,《论语》有一段话总述儒家教育宗旨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诗、礼、乐三项可以说都属于美感教育。诗与乐相关,目的在怡情养性,养成内心的和谐;礼重仪节,目的在使行为仪表就规范,养成生活上的秩序。蕴于中的是性情,受诗与乐的陶冶而达到和谐;发于外的是行为仪表,受礼的调节而进到秩序,内具和谐而外具秩序的生活,从伦理观点看,是最善的;从美感观点看,也是最美的。儒家教育出来的人要在伦理和美感观点都可以看得过去。

    这是儒家教育思想中最值得注意的一点。他们的着重点无疑是在道德方面,德育是他们的最后鹄的,这是他们与西方哲学家、宗教家柏拉图和托尔斯泰诸人相同的。不过他们高于柏拉图和托尔斯泰诸人,因为柏拉图和托尔斯泰诸人误认美育可以妨碍德育,而儒家则认定美育为德育的必由之径。道德并非陈腐条文的遵守,而是至性真情的流露。所以德育从根本做起,必须怡情养性。美感教育的功用就在怡情养性,所以是德育的基础功夫。严格地说,善与美不但不相冲突,而且到最高境界,根本是一回事,它们的必有条件同是和谐与秩序。从伦理观点看,美是一种善;从美感观点看,善也是一种美。所以在古希腊文与近代德文中,美善只有一个字,在中文和其他近代语文中,“善”与“美”二字虽分开,仍可互相替用。真正的善人对于生活不苟且,犹如艺术家对于作品不苟且一样。过一世生活好比做一篇文章,文章求惬心贵当,生活也需求惬心贵当。我们嫌恶行为上的卑鄙龌龊,不仅因其不善,也因其丑,我们赞赏行为上的光明磊落,不仅因其善,也因其美,一个真正有美感修养的人必定同时也有道德修养。

    美育为德育的基础,英国诗人雪莱在《诗的辩护》里也说得透辟。他说:“道德的大原在仁爱,在脱离小我,去体验我以外的思想行为和体态的美妙。一个人如果真正做善人,必须能深广地想象,必须能设身处地替旁人想,人类的忧喜苦乐变成他的忧喜苦乐。要达到道德上的善,最大的途径是想象;诗从这根本上做功夫,所以能发生道德的影响。”换句话说,道德起于仁爱,仁爱就是同情,同情起于想象。比如你哀怜一个乞丐,你必定先能设身处地想象他的痛苦。诗和艺术对于主观的情境必能“出乎其外”,对于客观的情境必能“入乎其中”,在想象中领略它,玩索它,所以能扩大想象,培养同情。这种看法也与儒家学说暗合。儒家在诸德中特重“仁”,“仁”近于耶稣教的“爱”、佛教的“慈悲”,是一种天性,也是一种修养。仁的修养就在诗。儒家有一句很简赅深刻的话:“温柔敦厚,诗教也。”诗教就是美育,温柔敦厚就是仁的表现。

    如上所述,美育不但不妨害德育而且是德育的基础。不过美育的价值还不仅在此。西方人有一句恒言说:“艺术是解放的,给人自由的。”这句话最能见出艺术的功用,也最能见出美育的功用。

(摘自朱光潜《大美人生》)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江西琴派

    在宋代艺术领域内,有一个以地域命名的古琴流派——“江西琴派”。

    江西琴艺历史悠久。在江西贵溪仙水岩悬棺墓葬中,人们就发现了两件战国时期的十三弦古琴。东晋时期,江西籍诗人陶渊明弹无弦琴的故事,已成为一个著名的文化典故。到了宋代,江西弹琴者众多,形成了与京师、两浙三足鼎立的江西琴派。宋代政和年间成玉涧在其《琴论》中说:“京师、两浙、江西能琴者极多,然指法各有不同。京师过于刚劲,江西失于轻浮,惟两浙质而不野,文而不史。”可见,在北宋政和以前,就已经形成的了具有不同演奏风格的江西、京师、两浙三个古琴流派。江西琴人在整理琴曲谱、创作新琴曲的过程中逐浙形成了“江西谱”。南宋时,江西谱盛极一时,与当时京师派的“阁谱”相抗衡。阁谱是宋代宫廷御用琴谱,风格过于刚劲而呈现程式化的拘谨,而江西谱是与民间音乐融合而成的,风格偏于纤丽,所以成玉涧说“失于轻浮”。当然,说江西谱“失于轻浮”,也未免有些偏颇。京师派的阁谱刚劲风格,是因为其植根于北土苍茫广阔的自然风光中而形成的。而江西谱是将江南的明媚山水输入了古琴心魄,这才造就了它优美华丽的艺术风格。

    据相关记载,江西琴派演奏技法特别丰富,在南宋时成为一个盛极一时的主导潮流的流派。这一流派在南宋灭亡后也随之衰败。当然,衰败并不等于灭亡。上述三大流派中,明清两代尤以两浙派为盛。其实,两浙派在宋代是继京师派和江西派之后兴起的新的古琴流派,两浙派的主要艺人如南宋末年的徐天民等都是在初学江西谱的基础上改学两浙派的。他们创作了大量新的琴谱,奠定了两浙派兴起的基础。江西琴派与两浙琴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江西派以琴歌为主,琴歌与古琴演奏相互配合,因此,强调琴乐与唱词一字一音的配合;两浙派以纯乐器演奏为主,认为一字当一音为俗调,特别注重古琴的独奏旋律,并借鉴了京师派与江西派的优点,又将儒家的思维方式引入古琴,使琴声承载了儒学的文心,形成了“质而不野,文而不史”的特点。雅化了的两浙琴派,并逐渐代替了相对俚俗的江西琴派。这个代替,也意识着琴乐与歌乐的分离。

    宋代江西能琴文人极多,如欧阳修、王安石、文天祥等。其中,欧阳修不仅是宋代江西文人琴之名家,也是宋代文人琴家中最杰出的代表。奠定欧阳修在中国琴史上的地位的,不仅是他的善于弹琴,更主要的是他对琴艺理论的阐述。与欧阳修的文论思想的主脉“文以载道”相应,他的琴论思想的主脉是“琴以载道”。欧阳修自小喜琴声,因为高雅的琴声是与古人进行畅达的精神交流的桥梁,能传递千古时空下圣人先哲的言和情。欧阳修称琴为“有道之器”,这正是对“琴以载道”的琴乐思想的最好诠释。

    然而,江西琴派之所以能形成一个群体,固然与欧阳修个人文化地位的崇高和爱琴、擅琴、论琴有关,但主要原因是他创作了名享千古的散文《醉翁亭记》。欧阳修创作的《醉翁亭记》,很快就流传开来。当时有一位太常博士名叫沈遵,非常喜欢这篇散文,于是根据《醉翁亭记》的寓意,创作了《醉翁吟》琴曲,并弹给欧阳修听。欧阳修听了很高兴,为沈遵的《醉翁吟》填写了歌词。《醉翁吟》琴曲成为江西琴派江西谱的代表作。

(选自《文史知识》 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①利用传统街区发展经济,早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趋之若鹜的举措,大家热衷于把这些街区“打造”成一个地方的“名片”,以增加城市的影响力,招徕商家和顾客(特别是游客)。充分利用好历史资源,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对传统街区新意迭出的“打造”中,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问题,甚至导致传统街区面目全非、名存实亡的悲剧,令人痛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弄清传统街区本身的性质,以及该如何保护和利用。所以,传统街区要慎言“打造”。

    ②传统街区的价值就在于其“传统”,在于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几乎稍有名气的传统街区,其形成的过程都比较漫长,少则数十年,多则数百年,比如西安的西羊市,元朝时即已出现。传统街区产生于人民群众的长期创造和积累,由住宅区、崇祀区、商业区、公共活动区等的构成,体现着人民的生活理想与生存智慧,体现着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也体现着鲜明的地域特色,街区的灵魂即维系于此。传统街区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人文信息,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和谐统一体。以此观之,传统街区最值得关注的地方绝不仅仅在于那些年代不一、外形各异的房屋建筑,更在于这些建筑所承载的生存方式、风土人情。

    ③因此,保护和利用传统街区,必须明白它自身的社会意义,明白它是否存在问题、我们需要做什么。把原住民大量迁走,对街区进行彻底的改造和招商,是饮鸩止渴的短期行为。因为,若没有对街区历史和现实的尊重,街区的文化特色将逐渐失去,其内涵必然会受到重创,所谓的招商引资能否产生长久效益十分令人怀疑。十年前的北京前门大街改造就是前车之鉴:迁走了老住户,推倒了旧房屋,建成了气派的新街道,招来80多个京城老字号以及许多国际连锁品牌店,后来却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本地居民及游客均不买账,有数十家店铺又陆续撤走。

    ④当前对待传统街区还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号称将其打造回清朝或民国的某个阶段,似乎回归的年代越早越好。此举就如同要把百岁的老人整回童年,也是妄自菲薄的无知行为。你把蕴含丰富历史信息的街区压缩至某一年,把它搞成往昔特定时期的模样,那么之后的这几十年、上百年算不算历史、算不算是街区的生命历程呢?况且,即使真有街区百年前的照片或资料可以参照,但没有了那时的人、技艺、材料、社会环境,你能把它不走样地整回到过去的年代吗?整回去之后又希望什么年代的人来生活?这么整的结果,必然是把真的整没了,搞出个不伦不类、缺乏生命力的假古董,哪怕看着再奢华,也不过是基因突变的怪胎,甚至是僵尸。街区房屋的整治,最好的办法或许是采取逐步维修与更新的方式,对不得不修缮的才采取适当措施,对违章违法的私搭乱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

(摘编自马奔腾《传统街区要慎言“打造”》)

阅读下面的文段,回答问题。

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竟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笞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谳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赦免处理。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赦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陶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狱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学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鹫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①在公共生活中的“说理”是一种理性交流、表达看法、解释主张,并对别人可能有说服作用的话语形式。说服就是运用语言来对具体的他人作劝说、解释、说明,以期对他们有所影响。伊索寓言中有一则《太阳与风》的故事:太阳与风进行比赛,看谁能使穿着外套的行人脱掉外套。风刮了又刮,但刮得越凶,那个行人就把外套裹得越紧。然后太阳出来了,照在行人的身上,行人感到身体出汗了,就把外套脱了下来。这个故事可以用作“说服强于强制”的寓言。希腊哲学家芝诺对说服有相似的说法,他称说服是一只摊开的手掌,而不是一个攥紧的拳头。说服是欢迎他人加入对话,不是企图限制他们有自己的看法,更不是威胁他们不准有自己的看法。

②说理通过说明和协商,而不是暴力或战争来解决人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并形成一种可以称之为“讲理”的文明秩序。所有的战争和混乱都是在没有协商,无理可讲的情况下发生的;说理使得人类能够用摊开的手掌,而不是攥紧的拳头来相互交往,人类才得以进入文明社会。然而,当下互联网中的说理常常被当作是攥紧拳头,而非摊开手掌的话语行为。这样的“说理”便成为“占领话语阵地”、“口诛笔伐”、“论战”和向对方报以“投枪”和“匕首”。这种“说理”观念令无数人深受其害而浑然不知。

③说理是发表意见,但“发表意见”并不就是说理。任何表达看法的陈述,包括骂和谩骂,都可以说是“发表意见”,但并不是说理。说理的“发表意见”必须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结论”(也称主张或看法),另一个是“理由”,结论是由理由来支持的。当然,有理由支持的结论未必都确实或可靠,因此需要评估理由是否真的能充分支持主张。

④说理需要平等、理性地对待不同意见,并不只是出于说理者主观意愿的“宽宏”、“宽厚”或“宽容”,而是由“说理”本身的话语特性决定的。说理离不开价值判断,包括伦理和政治的判断,尽管它并不专门讨论伦理和政治。说理面向所有公众,说的是社会群体中的许多人,而不只是专业小圈子里的专家们所能听得懂的道理。说理不只是发生在说话者的头脑里,而且是必须说给公众听的。放在一个人头脑里的论理或推演是否可靠,是否合理,不说出来,别人又如何去检验呢?说理提出的“看法”无论具有如何充分的理由,都只是一种具有或然性而不是绝对确定性的结论。因此,说理总是可以再说理的,说理是一个过程,不是最终结果。

⑤说理由哪些主要因素构成?作为修辞术的说理有三个构成因素,分别是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所说的“逻辑”、“信誉”和“情绪”。

⑥“逻辑”的意思是“用语言表达思想”,诉诸于“理智”和“理解力”。亚里士多德称逻辑是存在于证明本身之中的。逻辑是说理中最重要的说服手段,有逻辑的说理就说得通,而没有逻辑或是逻辑混乱的说理则说不通。一个人哪怕没受过什么教育,别人也可以与他说理,他也不会完全弄不明白“说得通”与“说不通”的区别;但是,只有通过学习,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说理能力。

⑦说理的第二个因素是“信誉”,亚里士多德称其为“存在于说话者品格中的东西”。有信誉的人让别人觉得可靠,这样的人说话才会对别人有说服力。一个人是否可信,当然是一种印象,但却是一种合理的印象。一个人因为一贯诚实、言而有信而被别人看成是可靠之人,反之则是一个无信之人。这不能保证可靠之人一定不会说谎,或无信之人就一定不可能说真话。但一旦人们形成了可信或不可信的印象后,便很难轻易改变。可信度在说理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一个人、一份报纸、一个组织、一个政府有说谎的历史,自然也就被人们视为不可信,即便在某个具体问题上说的是真话,也难以取得说服的效果。

⑧说理的第三个因素是“情绪”,亚里士多德称其为“存在于听众那里的东西”。逻辑说理是理性论证的主要力量,但单靠这种力量往往并不能起到预想的说服效果,还需要动之以情。人们常常凭感情接受说服,并不需要先弄清道理,也不在乎说话者可靠或不可靠。哲学家罗蒂就提出“背弃理论,转向叙述”的说理主张,这是一种诉诸情绪的说理方式,它甚至显得不是在说理,而是在说故事。说故事引导对方想象一种你我他都能感同身受的境遇,由此形成的共识是被创造出来的,而不是推理出来的。当然,说理中的情绪需要恰当和适度的把握。

⑨在说理中,逻辑、可信度、动情都是必要的手段,但也都可能被滥用或不当运用。说理者要避免逻辑谬误,建立起正确的逻辑;建立好的信誉和形象;正确使用打动人心的说理方式,从而增强说服力。

(摘编自徐贵《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一)

①因为儒家政治构想的最高目标是旨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人与人之间伦理认同即是根本和逻辑起点。这种伦理的内涵,有着更为普遍和更为基础的对天下之“人”的论述。先秦时期的中国,以最为根本性的孝、仁来建构人与人的认同,来建构自己与“他者”共在的联系,即天下。

②周朝的天下,以宗法制为联结,宗法制的伦理根基是“孝”。家庭共同体有了孝的概念,孝的延伸就是天下共同体之“仁”。仁不是与他者的对立,而是与他者的共生共通。“仁”即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概念,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逻辑上首先要处理与亲人的关系。只有实现家庭内部的“亲亲”,才能实现向外的“爱人”。人与家庭共生,通过“仁”的概念转向了人与天下共生。因此理想的天下就是“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天下大同,是仁孝概念的逻辑必然,也是伦理化天下的根本内涵。换句话说,天下其实就是人类的伦理共同体,因此在这个共同体之内,就不可能有民族歧视。

③天下为一家,意味着“他者”的取消,即不以政体或民族区分敌我,而是在伦理关系中确证对方的独立性,并与对方共生共在。天下一家的秩序展现在现实中,就是以伦理关系为核心的礼制。凡天下之人,皆需仁孝,而仁孝就要服从礼制,服从礼制就要服从天子。因此,家与天下就在政治秩序层面实现了同构。随着大一统的实现,天下之内没有了其他的国,国家秩序也就成了天下秩序。这种伦理化的天下秩序不断将边缘的地域和人民纳入天下中来,荀子说:“四海之内若一家,通达之属莫不从服。”

④后世的中国人,往往不是以民族或者国家来定义中国,而是以文化或文明定义中国。正是因为中国概念的文明内涵,才导致中国可以消弭地理边界,逐渐与天下趋同。

⑤这种伦理的、文化的天下观念在宋朝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挑战。宋朝地域褊狭,为了与北方政权争夺话语权,形成了一种新的民族认同:“它有自己的族群文化,还有固定的地理范围;这种观念与过往的种种天下观并存。”由于宋朝儒家文化的巨大影响力,这种民族认同强化了中国后来的“正统论”“华夷之辨”等一系列论述。虽然宋朝的民族感日益强烈,但士大夫、思想家的理念中仍旧维持着、发展着天下观。所以变成天下、民族两层。天下观可能影响了民族感的发展,限制它只能发展到某个程度。也就是说,几千年的天下观仍然是中国人国家认同的主流,并持续约束和限制着民族偏见的发展。

(二)

政体的多重巨变使得欧洲人的身份意识从最初的文化意义上的宗教观念,即教徒,经连绵不断的战争而催生出地理意义上的地区意识和民族意识,最后是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意识。在走向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国家内部多元权力的团结统一,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共同体意识,于是“民族”就被发明了出来,并与“国家”相联结,成为民族—国家。

对社会中多元权力主体而言,它们都有各自独特的认同意识。尤其当面对多个封建邦国时,要达到共同的民族认同更是难上加难:“在几百年的邦国分立时代中,各邦国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政治民族特性。假如人们没有将邦国民族特性同其他民族价值联系起来的话,那么他们必然否定这种根深蒂固的情感。”(弗里德里希·梅尼克)为了凸显本民族的特质,就需要树立一个敌对的“他者”,使共同的民族特质不断得到认知和巩固:“它如同个性那样,通过与邻人的争执与交流才能形成它的特质。”(同上)民族共同体的特质,就是在与“他者”的争执和交流中不断形成。

因此创造民族认同的关键,在于树立一个“他者”,依靠对他者的想象进行自我建构。近代欧洲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树立“他者”,即战争和殖民。国家只有创造一个敌人,才能实现内部多元权力的和谐稳定,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内部民族的认同。“他者”的存在,是实现内部权力统一的绝佳理由,创造“他者”,也是西方长期以来自我认同的重要手段。

民族认同依赖于树立一个“他者”,这种民族认同的实现方式,就必然导致对“他者”的污名化,即民族歧视。殖民统治的扩大,使欧洲人认识到越来越多的“他者”。非洲和亚洲的民族在文化、宗教、肤色等方面与欧洲人有着明显的差别,因此就成了天然的、绝对的“他者”。面对这些非欧洲人的“他者”,殖民者展现出巨大的力量优势,这成为欧洲人民族优越论的重要证明。通过殖民所建构的“他者”,一方面为欧洲人的自我同一性提供证明,另一方面也为殖民统治的合法性提供支撑。

西方社会史的逻辑告诉我们,民族国家的形成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国家内部多元权力的统合压力,其二是国际竞争的压力。民族国家的建构既是国内政治统一的要求,又是国外权力斗争的结果。主权国家的发展逻辑,使得创造“他者”与创造“敌人”成为同义词。

(节选自杨光斌《中国“天下观”与西方“国际观”——兼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世界观》,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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