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题 试卷

logo

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河南省郑州市2018-2019学年高二下学期语文期末考试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边关是自然与人文因素紧密结合的景观形态,传递着历史文化内涵。边关出现在唐诗中,皆因丝绸之路的通达,开放的国家社会格局,文人墨客对漫游边塞、从军入幕的崇尚以及包括过所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限制等。相比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边关的文化意义更为抽象,象征性更强,所承载的感情也更为复杂。诗人多以社会现实为吟诵主旨,以点带面、由小及大、以虚带实,将边关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

    首先是战场形势。从军事意义上讲,边关地理位置重要。从唐诗中看,边关的“战火”已经烧入了诗歌意境,不管那些知名关隘是否正在发生着战事,诗歌中的征战杀伐都未曾真正停歇,皆承载着将士建功立业的豪情、大无畏的精神和犯我者虽远必诛的决心。例如,唐彦谦《咏马》中“百战沙场汗流血,梦魂犹在玉门关”,借玉门关指边陲前线征战之地;李白《从军行》中“愿斩单于首,长驱静铁关”,体现出关防将士守卫家园、驱敌出境的豪迈气魄。

    其次是戍边之所,“关”是军防象征,也是征人和亲属对戍边之地的情感依托。诗歌里有恢宏阔大的战场形势,也有单一渺小的个体自我。边关虽然承载文人将士们建功立业的梦想,但毕竟是遥远的苦寒之地,长期在塞外驻守或是从军入幕不得志之人面对战争的惨烈、环境的荒凉、人情的冷漠生疏,都不可避免地产生思念怨忿之情。而人们的情感是相通相应的,在亲朋远赴塞外前免不了“爷娘妻子走相送”,塞外兵士思念故人的情感也不会停歇。因此边关戍守之地,成了思归与念归的交汇。

    再次是阳关寄情。在涉及边关名称的唐诗中,有一类“阳关诗”较为特别,这源于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这里的“阳关”指的是友人西行的必经关卡,有着明显的关外无故人的地理属性和分界含义。因为诗中有“渭城”“阳关”等地名,其曲名便为《阳关三叠》或《渭城曲》,唐代许多诗人都曾提到。在他们的那些诗句中,“阳关”多已失去起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特点,而以人文伴随意义,仅指代曲调货词中涉及的劝酒、伤离别等某些特定含义。

    最后是家国分界。丝绸之路上的边关地理环境和其后天见与中原地区差距较大,作为戌边之所的代表和军事战略要地成为内地与西域的分野、不同文化的分野、生死安危的分野、家国与异乡的分野,是物质与人文界限的共有载体。时任西域都护的班超年老思乡,向汉和帝上疏:“夫周齐同在中土千里之间,况于远外绝城,小臣能无依风首丘之思哉?……然恐后世或名臣为没西域。臣不敢望到酒泉郡,但愿生入玉门关!”由此可见,玉门关被汉人看作家国的分界,带有深重的情感烙印。

    唐诗中的“边关”含义不再单一,表面。在人们的心目中,除了对距离、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的认知与定位之外,“边关”早已超越了军事防御或是征税、监管缉私的原有含义,被赋予了深刻的人文精神和家园情怀。

(摘编自邢宇晨《唐诗中的边关意象》)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唐代诗人在进行创作时,经常以点带面、由小及大、以虚带实地吟诵社会现实的主题,将边关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 B、无论知名关隘是否安定平宁,唐诗中的征战杀伐都承载着将士建功立业的豪情、大无畏的精神和犯我者虽远必诛的决心。 C、涉及边关意象的诗歌即描写恢宏的战场形势,也塑造渺小的个体,因为“关”是军防的象征,也是征人和亲属对戍边之地的情感依托。 D、年老思乡的班超向皇帝上疏,表达了“依风首丘之思”和“恐后世或名臣为没西域”的担忧,可见汉人视玉门关为家国的分界。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采用总分总的论证结构,从四个方面阐释了唐诗中边关意象的内涵,层次分明。 B、文章引用唐彦谦和李白的诗,是为了证明边关地理位置的重要和边关对诗歌情感抒发的影响。 C、文章将“阳关诗”单列,既点明了“阳关”有地理属性和分界含义,又指出了其人文伴随意义。 D、文章结尾点明唐诗中“边关”有多层含义,并再次明确“边关”的历史文化内涵这一论述重点。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唐诗中出现边关意象,与当时通达的丝绸之路、开放的国家制度和文人墨客对从军入幕的崇尚等社会因素有关。 B、唐代文人将士们虽然满怀建功立业的理想,但面对塞外惨烈的战事、荒凉的环境及冷漠生疏的人情,无不产生思乡怨忿之情。 C、据《全唐诗》记载,与王维相差一个世纪的晚唐诗人李商隐仍吟诵“唱尽阳关无限叠”,足以见出《阳关三叠》的流传深远。 D、边关作为戍边之所的代表,早已失去其地理位置的含义,而成为生与死的临界、不同文化的分野、物质与人文界限等象征。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楚辞”之名,首见于《史记•张汤传》,可见至迟在汉代前期已有这一名称。其本义,当是泛指楚地的歌辞,以后才成为专称,指以战国时楚国屈原的创作为代表的新诗体。这种诗体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色彩,如宋人黄伯思所说,“皆书楚语,作楚声,纪楚地,名楚物”。西汉末,刘向辑录屈原、宋玉的作品,及汉代人模仿这种诗体的作品,书名即题作《楚辞》。这是《诗经》以后,我国古代又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诗歌总集。另外,由于屈原的《离骚》是楚辞的代表作,所以楚辞又被称为“骚”或“骚体”。汉代人还普遍把楚辞称为“赋”。

    楚辞的形成,从直接的因素来说,首先同楚地的歌谣有密切关系。楚是一个音乐舞蹈发达的地方。现在从《楚辞》等书还可以看到众多楚地乐曲的名目,如《涉江》、《采菱》、《劳商》、《九辩》、《九歌》、《阳春》、《白雪》等。它的体式与中原歌谣不同,不是整齐的四言体,每句可长可短,在句尾或句中多用语气词“兮”字。这些也成为楚辞的显著特征。

    但值得注意的是,楚辞虽脱胎于楚地歌谣,却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汉人称楚辞为赋,取义是“不歌而诵谓之赋”。屈原的作品,除《九歌》外,《离骚》、《招魂》、《天问》,都是长篇巨制;《九章》较之《诗经》而言,也长得多。它们显然不适宜歌唱,不应当作歌曲来看待。同时,这种“不歌而诵”的“赋”,却又不是像散文那样的读法,据古籍记载,需要用一种特别的声调来诵读。这大约类似于古希腊史诗的“吟唱”形式。歌谣总是篇幅短小而语言简朴的,楚辞正是摆脱了歌谣的形式,才能使用繁丽的文辟,容纳复杂的内涵,表现丰富的思想情感。顺带说,现代人为了区别楚辞与汉赋,不主张称楚辞为“赋”,这不无道理,却不能说汉人这样称呼有何过错。因为本来是先有“屈赋”而后有“汉赋”的。

    楚地盛行的巫教,又渗透了楚辞,使之具有浓厚的神话色彩。据史书记载,当中原文化巫教色彩早已明显消退以后,在南楚,直至战国,君臣上下仍然“信巫觋”。民间的巫风更为盛行。《汉书•地理志》及王逸《楚辞章句》等,都言及楚人信巫而好祠,“其祠必作歌乐,鼓舞以乐诸神”的风俗。可见在屈原的时代,楚人还沉浸在一片充满奇异想象和炽热情感的神话世界中。生活于这一文化氛围中的屈原,不仅创作出祭神的组诗——《九歌》,和根据民间招魂词写作的《招魂》,而且在表述自身情感时,也大量运用神话材料,驰骋想象,上天入地,飘游六合九州,给人以神秘的感受。

(摘编自章培恒、骆玉明《中国文学史》第四章《屈原与楚辞》)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叔本华在《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一书中写道:“讽喻是这样一种艺术,它所意味的是与它所描绘的不同的某种东西”。这和昆提连所谓“言在于此而意在于彼”的描述大致是吻合的。但叔本华不赞成在除文学以外的其他艺术,尤其是绘画等造型艺术中使用“讽喻”,因为“讽喻”使人离开“直观的表象而转移到一个完全不同的、抽象的、非直观的、完全外在于艺术的东西上去。”对于诗歌,讽喻是“很可容许的”。诗歌使用的媒介是语言。语言是一种抽象的符号,读者必须借助自己的想象才能使其转化为具体的形象。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讽喻就可以发挥积极的功用。“在一首诗的结构中,可能有些概念和抽象的思想是不可缺少的,尽管它们自身直接地全无直观看到的可能,这就要用一个隶属于这个概念的例子使它可以直观地看到。”讽喻就属于这种隶属于某一概念的例子。

    王国维在《叔本华之哲学及教育学说》中介绍叔本华的上述观点时,把“比兴”翻译为“讽喻”,他确信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意义的等值性,如二者都具有某种譬喻的性质,都呈现出某种“文本与意义的双重结构”。于是,西方的“讽喻”借助中国的“比兴”从客方语言进入主方语言,完成了两种语言之间符号意义的交换。

    在叔本华的美学里,“讽喻”惟一合理的功用是赋予某种抽象的观念以具体可感的形象。在讽喻的喻意和喻旨之间,一端是某一抽象和普遍的观念,另一端则是体现这种观念的个别的具体的形象。西方讽喻的“双重结构”主要是由这种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构成的,所以弗莱在《批评的剖析》中就依据这种关系来区分象征和讽喻。他指出:象征的特征是“从实际事物的意义开始并向外部的观念和命题发展”,而讽喻则相反,它“从观念开始,然后努力去找到一个具体的意象来表现它”。

    王国维用“讽喻”的方式来理解“比兴”,认为在某一具体的意象背后必定寓含着某一普遍的观念和情感。在中国古代也有批评家企图把某种物象和它的意义固定下来,构成某种物象类型,但是这类书籍通常为诗人所不屑。在“比兴”中,物象与意义的关系既存在某种规范又是灵活多变的,如施补华便指出:“三百篇比兴为多,唐人犹得此意。同一咏蝉,虞世南‘居高声自远,端不藉秋风’,是清华人语;骆宾王‘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是患难人语;李商隐‘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是牢骚人语,比兴不同如此。”三首诗都是借蝉托兴,但所托之意却是判然不同的。而要辨别同一物象背后所包含的复杂的情感,则只能通过对诗人特殊的历史语境和人生际遇的细心探求才能有所体察。王国维所理解的“比兴”,是一种“讽喻”式的比兴,这种“比兴”是一种强化诗歌形象性的艺术手法,但是这种理解却最终使王国维与中国诗歌中一些重要的传统和价值擦肩而过。在研究中国文学的时候,“讽喻”并不能取代“比兴”。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从基本内涵来说,所谓科学中的理性,可以理解为人类通过自觉的逻辑思维把握客观世界规律的能力,以及运用这种能力认识世界的活动。所谓非理性,一是指心理结构上的本能意识或无意识,二是指非逻辑的认识形式,前者如想象、情感、意志、信仰等,后者如直觉、灵感、顿悟等。作为心理现象,非理性既然是一种本能意识或无意识,那就是未经理性驾驭或不能进行确切的理性分析的。从功能发挥的角度来说,理性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往往起着必不可少甚至是关键的指导性作用。众所周知,科学自近代产生以来,就形成了以认识论的理性主义和方法论的演绎主义为基本特征的科学认识理念。在过去的几百年里,科学中的理性尤其是其中的分析传统已成为科学研究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认识模式,也因此取得了许多伟大的科学成就。然而,理性由于只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故并不具备积极能动的力量。没有情欲、本能和冲动的推动,理性就是一些僵死的形式。所以,理性的活动只能仰仗非理性的能量。

    传统的科学主义者认为理性高于非理性,并将科学的理性方法绝对化,无条件地推广至各门非自然学科及社会问题的研究中;相反,非理性主义者则坚持非理性高于理性,甚至将非理性方法绝对化,声称它是研究人和世界本质的唯一方法。事实上,就科学活动而言,理性与非理性往往是共同发挥作用的。一方面,理性作用的实现有赖于非理性的参与。例如,爱因斯坦就非常重视直觉的作用,他认为从直接经验到理论体系“不存在任何必然的逻辑联系,而只有一个不是必然的直觉的联系”,“这一过程实际上也是属于超逻辑的”。当代科学家们在研究中已深切体验到:新知识的获得并不只靠逻辑性和客观性,巧辩、宣传、个人成见之类的非理性因素也起了作用。另一方面,非理性因素的实现也有赖于理性因素的作用发挥。任何积极的意志、信仰、信念要在人的活动中有效发挥作用,就必须借助于理性来为其规定目标和方向,并以理性的形式表达出来。很明显,尽管非理性主义对理性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并试图消解理性,但谁也无法否认,无论“意志”还是“情感”,都是由需要所引发的主体对外在事物的体验,必然包含认知的成分。人从自己的意愿出发而做出的选择,自然是充满理性的。

(所选文段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关于《离骚》写作年代问题,宋代以前基本是清楚的。司马迁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报任少卿书》均明确记载: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刘向《新序》更是明确指出:“屈原为楚东使于齐,以结强党。秦国患之,使张仪之楚,货楚贵臣上官大夫,内赂夫人郑袖,共谮屈原。屈原遂放于外,乃作《离骚》。”也就是说,屈原《离骚》是在怀王十六年被放逐后所作。可以说,这是宋代以前楚辞学界的普遍看法。

    东汉王逸《楚辞章句》继承了太史公和刘向的看法,认为《离骚》的内容是屈原“言己放逐离别,中心愁思”,而朱熹《楚辞集注》则提出《离骚》并非屈原“逐”后所作而是“疏”后所作。尽管朱熹提出的实际是个伪命题,因为与司马迁同时代的孔安国曾经明确指出,在先秦时代,“疏”是“放”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朱熹肇端发疑,明人汪瑗、清人蒋骥等骚学名家相继对此加以发挥,以致其后在《离骚》写作年代问题上的歧见更显纷纭。《离骚》写作年代竟然成了一个大难题,严重影响着楚辞研究的深入。

    不过,经过近几十年的激烈争辩,问题越来越清楚,即屈原于怀王十六年放逐后作《离骚》这个观点应该是最符合历史记载的。有些学者曾经借口“文本为重”,提出过一些质疑,如作品中的“江南地名”“叹老心情”等,但早在20世纪,汤炳正等骚学名家均已对这些质疑一一反驳。而且,恰恰是《离骚》的文本有力地证明,《离骚》作于怀王时期。《离骚》中明明白白写道:“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余既不难夫离别兮,伤灵修之数化。”《屈原列传》等史料证明,对屈原“数化”,即时而信任,时而猜疑的,是怀王,而非顷襄王。因为顷襄王一直没有重用屈原,根本不存在“数化”的问题。

    屈原是在楚怀王十六年作的《离骚》,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这个写作时间是在秋天。清人李渔《闲情偶记》有云:“善咏物者,妙在即景生情。”一年四季,春夏秋冬。《离骚》通篇未言“冬”。言“春”者仅有两处,曰“溘吾游此春宫”“春与秋其代序”。“春宫”是建筑名词,“春与秋”泛指时间。言“夏”者亦只有两处,而两处的“夏”均指朝代名。但是,《离骚》实实在在地写到了秋天的景物:“纫秋兰以为佩。”“夕餐秋菊之落英。”这两处之“秋”,确实是指季节。从情理上讲,屈原不可能在其他季节来讲“纫秋兰”或“餐秋菊”,因此,只能理解为“即景生情”。

    《礼记·月令》载云: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等等。这些记载均证明,古代判决罪犯一般都在秋天。“屈原放逐之“放逐”,据《尚书》所载,是所谓“宥五刑”的一种手段,其判决时间当然也在“仲秋”。《离骚》作于被判放逐之际,因此创作时间也自然是在秋天。

(节选自周秉高《<离骚>写作年代新探》)

阅读下面选文,完成小题。

    在信息化时代,体能与机械能不再成为生产的主要动力,智能成为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和权威性标准,而互联网的普及、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则进一步将这种决定性与权威性推向顶峰。

    信息是什么?通常的意思是音讯消息及其内容和意义。从本质上讲,信息是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但是它必须通过主体的主观认知才能被反映和揭示。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信息与人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的意识与客观世界之间的沟通。客观世界所包含的各种信息通过与人的感官的相互作用进入人的意识,并在人的大脑中进行加工和处理,被翻译成人与人之间可以交流的语言再现出来。人类语言成为这种被意识到的信息存在的唯一载体。因此,信息与人的关系的本质可以表述为,人是信息的主宰者,信息为人所控制,为人服务。然而,这种关系在信息化社会遭遇了或正在遭遇颠覆性的挑战。

    从人的发展的角度来说,人们,包括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信息化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有了这样的共识,人们放松而理所当然地沉醉于数字化信息带给我们的奇妙、自由、淋滴的快感。而恰恰是这种人对信息逐渐形成并且巩固的心理依赖,将信息与人的本质关系置于了深刻的矛盾之中。

    如前所述,现实中的信息必须以人类语言作为自己的唯一载体。信息化时代生了一种特殊的语言,这种语言就是用以再现被人脑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并使之能够被认识、被理解、被获取、被保存、被利用以及被再造的计算机语言。计算机语言虽然也是人类创造,并且也逐渐被广泛使用,但是其背后支撑它的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却掌握在少部分专业人士手中,公众被远远地甩到了高科技发展的边缘,他们只能按照少数人事先设定的程序和规则在仅有的范围内去选择,成为数字化产品的被动接受者。数字化信息及其技术形态越多地深入到我们的生活,我们就越严密地被少数人的思维所控制,且这种控制最终会表现为信息对人的控制。

    现代信息及其技术形态能够广泛参与人类的知觉活动、概念活动甚至情感性活动,形成对人的智能的精确模拟,这使它以摆脱对人的依赖性,成为与人对立的异己力量。这种科学技术与人的矛盾关系,是否意味着,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人及其社会的深刻信息化与人工智能超越人脑的对信息处理的强大功能,将把人类推向被奴役者的终极命运?

    面对网络普及和信息泛滥,我们要从华丽的科技陷阱和繁杂的信息现象当中超拔出来,确立起人与科技和信息之间主体与对象、控制与被控制的合理关系。

(节选自张志宏《信息化时代人的精神困境与文化救赎》,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我们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开发和共享成为一个蓬勃兴起的产业。大数据能够记录过去发生的事情,分析人们现在的行为状态,并预测人们未来的活动轨迹。数据的开发和共享也成为信息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对经济运行、生活方式、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往往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和隐私,甚至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和核心隐私,一些机构也可以从数据中分析出个人的身份、财产、消费习惯等。因此,数据开发和共享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数据开发和共享的过程既涉及数据的流转,也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同时,个人信息还可以通过共享被多次加工、利用。如果不加以规范,一旦数据共享行为失控,就可能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或不当使用。因此,有必要对数据开发和共享行为设置专门规范,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的保护,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应在坚持保护个人基本信息权利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开发和共享。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信息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同意是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权的具体体现,这种支配应当是一种独占性的支配。这种支配的效力不仅体现在个人信息的初次收集方面,也应当体现在数据开发和共享行为中。也就是说,信息收集者在初次收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其在共享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时,同样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信息权利人允许信息收集并不等于允许信息共享。

    因此,数据开发后再次共享的,如果涉及个人信息,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信息无论与谁共享,在共享的范围内,都应当经过信息权利人的知情同意。除信息权利人对信息共享者有特别授权外,信息共享者对相关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出被明确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信息权利人没有对共享后的信息使用作出单独授权,那么,信息共享者所获得的利用信息的权利不得超出信息权利人初次授权的范围。这实际上体现了对信息权利人控制其个人信息流通权利的尊重。

    数据开发和共享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除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还应当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则。这就是说,从事某一特定活动,在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个人信息时,尽量不使用;在必须使用并征得信息权利人许可时,尽量少使用。

    在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既要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以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也要注重保护信息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既不能因为过度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而限制数据产业发展,也不能为发展数据产业而不考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企业在进行数据开发和共享时,应对相关数据是否涉及个人信息、隐私进行必要审查,遵循法律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一般规则。可以探索建立明确的数据保密等级与公开等级,既充分保障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权利,也为数据的利用、流通等提供便利,以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和共享。

(201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王利明《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和共享》)

返回首页

试题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