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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一中(西校区)2018-2019学年高一下学期语文6月月考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关于《离骚》写作年代问题,宋代以前基本是清楚的。司马迁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报任少卿书》均明确记载: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刘向《新序》更是明确指出:“屈原为楚东使于齐,以结强党。秦国患之,使张仪之楚,货楚贵臣上官大夫,内赂夫人郑袖,共谮屈原。屈原遂放于外,乃作《离骚》。”也就是说,屈原《离骚》是在怀王十六年被放逐后所作。可以说,这是宋代以前楚辞学界的普遍看法。

    东汉王逸《楚辞章句》继承了太史公和刘向的看法,认为《离骚》的内容是屈原“言己放逐离别,中心愁思”,而朱熹《楚辞集注》则提出《离骚》并非屈原“逐”后所作而是“疏”后所作。尽管朱熹提出的实际是个伪命题,因为与司马迁同时代的孔安国曾经明确指出,在先秦时代,“疏”是“放”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朱熹肇端发疑,明人汪瑗、清人蒋骥等骚学名家相继对此加以发挥,以致其后在《离骚》写作年代问题上的歧见更显纷纭。《离骚》写作年代竟然成了一个大难题,严重影响着楚辞研究的深入。

    不过,经过近几十年的激烈争辩,问题越来越清楚,即屈原于怀王十六年放逐后作《离骚》这个观点应该是最符合历史记载的。有些学者曾经借口“文本为重”,提出过一些质疑,如作品中的“江南地名”“叹老心情”等,但早在20世纪,汤炳正等骚学名家均已对这些质疑一一反驳。而且,恰恰是《离骚》的文本有力地证明,《离骚》作于怀王时期。《离骚》中明明白白写道:“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余既不难夫离别兮,伤灵修之数化。”《屈原列传》等史料证明,对屈原“数化”,即时而信任,时而猜疑的,是怀王,而非顷襄王。因为顷襄王一直没有重用屈原,根本不存在“数化”的问题。

    屈原是在楚怀王十六年作的《离骚》,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这个写作时间是在秋天。清人李渔《闲情偶记》有云:“善咏物者,妙在即景生情。”一年四季,春夏秋冬。《离骚》通篇未言“冬”。言“春”者仅有两处,曰“溘吾游此春宫”“春与秋其代序”。“春宫”是建筑名词,“春与秋”泛指时间。言“夏”者亦只有两处,而两处的“夏”均指朝代名。但是,《离骚》实实在在地写到了秋天的景物:“纫秋兰以为佩。”“夕餐秋菊之落英。”这两处之“秋”,确实是指季节。从情理上讲,屈原不可能在其他季节来讲“纫秋兰”或“餐秋菊”,因此,只能理解为“即景生情”。

    《礼记·月令》载云: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等等。这些记载均证明,古代判决罪犯一般都在秋天。“屈原放逐之“放逐”,据《尚书》所载,是所谓“宥五刑”的一种手段,其判决时间当然也在“仲秋”。《离骚》作于被判放逐之际,因此创作时间也自然是在秋天。

(节选自周秉高《<离骚>写作年代新探》)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离骚》创作于屈原被放逐之后,这是宋代之前人们一致的观点,在当时并不存在争议。 B、朱熹对“逐”“疏”的含义缺乏了解使《离骚》的写作年代误判,直接导致楚辞研究难以深入进行。 C、《离骚》的写作年代在近代众说纷纭,但其作品于怀王十六年屈原被放逐之后是最符合历史记载的。 D、探究《离骚》的写作年代,不能只以文本为依据,一些学者从作品中“江南地名”等出发,就犯了错误。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开门见山提出了中心论题,基本按照历史先后顺序论证了《离骚》写于屈原放逐之后。 B、文中列举汪瑗、蒋骥等对《离骚》写作年代的错误认识,意在告诫人们对名家也应存疑。 C、文中列举的例子、引用的典籍,既增强了可信度和说服力,又与论述的对象紧密相关。 D、在论述完《离骚》作于屈原放逐之后,文章进一步论证了《离骚》写于秋天,行文思路清晰。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司马迁、刘向、王逸虽然生活年代不用,但都认为《离骚》是在楚怀王年间屈原被放逐后所作的。 B、《屈原列传》等文献明确记载屈原时而被信任,时而遭猜疑是在楚怀王时期,这与《离骚》文本相印证。 C、即景生情是古代咏物诗常用的手法,《离骚》虽出现春、夏、秋、冬四字,但真正写到的季节只有秋季。 D、由《礼记–月令》可知古代一般在秋天判决罪犯,而“放逐”属于“宥五刑”之一,因此《离骚》当作于秋天。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题目。

                                                                                    “万物一齐”与“物之不齐”

                                                                                                     李智福

        ①庄子与孟子同是战国中期人,同为思想巨擘,他们对“物之齐否”持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庄子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万物一齐,孰短孰长”的观点,孟子则针锋相对地提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的命题。形式上,“万物一齐”与“物之不齐”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二者歧见之大,归本于哲人对世道人生不同的关怀方式和迥异的观照态度。

        ②庄子不是将万物强定为一尊,而是以承认“万物之不齐”为前提的,这种“齐”意味着承认一切存在皆有合法性、合理性。章太炎说:“齐其不齐,下士之鄙执;不齐而齐,上哲之玄谈。”正是此意。庄子因“不齐”而走向的“齐”,是一种平等的眼光和宽容的胸怀,对差异的包容,对弱势群体、少数群体、独异个体的尊重,这与《中庸》所说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近似。同时,当他以平等的眼光看待天地万物时,齐万物,一生死,生命也从高下区分的利益焦灼中悬解了出来。另外,庄子认为“齐物”的初始图景是人类未开化时的“至德之世”,那个时候,“山无蹊隧,泽无舟梁,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庄子对“至德之世”的呼唤渗透着浓浓的诗人之乡愁意识和哲人之批判精神,警醒着人类不可妄自尊大,时时需要反省。

        ③孟子没有像庄子那样悉心去论证“物之齐否”,而是用一句平实的常识之语即“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对提倡“君臣并耕”的农家学派展开批评。当时农学学派之许行从楚国到滕国传道,宋国的陈相、陈辛兄弟闻风而来,尽弃前学,从师许行。陈相将许行之学转告孟子,孟子深不以为然,乃从社会分化、商品交换、劳心与劳力分工等角度论证了这种“君民同耕”是不合时宜的,不现实的,甚至是荒唐的。孟子云:“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恶能治国家?”

       ④孟子强调“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恰恰是反对对天下万物整齐划一,比而同之。天下之物的价值本应有大小多少之分,因此不可以“同价”贾之,如若以“同价”来买不同之物,必然会造成良莠不齐,以次充好。若这种“比而同之”的思想上升至社会政治领域就必然会造成天下大乱。在孟子看来,正常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由“劳心者”与“劳力者”两个阶层组成的社会。“劳心者”从事治理、组织和教化之事,是“食税者”,古代圣贤如后稷、尧、禹等都属于这类人;“劳力者”从事生产劳动,包括耕作、做工和经商,他们要“上税”,为“劳心者”提供衣食之资。可见,孟子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这一常识之语目的在于证明社会分工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⑤庄子持“万物一齐”,孟子持“物之不齐”,二者不可同,不能同,不必同,亦无高下之分。在那个战乱频仍、世道窳败的战国之世,他们发现的是不同的症结,因此对“君臣佐使”的调配,亦大不同。唯其不同,才证明了思想史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二子在中国思想史上实现了互诤互补。以孟子对人性之善的信念补庄子的自然天性论,以免人性的沉沦、堕落和虚无;以庄子“万物一齐”之自在的、诗意的、艺术的觉悟精神补孟子哲学所许诺人生之过于沉重的负担、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人生的异化、僵化、道学化。

(选自《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7日第16版,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君子人格,是中华传统文化在数千年发展进程中不断塑造和培育的正面人格,被历代中国人广泛接受并尊崇。

    “君子”一词在西周时早已流行,主要指称贵族和执政者。春秋末期,孔子赋予“君子”概念许多优秀道德的意蕴。冯友兰说,孔子一生思考的问题很广泛,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对如何做人的反思。如果说,孔子思想的核心是探求如何做人的道理,那么他求索的结果,就是做人要做君子。君子作为孔子心目中崇德向善的人格,既理想又现实,既高尚又平凡,是可见可感、可学可做、应学应做的人格范式。

    孔子一生最大的成就,是创立了儒家学派。什么是儒学?有一种观点回答得很干脆:儒学就是君子之学。具体来说,在修己和治人两方面,儒学都以“君子的理想”为枢纽观念:修己即所以成为“君子”,治人则必须先成为“君子”。从这一角度说,儒学事实上便是“君子之学”。这种观点从儒学的目标追求和功能作用上说明儒学的特点,无疑抓住了本质,对于我们理解儒学乃至整个中华传统文化的特质,在今天继承和弘扬以儒学为主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都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儒学乃至整个中华传统文化,更多的时候是一种面向现实人生的伦理学说,与西方文化大相径庭。西方文化热衷于构造能够解释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关系的严密理论系统,热衷于探寻认识论、方法论、辩证法等。中华传统文化虽然也包括对认识论、方法论和辩证法的思考,却并不层层追问“是什么、为什么”,而是直截了当地告诉你“做什么、怎么做”。这种不仅讲究“知”,更看重“行”的“知行合一”的理念,在有关君子及君子文化的论述中尤为突出。“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中的这些论述,鲜明体现出儒家乃至整个中华传统文化洋溢的“实用理性”精神。这种重行动、轻言辞,重实践、轻思辨的精神,使历代士大夫、知识分子都不是只把仁、义、忠、孝、廉、悌等当作理论,而是当作值得遵循也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其目的就是在全社会尽可能多地培育和塑造君子人格,并以其引导、带动各阶层大倡君子之风、大行君子之道。

    当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激活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价值理念,有必要通过挖掘、整理、阐发和弘扬,让君子文化这颗最能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气神”的种子在新时代春风吹拂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摘编自钱念孙《君子文化的传统魅力与当代张力》)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材料一:

    老年人往往多病共体,是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高发人群,又有失眠、头痛、腿脚疼痛等各类小病小痛。跟儿女说多了,儿女会嫌太啰嗦,医生大夫也大多没有耐性听老人详述病情。保健品、器械的推销员正是钻了这个“耐性的空子”,让老人们信任保健品商家胜过信任其他人。

就全国而言,中国的医疗服务体系,去年一年就接诊了79.3亿人次。巨大的数字意味着,分摊到每位患者身上的诊疗时间寥寥无几,实际情形往往是“排队俩小时,看病半分钟”。医疗服务供给则跟不上老龄化步伐,医疗服务体系没有针对老年人特点给予合理照护,目前来看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

    当务之急,是补短板、强供给,满足好老年群体快速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老年人生病主要原因是身体机能退化,预防、诊疗、康复、护理等医疗环节不应只关注疾病本身,而应该多方面、多学科、全方位协同来关注老年人整体感受,包括生理、心理、环境等因素。

(选自《治治“坑老”的保健品陷阱(人民时评)》)

材料二:

    目前会议营销已成为我国保健食品营销的主要手段之一。而会议营销的特殊性则令监管部门和业内专家十分挠头。

    在会议营销现场被“吹”得神乎其神的产品,其中不少为合法正规产品,在注册审批备案、标签标识声称等方面都没有问题,在日常产品抽检中都能顺利过关;而企业人员在会议现场进行的违法宣传和销售等情形,又面临着定性难和取证难的问题。会议现场往往会有营销人员对参会人员进行把控,只允许熟悉的老人入场,执法人员很难进入现场取证。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表示,会议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往往会产生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违法企业用严重高于产品价值的价格销售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食药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分别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政府应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衔接的制度设计,尽可能突破取证、定性难题,防止因职责交叉造成监管缺失。

(选自《保健品市场乱象令人触目惊心》)

材料三:

    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更多地偏向情感相关的导向,往往高度关注亲情、人际关系以及身体健康等。而往往那些忽悠人的骗子都有着相似的“套路”:首先打亲情牌,跟老年人唠家常,接着给老年人一些小恩小惠,提供免费体检等服务,再然后就开始推销自己的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也有老年人从众心理在起作用。老年人脱离社会工作岗位时间过长,往往与主流社会脱节,不能全面获取信息。有的时候老年人会为了使自己不处于孤立、低落的状态,行为都会受“从众心理”驱使,会盲目地购买。老年人相对更容易贪小便宜,且又有着太强的“自尊心”,即便知道被骗后也往往难以向子女启齿。就是很多骗局盯上老年人的重要原因。

    子女可以多多陪在老人身边,耐心、积极地和老年人交流,使老年人感觉到安全与陪伴,并让老年人相信子女才是最可信的人。今后一旦有骗子要打他们的主意,让他们第一时间想到与子女商量,减小被骗的可能性。

(选自《关于老人受骗我们可以做什么?》)

材料四:老年人遭遇骗局后不愿寻求帮助的原因

(选自《理财、保健品处处有陷阱 老年人缘何成诈骗重灾区?》 )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竞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教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母框。周人的《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献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凝狱,把与众共之,众疑,放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放免处理。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放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向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获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家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在创作实践中对情景交融的追求,贯穿于中国古代诗歌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这种追求萌芽于先秦,六朝时获得进一步发展,唐代达到辉煌的顶峰,并且再以后的宋、元、明、清一直得到了自觉的继承和延续。

    中国古代诗歌理论对追求情景交融的创作现实进行了不断总结,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学说,要点如下:其一,情景应兼备。一片诗作如果单纯言情而不借助景物来抒发,便易流于直白浅露;若专注于描摹景物而缺乏真情实感,则会出现盲目堆砌的现象。因此,有情无景,或有景无情,都会破坏诗歌的表现力,危机诗歌的艺术生命。其二,情景须交融。一首诗歌有景又有情,并不等于就是成功之作。假如情景两分,各不相关,那么二者都将丧失自身存在的意义。情与景的交融,对两者都是至关重要的。景因与情交融而获得了内在的精神价值,并确认了自身的艺术意义;情则因与景交融而得到了最佳的表现符号和传达载体。显然,合则两利,分则两伤。其三,以情为主导。情与景在诗歌中要交融,必须以情为主导,景则应服从于情。自然景物进入诗歌作品,实际上已经过了诗人感情的选择和重塑,已受到感情的浸润,从而心灵化了。景物的艺术生命完全是由情感赋予的,景物的具体形态和风貌更直接受到情感的支配和影响。

    中国古代诗歌对情景交融的不懈追求,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与西方文化注重人与自然相对立的一面所不同,中国文化主张“天人合一”,对二者沟通一致、调和互补的一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主张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的,在深层本质上是相通的,甚至是同一的。当然,儒道两家具体的着眼点并不相同。儒家强调以自然现象迎合人的精神需求和道德意识,而道家则强调“道”为万物本源,人与自然均为“道”的物化。儒家是以自然合于人,道家更讲究人合于自然。中国人对自然山水存在着一种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亲切感和认同感,容易与自然景物建立起正面的审美关系。诗歌中情景交融的艺术特色,就是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形成发展的。

    中国古代诗歌的情景交融,显示了独特的审美价值。当人突破了物质与精神的束缚,实现了相对的自由时,就会与自然建立起一种审美关系。与西方人单纯讲“移情”不同,中国人在解释这种审美关系时,特别注重其双向交流和沟通的属性。一方面是自然景物触动诱发人的主观感情的积极活动,另一方面是人以自身的情感世界去把握自然景物,使自然景物成为情感交流的特殊对象,并最终被情感所驾驭。前者从物到心,其结果表现为人的感情在自然景物刺激下的勃兴;后者从心到物,其结果则表现为自然景物的感情化。在这里,物的内化与情的外化双向作用,合为一体,构成了完整的审美感兴。诗歌作品中的情景交融,正是审美感兴“心物交融”的艺术升华。

(摘编自汪又红《试论中国古代诗歌的情景交融》)

现代文阅读I;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材料一:

近年来,人工智能(AI)持续介入文艺创作活动,在丰富文艺创作手段和文艺表现形式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文艺观念、艺术形态等产生巨大影响。人工智能文艺本质上是一种“数据库写作”,其对于人类文艺作品的模仿高度依赖数据库,数据库收集的样本越是全面丰富,越有助人工智能的学习、模仿和创作。

虽然人工智能已经创作出诗歌、书法、音乐等不同类型的文艺作品,但跟人类作品相比,它们创作的所谓作品要稚嫩得多。以人工智能比较“擅长”的诗歌创作为例,如果我们对相关作品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朦胧模糊、似是而非、缺乏个性等是这些作品的共同特点。它们缺乏对于社会实践的情感基础,实质是围绕关键词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所进行的字词组合,这反映出人工智能文艺自身固有的局限。

马克思说:“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正是有了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才会产生审美活动。同时,美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肯定和确证,是客体的怡人属性和主体的心理愉悦的有机统一。作家艺术家拥有了真实的生命经历,获得了真切的感受、体验和情感,才会产生对时代和社会的敏锐洞察与把握,进而才能将其内化于自己的创作中,让作品散发出独特的气韵。

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没有自己的社会实践,无法产生基于社会实践的感受美的能力,自然也就无法形成对美的独立判断,形成关于美的独特表达。比如,以秋天为意象,人类既可以表达“已是黄昏独自愁,更着风和雨”的愁苦,也能够抒发“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的豪迈;而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多半会将秋天跟萧瑟、悲凉等联系到一起,而无法基于具体场景赋予秋天更独特的含义,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创作是基于数学统计的计算——当人类的大多数文艺作品为秋天赋予了“萧瑟”“悲凉”的含义时,人工智能也就只能根据数据统计结果有样学样。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人工智能可以根据算法逻辑模仿人类创作出文艺作品,但它无法模拟人类基于历史经验、生命体验而产生的情感与意识,更难像人类那样睹物思情、托物言志,这是人工智能更难逾越的一大障碍,也是人工智能无法创作出伟大作品的重要原因。作家南帆说:“人工智能具有极为强大的记忆功能,但是它不会回忆,不可能在哪一个愁绪袭人的下午,突然回忆起程序员如何写下一条关键的指令,没有哪一种动人的情景交融可以成为触动创作的象。所以,人工智能进行文艺创作只是对人类创作行为的一种模仿,而非一种类似于人类创作的那种独立的对美的创造。

未来,人工智能要想在文艺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就需要在深度学习等技术上进一步进化、提高、完善,从而产生全新形态的人工智能。这种类人的人工智能能够与自己的同类和人类发展出新的社会关系,且能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而在这一过程中产生自己独特的审美想象和审美表达。在此基础上,它才有可能从事像人类一样的文艺创作,才有可能创作出经典的文艺作品。

(摘编自王东昌《当文艺创作遇上人工智能》)

材料二:

人工智能写作或可以成势,这一方面源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借助智能软件作诗行文来满足内心的创作表现欲,随便给机器人小冰发一张图片,就能轻松地获取一首“平均水平”的诗文。另一方面,部分作者创作也更加依赖智能写作软件,在写作之前,有人会利用智能软件检索读者喜欢的题材,以及同类作品的内容风格等,为自己的创作提供综合性参考;在写作过程中,创作者也可以利用自动写作软件来协助自己进行景物、人物外貌、地域环境等方面的刻画描写,其只需对一些现成的语段稍加修改或“一键引用”后就可拼凑成看起来描写细腻、合情合理的片段。不论智能机器能否独立创作文学作品,人机协作现象已经出现,固有的文学理论是否还适用于这些突破人类唯一创作主体的写作现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例如,我们用传统文学批评理论来展开对网络文学的评论时,就出现了明显的阐释无力、迟滞与空洞的现象。批评标准的缺失是主要原因,批评者习惯于以思想性、审美性、艺术性等美学的和历史的批评标准来衡量网络文学,把这一特殊标准人为拔高为普遍、永恒的真理,随后利用占据文化话语权的特殊位置,把这一评价标准套用于网络文学,最后常常得出网络文学是垃圾的结论。这样的批评明显忽略了网络文学异于传统文学的技术性、媒介性、空间性特征,既不利于网络文学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研究者全面而宏观地把握文学的发展生态。当我们用“情感”“想象力”“灵感”等人类主体领域的智能性来否定人工智能写作时,是不是也发生了批评标准的偏颇?当我们在否定人工智能文学作品缺乏情感、缺乏创造力和想象力时,是不是也有些心虚?这又何尝不是人类创作的自我影射呢?

人类排斥人工智能文学,原因大都有两种:一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恐惧感,担心人类创作被取代;二是出于文学园地的守护,认为人工智能写作的游戏性、娱乐性是对文学的亵渎。其实,人类能否持续创作取决于自身和读者,人工智能写作与人类写作并不冲突。诗人衣米一说:“即便有机器人写诗了我也不会取消写诗,即便有上帝写诗了我也不会取消写诗。我的生活体验和生命记忆,机器人和上帝都不可能替我写出来。”如衣米一所言,当人类有创作的欲望的时候自然就产生写作行为了,不会因为有人工智能的存在而停止创作,否则就是创作动机的不够纯粹,或是对自身创作的不自信。在很多人看来,不管是人类所创,还是人工智能所作,作品能得到读者的喜爱和认可就好。至于人类文学作品与人工智能文学作品孰能赢得读者芳心,那就交给读者去评判。读者对严肃神圣的精神世界充满神往、对严谨神秘的技术世界感到新奇,他们既需要灵魂的陶冶,也需要精神的放松。

何为文学?文学何为?为情而造文,人类因感知客观世界而有所触动,因触动而将内心通了的情感诉诸笔墨,再以情传人,感染读者。这份自然而发的“情感性”也恰是人类引以为傲并否定人工智能文学作品的因由之一。然而在文学日益消费化、市场化的影响下,人类这种为文“自然”之情越来越罕见而可贵,各个层级的文学采风、报刊及网站的市场导向、名目繁多的关项设置等,不也在一定程度上令文学情感组织化、消费化了吗?

(摘编自雷成佳《人工智能写作与文学变革:挑战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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