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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黑龙江省大庆市实验中学2018-2019学年高二上学期语文期中考试(学业模拟)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文艺是一种表现而不是一种卖弄。表现的理想是文情并茂,“充实而有光辉”,虽经苦心雕琢,却是天衣无缝,自然熨贴,不现勉强作为痕迹。一件完美的艺术品像一个大家闺秀,引人注目而却不招邀人注目,举止大方之中仍有她的贞静幽闲,有她的高贵的身份。

    艺术和人一样,有它的品格,我们常说某种艺术品高,某种艺术品低,品的高低固然可以在多方面见出,最重要的仍在作者的态度。品高的是诚于中,形于外,表里如一的高华完美。品低的是内不充实而外求光辉,存心卖弄,像小家娼妇涂脂抹粉,招摇过市,眉挑目送的样子。

    文艺的卖弄有种种方式。最普遍的是卖弄词藻,只顾堆砌漂亮的字眼,显得花枝招展,绚烂夺目,不管它对于思想情感是否有绝对的必要。从前骈俪文犯这毛病的最多,现在新进作家也有时不免。

    其次是卖弄学识。文艺作者不能没有学识,但是他的学识须如盐溶解在水里,尝得出味,指不出形状。有时饱学的作者无心中在作品中流露学识,我们尚不免有“学问汩没性灵”之感,至于有意要卖弄学识,如暴发户对人夸数家珍,在寻常人如此已足见趣味低劣,在文艺作品中如此更不免令人作呕了。

    过去中国文人犯这病的最多,在诗中用僻典,谈哲理,写古字,都是最显著的例。新文学作家常爱把自己知道比较清楚的材料不分皂白地和盘托出,不管它是否对于表现情调、描写人物或是点明故事为绝对必需,写农村就把农村所有的东西都摆进去,写官场也就把官场所有的奇形怪状都摆进去,有如杂货店,七零八落的货物乱堆在一起,没有一点整一性,连比较著名的作品如赛珍珠的《大地》,吴趼人的《二十年来目睹之怪现状》之类均不免此病,这也还是卖弄学识。

    第三是卖弄才气。文艺作者固不能没有才气,但是逞才使气,存心炫耀,仍是趣味低劣。像英国哲学家休谟和法国诗人魏尔兰所一再指示的,文学不应只有“雄辩”(eloquence),而且带不得雄辩的色彩。

    “雄辩”是以口舌争胜,说话的人要显出他聪明,要博得群众的羡慕,要讲究话的“效果”,要拿出一副可以镇压人说服人的本领给人看,免不掉许多装模作样,愈显得出才气愈易成功。但是这种浮浅的炫耀对于文学作品却是大污点。一般文学作者越有才气,也就越难避免炫耀雄辩的毛病。

    从前文人夸口下笔万言,倚马可待,文成一字不易,做诗押险韵,和韵的诗一做就是几十首,用堂皇铿锵的字面,戏剧式表情的语调,浩浩荡荡,一泻直下,乍听似可喜,细玩无余味,这些都是卖弄才气,用雄辩术于文学。爱好这一类的作品在趣味上仍不很高。

选自朱光潜《文学上的低级趣味》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文艺工作者要有学识,但是这种学识体现在文艺作品中,要无形,不漏痕迹。 B、现在新进作家在写骈俪文时也爱犯卖弄辞藻的毛病,只顾堆砌漂亮的词眼。 C、艺术有品格。品高的艺术通常追求内在的充实而不“外求光辉”。 D、文学作者越有才气,就越喜欢炫耀雄辩,并以此显示出一副可以镇压人说服人的本领。
(2)、下列对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第一、二段主要从作者的创作态度方面提出文艺的特点是“表现而不是卖弄”,并分别对“表现”和“卖弄”在文艺中的体现做了形象的阐述。 B、从第三段起,作者重点论述“卖弄”。文章分别列举了文艺作者卖弄的几个层面,论证条理清楚。 C、举例论证是本文突出的论证方法。比如,用“大家闺秀”论证品高的艺术品,用“小家娼妇”论证品低的艺术品,说服力强。 D、本文论证语言生动形象,论证方式多样,说理深入浅出,增强了阅读兴趣。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一件完美的艺术品引人注目却不招邀人注目,就在于它不卖弄,不做作。 B、如果对作品思想感情的表达有必要,那么,辞藻绚丽夺目也是无可非议的。 C、作品中用典也是作者卖弄学识的体现,跟作者要表达的感情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D、文艺作品中,卖弄是作者创作态度的一种体现,卖弄的作品,艺术品位不会很高。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小题。

薛宝钗的悲剧人生

    住大观园蘅芜苑的薛宝钗跟林黛玉相比,从外貌到性格,以至才情,是两种不同的美:一个丰满如太真,一个苗条如西子;一个端庄凝重,一个天真孤傲;一个雍容典雅,一个俏丽明洁;“若两峰对峙,双水分流,各及其妙,莫能相下”。(俞平伯语)

    薛宝钗是一个特殊的悲剧人物。宝钗身上虽然也有少女的天真活泼,但她严格按照封建礼教做人:“罕言寡语”、“装愚守拙”,“不干己事不开口,一问摇头三不知”。她“人情练达”,“世事洞明”。加之她“唇不点而红,眉不画而翠,脸若银盆,眼如水杏”的容貌和知书识礼,勤于“女红”,完全达到了封建世家要求女子的“德、容、言、工”的标准,成为一个“宜至宜家”的“窈窕淑女”,在她身上,体现了几千年封建社会所要求于妇女的伦理和教养的标准。但她太冷漠和超然,其冷静几近于冷酷,书中就多次以“冷香丸”、“冷美人”、“任是无情也动人”等隐喻强调她性格的这一特点。当我们读到金钏儿投井、尤三姐自刎、柳湘莲出家及抄捡大观园等震撼人心的章节时,不难发现她超乎常人的冷静。我们是应该叹服她的冷静还是应该感叹于封建的道德标准对少女天真的扼杀。

    就算对待爱情,宝钗也控制着,虽然她对贾宝玉并非全无感情,但她选择理智地听从于“父母之命”。在她的生命中不知道有没有贾宝玉之外的男人让她动心过,但估计她是早就把自己的婚姻交给了左右她的封建力量。而她的贤淑、冷静和大度等封建伦理女性道德标准的楷模让她在和黛玉相比的劣势中最终获胜,所谓“金玉良缘”之说,虽是出于癞头和尚冥冥之中的安排,实则反映出贾府这样的“钟鸣鼎食之家,翰墨诗书之族”为迫使宝玉尽心“正务”,读书上进,以便继承祖业而在婚姻问题上作出的抉择。

    照理说,宝钗获得了她需要的婚姻,成了贾府年轻女性人心所向的宝二奶奶,但她没有收获爱情的幸福,她和宝玉的生活态度和人生理想却大相径庭。因此,“金玉良缘”对宝玉、宝钗来说,只是一杯没有爱情的苦酒。尽管薛宝钗能克尽妇道,象传说中的孟光那样“举案齐眉”,几近完美;但贾宝玉仍不能忘情于悲凄而逝的林黛玉;而薛宝钗也不免在孤寂冷落中抱恨终身。

    薛宝钗的悲剧很难引起人们的同情,却自有其发人深思之处。整个封建社会象张开的血盆大口,连拥护它的人也一并吞下腹去。说来可悲,封建伦理道德,可以让一个人顶礼膜拜,俯首贴耳到如此地步!宝钗实在是被吃的,但她是拿出以身殉道的精神,服服帖帖,泰然自若的面对悲剧结局,这是薛宝钗悲剧更深刻的体现。

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下列小题。

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的建构

    援孝入律,虽是对周秦以来法律制度的继承,但在法律实践中又一改秦法以弦制手段推行的弊端,在基层社会组织中,设立孝悌、力田、三老等乡官制度,以孝悌伦理劝谕风化,敦厚民风;在官员的选人制度上,以孝廉作为汉代选官的重要科目,促进了孝道伦理的推行;在养老制度上,以多种形式优抚老年,将孝道伦理推广到整个社会,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刑罚制度上,严惩不孝犯罪。这样就构成了教化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不仅解决了孝道伦理法律化的道德难题,也为法律伦理化提供了理论论证。孝伦理法律化以其极大的强制性使得孝伦理得以积极参与汉代的政治生治,孝伦理的社会化则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使孝伦理观念成为社会全体成员普遍的价值诉求与伦理原则。

    忠伦理与汉代法制的结合,一方面体现在“不忠入律”,汉代法律把不忠行为的种种体现,诸如大逆无道罪(包括谋反、降敌、大逆罪等)、不道罪(包括诬罔不道、漏泄省中语不道、匿反者不道、上僭不道、奉使无状不道)、不敬、大不敬等不忠行为纳入法律体系中,体现了“君为臣纲” 在封建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东汉时期形成的《忠经》成为固定化的法典,标志着两汉时期忠伦理已经成为一种系统而宋整的政治(法律)伦理学说。《忠经》对忠的概念作了系统阐释,并且赋予忠以神秘化的宗教意蕴,并把忠君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看作是最高的政治价值,强调恪守忠德所产生的政治功能。《忠经》由统治者通过教化向社会成员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灌输,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现念,使忠君道德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同。而统治者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援忠于律,进一步任化了《忠经》的法律地位,使《忠经》不仅是一种探讨如何忠君事上的理论学说,而且成为了具有封建法典意义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的法律实战中,忠孝伦理的矛盾与冲突,造成了人们在忠孝关系的伦理抉择上的两难困境。在忠孝一体的情况下,以孝劝忠、移孝为忠、忠孝两全是人们行为的正当选择;在忠孝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则呈现出由汉代前期的孝重于忠到后来忠重于孝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忠孝之间的内在联系,忠孝矛盾一直未能被克服,从而形成了道德佴导的一个重要误区。

    汉代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内贯着自然一秩序原理、家国同构原理、伦理一政治原理,这三项原理是和谐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国家中的体现。家庭的伦理秩序与国家的政治(法律)秩序是一种等级结构,由家庭伦理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构成的等级结构沿着宗法血缘这个原点向外扩展,人的身份等级及其权利义务都会随之递减。但无论如何,维系家庭与国家和谐的人伦规范与秩序原则都没有变,家庭重孝道,国家重忠道。忠孝虽有侧重,但往往又密不可分。忠孝仁义与法律长期纠葛在一起,形成了中华法系伦理法的鲜明特征。道德渗透于法律之中,使得原本严肃的法条带有一层温情脉脉的伦理亲情;而法律进入伦理之中,使得原本柔性的伦理似乎补足了钙质而具有更为刚性的强制力量,可以有效地维系伦理秩序。

(节选自《光明日报》,2016年8月25日)

阅读材料,完成下面小题。

    一切艺术都是抒情的,都必表现一种心灵上的感触。文学当作一种艺术看,也是如此。不表现任何情致的文字就不算是文学作品。在文学的文字中,无论是言情说理叙事状物,都必须流露一种情致,若不然,那就成为枯燥的没有生趣的日常应用文字,如账簿、图表、数理化教科书之类。不过这种界线也很不容易划清,因为人是有情感的动物,而情感是容易为理、事、物所触动的。许多哲学的,史学的,甚至于科学的著作都带有几分文学性,就是因为这个道理。我们不运用言辞则已,一运用言辞,就难免要表现几分主观的心理倾向,至少也要有一种“理智的信念”,这仍是一种心情。

    情感无法直接表现于文字,都必借事、理、物烘托出来,这就是说,都必须化成思想。行文的第一步要心中先有一种情致,其次要找出具体的事物可以烘托出这种情致,最后要找出适当的文辞把这内在的情思化合体表达出来。创造也并非无中生有,它必有所本,自然就是艺术所本。艺术根据自然,加以熔铸雕琢,选择安排,结果乃是一种超自然的世界。艺术之所以为艺术,全在“自然”之上加这一番“人为”。情是自然,融情于思,达之于辞,才是文学的艺术。在文学的艺术中,情感须经过意象化和文辞化,才算得到表现。浑身都是情感不能保障一个人成为文学家,犹如满山都是大理石不能保障那座山有雕刻,是同样的道理。

    一个作家如果信赖他的生糙的情感,让它“自然流露”,结果会像一个掘石匠而不能像一个雕刻家。英国诗人华兹华斯有一句名言:“诗起于在沉静中回味过来的情绪。”这个诗的原理可以应用于一切文学作品。

(节选自朱光潜《谈美·谈文学》,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供祀是书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藏书、讲学一起并称为书院的三大事业。书院作为与官学并行的教育组织,其供祀活动及其社会意义主要存在于文化层面。

    在儒家传统教育中,知识教育与道德教育被认为同等重要,因而对书院教育而言,教学空间和供祀空间是必不可少的两大组成部分。供祀作为一种具体规范的展礼、学礼活动,历来受到古代教育者的高度重视。由于儒家思想的精微体现在对孔子学说的传承上,在书院兴建孔庙并定期举行供祀仪式,彰显了孔子至高无上的学术地位和道德境界。这种严谨而规范的供祀形式作为书院的文化“规则”,一直受到书院管理者甚至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书院的文化发展要依靠学术传播,即依靠对本学派学术旨趣的承传,除了对本学派的“文本”进行阅读和阐释外,还要从精神上进行承传。对本学派和本书院历史上具有影响的先贤进行供祀,表明了书院作为一个学术组织拥有的行为规范和精神特色。南宋以来的书院无不将供祀本学派先贤作为标榜自身“正道脉而定所宗”的学术追求,如白鹿洞书院的“宗儒祠”供祀周敦颐、朱熹等人,就体现了其学术旨趣。

    书院供祀并非单纯学术上的追求,在漫长的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书院已经从一种单纯的教育组织发展为集教学、藏书、祭祀、出版、经营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官方的扶持、地方贤达的资助、民众的认同和参与,是书院巩固地位、扩大影响的重要条件,对社会上那些关心书院发展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名宦和贤达,书院供祀空间也为他们留有位置。如岳麓书院在明嘉靖五年(1526年)设立了“六君子堂”。这是岳麓书院专祀建院功臣的开始,显示了书院对他们功德的追怀和弘扬,也显示了书院在文化层面上与时俱进的一种追求。

    清代书院将“立德、立功、立言”作为选取供祀对象的标准。那些与书院发展没有直接关系,但与本地社会发展相关且有过较大影响的有功人士,也会得到书院的崇敬和供祀。这种供祀对象多元化的模式,与宋代及以前书院供祀对象的单一化相比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如康熙年间河南大梁书院供奉各类社会贤明人士达150人之多,其承载的文化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一种规范的展礼作用”。

(选自蒋建国《仪式崇拜与文化传播》,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宇宙的边疆

    地球是宇宙中的一个地方,但决不是唯一的地方,也不是一个典型的地方。任何行星、恒星或星系都不可能是典型的,因为宇宙中的大部分是空的。唯一典型的地方在广袤、寒冷的宇宙真空之中,在星际空间永恒的黑夜里。那是一个奇特而荒芜的地方。相比之下,行星、恒星和星系就显得特别稀罕而珍贵。假如我们被随意搁置在宇宙之中,我们附着或旁落在一个行星上的机会只有10分之一。(10,在10之后接33个0)。在日常生活当中,这样的机会是"令人羡慕的"。可见天体是多么宝贵。

    从一个星系际的优越地位上,我们可以看到无数模糊纤细的光须像海水的泡沫一样遍布在空间的浪涛上,这些光须就是星系。其中有些是孤独的徘徊者,大部分则群集在一起,挤作一团,在大宇宙的黑夜里不停地飘荡。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我们所见到的极其宏伟壮观的宇宙。我们隶属于这些星云,我们所见到的星云离地球80亿光年,处在已知宇宙的中心。

    星系是由气体、尘埃和恒星群(上千亿个恒星)组成的,每个恒星对某人来说都可能是一个太阳。在星系里有恒星、行星,也可能有生物、智能生命和宇宙间的文明。但是从远处着眼,星系更多地让人想起一堆动人的发现物——贝壳,或许是珊瑚——大自然在宇宙的汪洋里创造的永恒的产物。

    宇宙间有若干千亿(10)个星系。每个星系平均由1000亿个恒星组成。在所有星系里,行星的数量跟恒星的总数大概一样多,即10*10=10。在这样庞大的数量里,难道只有一个普通的恒星——太阳——是被有人居住的行星伴随着吗?为什么我们这些隐藏在宇宙中某个被遗忘角落里的人类就这样幸运呢?我认为,宇宙里很可能到处都充满着生命,只是我们人类尚未发现而已。我们的探索才刚刚开始。80亿光年以外嵌着银河系的星系团催迫着我们去探索。探索太阳和地球就更不用说了。我们确信,有人居住的这个行星只不过是一丁点儿的岩石和金属,它靠着反射太阳光而发出微光。在这样的大距离里,它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但是,这个时候,我们的旅程只到达地球上的天文学所通称的“本星系群”。本星系群宽达数百万光年,大约由20个子星系组成,是一个稀疏、模糊而又实实在在的星系团。其中的一个星系是M31,从地球上看,这个星系位于仙女星座。跟其他旋涡星系一样,它是一个由恒星、气体和尘埃组成的巨大火轮。M31有两个卫星,它通过引力——跟使我呆在坐椅上相同的物理学定律——将矮椭圆星系束缚在一起。整个宇宙中的自然法则都是一样的。我们现在离地球200万光年。

    M31以外是另一个非常相似的星系,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星系。它的旋涡臂缓慢地转动着——每2亿5千万年旋转一周。现在,我们离地球4万光年,我们正处于密集的银河中心。但是,假如我们希望找到地球的话,就必须将方向扭转到银河系的边远地带,扭转到接近遥远的旋涡臂边缘的模糊的地方。

    我们印象最深刻的是,恒星即使在两个旋臂之间,也像流水一样漂浮在我们的四周——气势磅礴的自身发光的星球,有些虽然像肥皂泡一样脆弱,却又大得可以容得下1万个太阳或1万亿个地球;有些小如一座城池,但密度却比铅大100万亿倍。有些恒星跟太阳一样是孤独的;多数恒星有伴侣,通常是成双成对,互相环绕。但是那些星团不断地从三星系逐渐转化成由数十个恒星组成的松散的星团,再转化成由百万个恒星组成的璀璨夺目的大球状星团。有些双星紧靠在一起,星体物质在他们之间川流不息,多数双星都像木星与太阳一样分离开来。有些恒星——超新星——的亮度跟它们所在的整个星系的亮度一样;有些恒星——黑洞——在几公里以外就看不见了。有些恒星的光彩长年不减;有些恒星闪烁不定,或以匀称的节奏闪烁着。有些恒星稳重端庄地转动着,有些恒星狂热地旋转着,弄得自己面貌全非,成了扁圆形。多数恒星主要是以可见光成红外光放出光芒;其他恒星也是X光或射电波的光源。发蓝光的恒星是年青的星,会发热;发黄光的恒星是常见的星,它们已经到了中年;发红光的恒星常常是垂亡的老年星;而发白光或黑光的恒星则已奄奄一息。银河里大约有4千亿个各种各样的恒星,它们的运转既复杂又巧妙。对于所有这些恒星,地球上的居民到目前为止比较了解的却只有一个。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做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谓Testcase(标准案件,参照执行案件,判例案件)。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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