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模拟题 难易度:普通
安徽省黄山市2020-2021学年高三上学期语文第一次质量检测试卷
中国儒家在传统宗法社会家族观的影响下,沉淀出影响中国民众两千多年的社会伦理观。孔子在“仁”的理念中引出“仁爱”“孝悌”“忠恕”等美好德行,并通过“礼”的外化形式表现出来,礼之用处即为“法”。
在“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及其家族观指引下,人们之间若要实现和谐相处,实现社会秩序的完整统一,则必须得有个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在此意义上,徐复观在《中国思想史论集》中指出,“礼”可称作“法”,“礼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治”。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中指出,“儒家既认为礼系节制约束之标准,为个人如何守分之标准,而又取事之所宜设为纲纪,此在名义上虽不称其为法,实际上则已为法矣。”他们均肯定“礼”作为“法”之现实性。但中国古代与“礼”相对,另有法家倡导之“法”,这一“法”的内涵与现代意义上“刑”的意义大体相当,二者在相互较量与博弈当中促成“礼法之争”并最终促成“礼法合一”。
儒家所主张的“礼治”有其道德层面的内涵,能与人的内在德性相符合,与天道运行规律相协调,对于人心的倚重和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具有深远意义。《礼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礼,承之天道,顺之人情,具有必然性、合规律性。《论语学而第一》曰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礼的用处在于维持“和”,若要促进人心之“和”与社会之“和”,必须用“礼”加以规范。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民众遵守刑法,是来自于外部强制力的约束,是受制于刑罚的威慑力而迫不得已的行为,虽表面服从,内心却不以为然,表里不一造成人心道德感缺失;以德治国,用礼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使之逐步内化为道德戒律,民众不仅会自觉遵守规范,还会有强烈的是非道德观念。
礼在精神道德的引导层面有其突出性,但对事后的惩戒性不足,无法起到预警效用。在这一点上,“法”或“刑”则更具优势。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礼的这种事后惩戒机能与事先预警机制的缺失导致礼治无法独立成为某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规范,而必须辅之以法治,这样的法治不能单纯只是“刑治”,而必须是令人拥有自由意志并主动服膺的现代“法治”。
如何将礼的和谐因子与当下法治的人文关怀相融合,这是新时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是依赖法治的进步。法治社会是个“有常”的社会,有固定运作程式与运作范围,有稳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主流意识形态,民众的心理健康、心态平和,社会和睦昌盛,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以法治、以人权为信念,更需以道德、以良知为信仰。在注重个体性权益维护的同时,不忘道德戒律的制约;不触犯法律底线是基本,更需注重对道德底线的维护。法治与礼治,二者不仅不相冲突,反而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新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编自刘田田《“礼”“法”合一的现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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