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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2015-2016学年吉林省扶余一中高一下学期期中联考语文试题

阅读下面短文,完成小题

中庸之道与社会和谐

崔永东

    ①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庸”是“用”的意思,“中庸”即“用中”,亦即按“中”的标准去做。“中”是 “恰到好处”,是一种“完善”的象征,而“过”与“不及”都是对它的偏离,因而都是不好的。但那种将“中庸之道”当成一种折中主义的看法是一大误解,“中”并不是一把在表面上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所谓“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标尺。“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中”又与“和”有密切关系,东汉大儒郑玄对“中庸”解释道:“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中和”一词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一种“和”的状态。和谐是一种完美的状态,因此可以说,“中和”是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化状态。

    ②中庸之道作为一个方法论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表现为宽猛相济、德刑并用的治国方略。但德刑并用不是指德教与刑罚平分秋色,而是指德主刑辅,按儒家的观点看,德主刑辅恰恰是一种实质的“中”,而德刑并重是一种表面上的“中”,表面上的“中”并不合乎真正的“中庸之道”,而实质的“中”才体现了中庸之道的真实内涵。另外,中庸之道还表现为一种政治理想,或者说一种为政的最高境界,这就是儒家所谓“致中和”的境界。《中庸》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就是说,达到了“中和”,不仅实现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和谐,而且也实现了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和谐。而这正是儒家孜孜以求的为政者的终极境界。

    ③中庸之道适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在立法上注意寻求各种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点,适当考虑民众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立法公正的问题。当然,由于历史局限,儒家对立法公正的理解与今天相比有很大出入。孔子有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则强调了刑罚公正问题,应该说,儒家的司法思想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用今天的标准看,一种以公正和人道精神为主宰的立法与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④中庸之道适用于文化领域,则表现为一种理性与温和的文化发展观。它反对在文化问题上搞“不破不立”,反对横扫一切文化传统,提倡文化的“损益”式发展。所谓“损益”就意味着对传统文化有肯定、有否定、有继承、有创新,既非故步自封,也非目空一切,而是主张在继承传统中的优秀成分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⑤中庸之道适用于经济领域,则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富民”措施。儒家从“中庸之道”的立场出发,不赞成将社会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拉得过大的制度,因为这些都有碍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但我们不能把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简单地理解为财富分配上的一种平均主义,而应该从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其中的深意。

(选自《200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有删改)

(1)、下列有关“中庸之道”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要求人们按照“恰到好处”的标准去做事。 B、“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过”与“不及”都难以达到“中和”状态。 C、“中庸之道”适用于社会不同的领域,倡导回避现实中的矛盾冲突,以求达到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化状态。 D、“中庸之道”与在表面上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所谓“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折中主义有着本质的不同。
(2)、下列做法不属于合理借鉴“中庸之道”的积极因素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是(    )

A、立法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努力做到司法公正。 B、经济上关注弱势群体,采取种种得力措施适当加大社会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差距,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 C、政治上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方略,以德治为主,加强全民族思想品德修养,适当使用刑罚。 D、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立足于传统文化,采取“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剔其糟粕,在批判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
(3)、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儒家对立法公正的理解与现代社会所实践的立法公正在内涵上完全不相同。 B、儒家所谓的“致中和”,就是达到整个人类社会和谐以及人类与自然万物和谐的终极境界。 C、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和谐社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财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D、中庸并非形式上的不偏不倚,德刑并用并不意味着德教与刑罚平分秋色。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茶与中国传统文化表现出了密切的关系,儒释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思想来源,中国茶学与儒释道的思想理念有着极深的渊源关系。

    陆羽《茶经》是中国最早的茶学著作,书中也十分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关系,茶文化与儒家思想中“礼”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儒家认为礼就是秩序与和谐,“礼”也是一切民俗民风由来的源头。礼仪的观念深入到社会活动的一切领域,那么在茶文化中,自然也会有所体现。在古代家庭中的敬神祭祖、宾客相见、婚丧大典、节庆宴饮中都需要用到茶。晚唐人刘贞亮《茶德》中提出了“十德”说,其中就有“以茶利礼仁,以茶表敬意”二句,这说明最迟在唐代,来客敬茶,以茶为礼,已成为普遍风俗,而在官场中,茶礼则已经演化为一种区别官阶等级的标志,点茶与点汤成为官场的待下之礼。

    “中庸之道”是儒家的核心思想,其哲学思想强调适度原则。茶丈化中体现了这一点.《茶经》中强调选水要选缓流的活水,反对急流之水,也不能用停蓄不流的死水。在饮茶之中,第一次泡茶之水,仅作“暖盏”之用,并不饮用,第二次的茶汤才是最佳之“至味”。饮茶的量也强调适度。饮茶人通过品茶而悟道,在精神上达到一种“和”的最高境界,这就是茶道。饮茶的全过程贯穿着儒家的中庸思想,也就是提倡通过茶道,营造出社会和谐稳定、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空间。

    唐代诗人的品茶,已经超越解渴、提神、解乏、保健等生理上的满足,着重从审美的角度来品赏茶汤的色、香、味、形,强调心灵感受,追求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通过饮茶与茶道展示,表现出人的精神气度和文化修养,表现人的清高廉洁、节俭朴素的思想品格。

    道家思想强调对自然的追求。老子的《道德经》说:“道法自然”,这个“自然”,是指道是自己如此的,自然而然的,而非有意造作所至。茶本是野生之物,宜生长于川谷之间,古人推崇野生茶的品质,提倡“真茶”的观念,反对在茶汤中渗以香料.在饮茶上,追求忘机超脱、冲淡自然的情趣,这些都是对自然之趣的反映。茶文化中也有道家养生的精神.最早的神农尝百草,以茶解毒,作为本草的茶的确与药草有密切的关系。茶主下气,除好觉,消宿食,还可以消除心中的烦闷。因而茶与道家的养生乐生精神的结合,也就成为了早期的茶文化形态。

    佛教传入我国是在西汉末期,由于僧侣活动的需要,茶就与佛教结下了缘分.佛教的重要活动是僧人坐禅修行,“过午不食”,不可饮酒,戒荤吃素,清心守规.因而就需要有一种既符合佛教规诫,叉能消除坐禅带来的疲劳和补充“过午不食”的营养,茶叶中的各种丰富的营养成分,有提神醒脑的作用,茶于是成为了僧侣最理想的饮料。《晋书》中记载,东晋敦煌人单开道,在昭德寺修行 时,室内坐禅,昼夜不眠,“不畏寒暑”,诵经四十余万言,经常用饮“茶苏”来提神防睡。“茶苏”是一种将荼和姜、桂、桔、枣等香料一同煮成的饮料,虽然,这时茶叶尚未单独饮用,但它表明佛教徒饮茶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坐禅修行。唐宋时,佛教盛行,寺院饮茶之风更热,此时,饮茶已成为禅僧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茶与佛教的结合还表现在一个“悟”字上。正是在这个“悟”字上,茶与禅有了它们的共同之处。“凡体验有得处,皆是悟”,都与荼事活动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佛家视悟得茶道为一种修身的过程。把佛家的“悟”的境界和茶道统一起来,要求要保持高尚情操,茶道融贯着佛家对真、善、美的追求。

    中国的茶文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儒释道的思想和荼学相结合,丰富了茶文化的内容。茶之为饮,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与相处,营造的是一种清正廉洁、恬淡安静、和诚处世的气氛,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

(选自《中国的茶文化与儒释道》,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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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也戳中了一些地方城镇化的软肋。一些乡村在变为城镇的过程中,虽然面貌焕然一新,但很多曾经让人留恋的东西却荡然无存。人们或多或少有这样的担忧:快速的、大规模的城镇化会不会使“乡愁”无处安放?要在城镇化进程中留住乡愁,不让“乡愁”变成“乡痛”,一个重要措施是要留住、呵护并活化乡村记忆。

    乡村记忆是乡愁的载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文化记忆,如日常生活用品、公共活动场所、传统民居建筑等“记忆场所”;学/科网另一方面是非物质文化记忆,如村规民约、传统习俗、传统技艺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模式等。乡村物质文化记忆与非物质文化记忆常常相互融合渗透,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些乡村记忆是人们认知家园空间、乡土历史与传统礼仪的主要载体。在城镇化过程中留住它们,才能留住乡愁。这实质上是对人的情感的尊重。至于哪些乡村记忆真正值得保留,这一方面可以借助一些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合理评估,另一方面可以广泛听取民意,然后进行综合甄选。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这方面的前期规划。

    仅仅留住乡村记忆而不进行呵护,乡村记忆会逐渐失去原有魅力。呵护乡村记忆,使其永葆“温度”,就要对相关记忆场所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为传统技艺传承人延续传统技艺创造条件,保持乡村传统活动的原有品质。比如,对一些乡土景观、农业遗产、传统生产设施与生产方法等有意识地进行整理维护。对于乡村中的集体记忆场所,如村落的祠堂、乡村的入口、议事亭、祭祀场所等,不可因为城镇化就让其全部消亡,而应对这些承载着人的情感和记忆的场所定期维修。既要让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更为方便,又要让游子在故乡找到依恋感与归属感。

    如果说留住和呵护乡村记忆是一种消极型的留住乡愁的话,那么,活化乡村记忆则是一种积极型的留住乡愁。活化乡村记忆,就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深度挖掘乡村记忆与乡村传统产业,进行精细化、产业化升级,将“文”“人”“居”与“产”融合在一起,让原来的乡村记忆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充满生机活力。这需要相应的公共设施与之配套,需要发展教育、医疗、商业、娱乐休闲产业等,使乡村记忆在新的时空条件下产生新的凝聚力。

(摘编自陆邵明《留住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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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驱动型作文”源自于西方国家日常语言教学得写作教学的“任务型语言教学法法”,这种语言教学法是基于建构主义理论而提出的,其核心是在明确“任务”的前提下,完成语言交际口语或书面语表达。这种教学法,根据完成任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互相影响把任务分成五类:拼板式任务,要求学生把散乱的若干信息拼成一个整体:信息式任务,给两个或两组学生有互补作用的信息,为了完成交际任务,双方必须协商以探清对方的信息:解决问题式任务,给学生一个问题及一系列信息,让其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决定式任务,给学生一个可能有几种结局的问题,让他们通过协调和讨论选择一种结果,进行论述:交换意见式任务,学生参与讨论,交换意见,但无须达成一致。

    国内一些学者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的基础上,增加“驱动”一词,用于作文教学,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张开明确提出了2015年高考课标全国卷作文的两道题目均属于“任务驱动型作文”,并对其概念做出阐释:“试题往往是给学生创作出一个情境,出现对立性的问题,让考生通过写作,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想法和方案……如今年作文中‘写信’‘权衡与选择’等任务型指令,着力发挥试题引导写作任务的功能,使考生在真实的情境中辨析关键概念,在多维度的比较中说理论证。”他认为,在材料作文中增加任务驱动型指令,能“较好地解决材料作文的泛角度与阐释作文收缩性之间的矛盾”,是在承继材料作文“自主空间大、立意角度自然、多元”等传统优势的基础上,又在避免套作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探索。

    与传统的材料作文对比,“任务驱动型作文”的材料具有特殊性。首先,材料的内容思想紧扣“主旋律”。正如张开所说:“作文试题凸显考试对人才培养和价值引导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考查,形成在作文育人方面的合力,实现高考作文试题独特的教育功能。”其次,材料具有真实性的特点。任务驱动型作文的材料是新闻事件、社会热点,与传统的材料作文的审议故事、名言警句、诗词歌曲、图片漫画等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真实性暗含了鼓励考生关注社会、关注人生的命题意图。第三,材料的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表现在:材料往往具有争议性,争议性重在考查考生的思辨能力;_关涉的人物对象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或几类人,这就保证“任务”的指向有多种选择:命题者对材料没有鲜明的感情倾向。这样的材科,能保证考生选择感受最为深刻的一点写作。同时,考生要把握好典型人物的特点和物质,这样才能避免一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是立意的主旋律,但一定注意不要“贴标签”、“穿靴戴帽”、空发议论。住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的同时,还可从反面针砭时弊,揭露社会上存在的某些消极落后现象,在对比中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意义。

(节选自《语文周报》特邀专家:尤立增《怎样写好任务驱动型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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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中介组织作为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主体,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当前,应着力培育文化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开拓文化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畅通文化要素流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文化中介组织是指从事文化的策划、居间、代理、咨询、出租等活动,在市场中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換信息、促成交易等服务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在文化市场中,文化企业不必也不可能承担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等全部环节的活动,而是需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各类文化咨询服务机构提供选题、策划、组织、联络等各种中介服务。要实现文化创作与文化产品生产的有效沟通和对接,也需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中介组织及经纪人、代理人提供设计、包装、推广等服务。

    文化中介组织有助于提升文化市场效率。合理配置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发晨的重要基础。

    文化中介组织的经营与服务为文化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提供了有效途径。例如,一些文化中介组织在文化产品的交換活动中,通过经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与服务,为文化交易双方提供沟通、合作、成交的机会,拓宽文化信息传播渠道,大大降低了文化市场交易成本。

    在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为文化中介组织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文化中介组织既要承接政府转出的一些文化服务职能,又要适应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的需要来提供相应服务,正在成为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各种类型的文化中介组织不但从事文化产品经纪活动,而且开始致力于开辟新的文化市场领域。

    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中介组织发展水平是衡量文化市场繁荣程度和文化产业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当前,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文化中介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活动主体和联结文化创作、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在公平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产业和市场繁荣。二是转变发展观念。文化中介组织发育不足,既有体制政策的因素,也有思想观念的因素。应加强对文化中介组织地位、功能和特点的研究与宣传,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节选自刘金祥《着力培育文化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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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既有的殷商甲骨文残片中,已经多次出现“登人”字样。这里的“登人”即登记人口的意思。当时的登记人口是以人丁为计量单位,目的是征集兵丁组建军队。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

    秦朝户籍管理更加严格和完备,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檀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做出了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汉代的户籍管理实行“编户齐民”,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20世纪20年代出土的张掖郡居延汉简记载这样的一个户籍信息:“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内容已经相当详备。

    唐朝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就是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查看相貌。因此,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帐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破,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今天户籍中的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另外,在唐代“贱民”是没有户籍的,他们只能依附于“良民”。

    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战乱局面,因此全国人口增长迅速,开宝九年(976年),全国户数为309万户,大观四年(1110年)则达到峰值2088万户。当然,短时间内人口不会如此膨胀,但是它却从另外一方面表明户口统计更加完整(少数民族因为政府的“羁磨之策”也不断被编入户)。宋朝的户籍制度不再区分“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乡居民户口。又根据居民有无田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人头税为主到以财产税为主的转变。

    宋代商品经济相对发达,因此流动性强。一些地方,由于“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且管理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籍。

    明朝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时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沿袭元朝做法,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

    清初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由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因此户籍管理相比明朝宽松。但是这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户籍统计比以前更加科学、客观。

(摘编自曾庆江《户籍册上的古代中国》)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竟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笞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谳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赦免处理。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赦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陶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狱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学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鹫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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