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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2016-2017学年黑龙江哈师大附中高一上期中语文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各题。

    茶是一种饮品,它和茶文化一样都是人类生产与生活的产物。广义茶文化是指整个与茶有关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茶文化是指其精神财富部分,是以茶为载体,融合、传播并展现不同时代文化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等的一种精神财富。

    我国的茶及其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历史非常悠久。茶树古已有之,据《尔雅·释木》载:“槚,苦荼。”炎帝、黄帝中毒,得茶而解之,这是茶的药用。西周武王伐纣,茶叶成为贡品,这是茶的祭祀用。汉之前的茶用作食品,如秦汉时期《神农食经》中说:“茶茗久服,令人有力悦志。”茶成为饮品是在西汉之后,西汉巴蜀有饮茶时尚,有专用茶具,还有茶市。西汉王褒在《僮约》一文中记载的家僮每天要做的事情中,就有“烹茶尽具,武阳买茶”。可知当时饮茶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茶叶已成为商品,并形成了像武阳这样的茶叶集散地。魏晋南北朝已形成饮茶之风,隋代全民普遍饮茶,唐代茶业昌盛,形成“人家不可一日无”的景象,出现了茶馆、茶宴、茶会等,提倡客来敬茶;宋代流行斗茶、贡茶和赐茶;清代曲艺进入茶馆,同时茶叶开始对外贸易。

    茶与一般饮食有很大差别,它不仅有利于人们生理需要,还能满足人们深层的心理需求,这是其它饮食难以实现的。茶饮具有的清新、雅逸的天然特性,有助于人们陶冶情操、去除杂念,这与提倡“清静恬淡”的东方哲学很合拍,也符合儒道佛的“内省修行”思想。因此我国历代文人骚客、商贾官吏、佛道人士都以崇茶为荣,特别喜好在品茗时吟诗议事,调琴歌唱,弈棋作画,以追求高雅的享受。

    茶文化不仅对古代社会生态有过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也继续发挥着积极和巨大的作用。

现代茶文化主要表现为茶艺与茶道,它们是茶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茶文化活动的最高原则。茶艺是指制茶、烹茶、品茶等艺茶之术;茶道是指人们在品茗活动中所追求的一种高品位的精神享受,是在茶艺操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高品质的精神追求。茶道中的“和”、“敬”、“融”、“理”、“伦”等,都侧重人际关系的调整,强调和诚处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茶艺有名有形,是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茶道即是精神、道理、规律、本源与本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完全可以通过心灵去感悟。茶艺与茶道不可分割,艺中有道,道中有艺,是物质与精神高度统一的结果。现代茶文化既是高雅文化又是大众文化,不仅社会名流乐意享受,广大民众也愿意积极推行,茶文化几乎覆盖全民和影响着整个社会。我们有必要以茶道精神来从事茶文化活动,使我国茶文化事业永远沿着健康、文明的道路发展。

(1)、下列对于“茶文化”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茶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内涵,两者都包含着与“茶”有关的精神财富的内容。 B、茶文化历史悠久,从它形成伊始,就与作为饮品的“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C、不同时代中“茶”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茶文化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不同。 D、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社会,茶文化都依靠与一般饮食不同的“茶”发挥着作用。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茶树古已有之,茶有药用记载,还有“祭祀用”和“食用”,后来才逐渐成为一种常见饮品。 B、秦汉时的记载和西汉巴蜀的饮茶时尚,可以印证茶用作食品与成为饮品是以西汉为分界的。 C、一般的饮食只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很难用以陶冶情操,也很难与“清静恬淡”的东方哲学合拍。 D、茶艺和茶道,分属茶文化的内在精神追求和外在表现形式,可以说“艺中有道,道中有艺”。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从茶成为饮品开始,饮茶就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现代茶文化则几乎覆盖全民。 B、宋代流行斗茶、贡茶和赐茶,这些都是融合、传播并展现不同时代文化内涵的茶文化的体现。 C、人们以崇茶为荣并在品茶时追求高雅享受,体现出茶饮的天然特性对人们的精神生活有影响。 D、现代茶文化影响巨大,由社会名流乐意享受的高雅部分和广大民众积极推行的大众部分组成。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逻辑思维是正确思维的基础,而形象思维是正确思维的主要创新源泉。没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就不能有正确的思维,思维就是混乱的、漏洞百出的、自我矛盾的,乃至往往是错误的,以至是荒谬的。正因为如此,学音乐的,应该懂得些声学;学美术的,应该懂得些光学;学艺术体操的,应该懂得些力学;学人文的,应该懂得些科学技术。《红楼梦》是一部了不起的文学巨著,光照古今,流传不朽,但也存有不掩瑜的瑕点,例如,林黛玉入贾府的年龄,多处有矛盾,这也是曹雪芹这位伟人在创作《红褛梦》时在逻辑上失误之处。然而,正因为逻辑思维执着于前后一致的严密,因此,一般摆脱不了现有思维方式与内容的框架,难于飞跃,难于求异,难于作出超脱现有模式的重大的创新。而文学艺术恰恰与科学相反,不是追求抽象,不是直接表达共性、普遍性,而是着手个体,着手特殊,通过个体、特殊的形象来反映共性、普遍性;因此,必须力求从不同侧面、从不同个体、从种种特殊,来创造新的形象,来深刻反映事物的共性、普遍性。正因为直接表达的是侧面、是个体、是特殊,从而就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给观赏者、阅读者、研究者去思考、去领悟、去追索、去开拓;极为精炼的中华诗词,就更是如此。“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是写登鹳雀楼,还是哲理之言呢?“杨花榆荚无才思,唯解漫天作雪飞”,是写暮春的杨花榆荚呢,还是哲理之言呢?“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是写诗人无比喜悦之情呢,还是哲理之言呢?不管怎样,这些名句,都是合乎客观实际,合乎逻辑的。

    一个漫画家画某个人,不管怎么美化或丑化,不管怎么夸大,寥寥几笔,确如此人。为什么?关键就是这几笔。这几笔不是其他,而是同现代数学一个分支即“拓扑学”有着紧密关系的。“拓扑学”是研究图形在各种变化中有哪些东西始终不变的。这些不变的东西叫做“特征不变量”,这几笔就是“拓扑学”的“特征不变量”。严肃音乐的主旋律,京剧中所谓的“不能不像,不能真像;不像不是戏,真像不是艺”,所谓的“神化”,都是科学中的“特征不变量”;就连摄影,如果是艺术照,就决不能将客观事物原封不动搬上照片,而应加以“艺术”处理,分出轻重浓淡,突出主要,突出本质,这不是科学又是什么?“春秋笔法”下的用字用词,是“杀”?是“弑”?是“诛”?是“戮”,是“斩”?用之不同,所表达的人际关系、事件性质及所作的褒贬评价则大不相同。诗眼、词眼、文眼,也正是用以集中地深刻地揭示事物的特征的。正因为这些伟大的作家,阅历广泛,深入实际,深入思考,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由定性到定量,才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掌握了事物的特征。“环滁皆山也。”欧阳修《醉翁亭记》开始第一句中的“环”字,滤去了词句水分,浓缩了语言容量,揭示了滁州为群山环绕特征,一字可敌万语。宋祁的“红杏枝头春意闹”的“闹”字,王安石的“春风又绿江南岸”的“绿”字,一个在小小空间的红杏枝头,一个在辽阔空间的锦锈江南,都生动深刻、内涵极为丰富地展开了春天的欣欣向荣的画面。温庭筠的《商山早行》诗中的“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10个字,10件事物,6点景色,描绘出了行人秋晨离开荒村野店匆匆上道的有声有色的凄凉景象。要强调指出的是,正因为中华诗词用词用字最为精炼,从而也最能抓住事物本质,突出事物特征,反映事物主要方面。

(选自阳叔子《科学人文相融,爱国创新与共》,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七弦妙制有洞天

    有宋一代,琴学大兴,甚至引起封建帝王的浓厚兴趣。宋徽宗本人乃操缦名手,对传世名琴更是汲汲以求。当时朝野上下,无不以能琴为荣,一部迎合最高统治者审美趣味的《洞天清录》也便应时而生。

    《洞天清录》的作者赵希鹄,生平事履未详。据明代张萱跋万历刊本《洞天清录》,言其为“宋宗室子”,自幼受高尚生活元素之熏染,便将其多年来对各类古董珍玩的鉴赏心得与审美经验著成此书,“以贻清修好古尘外之客,名曰《洞天清录》”,列于其首的便是,“古琴辨”35条。与中国传统琴学论著偏重于琴曲解题、琴人传略、演奏技法、审美意趣不同,《洞天清录》“古琴辨”部分主要是对古琴材质、斫制方法、形制样式进行品鉴的经验总结,“其援引考证,类皆确凿,固赏鉴家之指南也”(《四库全书总目》)。

    唐宋时期,古琴制作工艺取得长足进展。从朱长文所言“四美”——“一曰良质,二曰善斫,三曰妙指,四曰正心”(《琴史·尽美》)不难看出,古琴选材与斫制(良质、善斫)已然超越演奏技法(妙指)和审美意趣(正心),被提到首要地位。无怪赵希鹄感喟,“古材最难得,过于精金美玉,得古材者,命良工旋制之,斯可矣”(《洞天清录·取古材造琴》)。古人在斫琴的实践中发现桐木是制作古琴面板的良材。正如赵希鹄所言,“桐木年久,木液去尽,紫色透里,全无白色,更加细密,万金良材”;“宜择紧实而纹理条条如丝线细密、条达而不邪曲者,此十分良材”。而梓木纹理坚实细密,可以让琴音在槽腹内回旋,取得余音绕梁的共鸣效果,适合用作琴的底板,“今人多择面不择底,纵依法制之,琴亦不清,盖面以取声,底以匿声,底木不坚,声必散逸,法当取五七百年旧梓木”(《洞天清录·择琴底》)。对于底面也采用桐木的“纯阳琴”,赵希鹄指出“古无此制,近世为之”,虽然音色古朴浑厚,但共鸣效果不佳,“必不能达远”,非为佳构。古琴取材都是百年以上的老梧桐,以山石中生长的为佳。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梧桐还象征着高洁美好的品格,如“凤凰鸣矣,于彼高岗;梧桐生矣,于彼朝阳”(《诗经·卷阿》):或是忠贞不渝的爱情,如“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孔雀东南飞》)。正是梧桐这种独特的文化品质,才使其成为琴材的终极之选。

    用阴阳理论解释琴材的选择,大约始于北宋《琴书》,“凡制琴,以桐木为阳,楸木为阴”,阴材、阳材分别指琴底和琴面。古琴面料所用桐木按生长方向分为阴材、阳材,首见于《洞天清录》:“盖桐木面阳日照者为阳,不面日者为阴。”为此,赵希鹄还提供了两种验证方法:一是以水试沉浮,二是在晴天和雨天、清晨和傍晚抚琴以辨别音色。对于后者,赵希鹄还颇为自得,认为“古今琴士所未尝言”(《洞天清录·古琴阴阳材》)。将音乐声学的实践经验纳入阴阳体系加以阐释,在当时并不鲜见,我们只要略一翻检同时代的《梦溪笔谈》之类的科技典籍便可见其端倪。由于日照条件等不同,桐木材质也会存在差异,在音色上存在细微差别,当然是可能的。但居然能随着旦暮、阴晴等环境变化而发生条件反射,甚至“此乃灵物与造化同机,非他物比也”,未免耸人听闻。

    在制作工艺与藏品选择上,赵希鹄提出“制琴不当用俗工”“择琴不必泥名”“制琴不必求奇”等原则,对雷氏琴(唐代名琴)、百衲琴等当时推重的“概念琴”颇不以为意,“弹之则与寻常低下琴无异,此何益哉”,主张“依法留心斫之,雷张未必过也,惟求其是而已矣”,对如今泥沙俱下,甚至存在以收藏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收藏品市场而言,倒不失为一针见血的确论。

(选自2017年1月《光明日报》,作者黄敏学,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未来的智能机器人不应仅是信息、材料、机械等科学技术的融合与结晶,更可能是集科技、文艺和哲学为一体的“有机化合物”,是各种“有限理性”与“有限感性”叠加和激荡的结果。未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与人工智能密不可分,同时人工智能也是制约当前机器人科技发展的一大瓶颈。

    人工智能的起源可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17世纪,莱布尼兹等人开始尝试将理性的思考系统化为代数学或几何学那样的体系。这些哲学家已开始明确提出形式符号系统的假设,而这也成为后来人工智能研究的指导思想。19世纪,查尔斯·巴贝奇建造差分机开始尝试用机器来自动进行数学运算。一战、二战大大加快了人工智能发展的进程,图灵机的提出激发科学家们探讨让机器人思考的可能。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第一次提出了以“人工智能”一词作为本领域的名称,并断言“学习的每一方面或智能的任何其他特性都能被精确地加以描述,使得机器可以对其进行模拟”。目前人工智能不但包括生理、心理、数理等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而且涉及哲学、文艺、宗教等领域的道理。

    1997年,IBM“深蓝”的电脑击败了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证明了在有限的时空里“计算”可以战胜“算计”。当前人工智能的概念似乎有些过热,虽然过去几十年中人工智能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实际上我们发现人工智能都还仅能应用在诸如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单一领域,当前人工智能水平的提升还只是量变,远远没有达到质变的标准。

    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产生的一门学科,所以人工智能也可以说成人机环境系统交互方面的一种学问。饱含变数的人机环境交互系统内,存在的逻辑不是主客观的必然性和确定性,而是与各种可能性保持互动的同步性,是一种可能更适合人类各种复杂的艺术过程的随机应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恰恰是当前人工智能所欠缺的。

    当前人工智能研究的难点还在于对认知的深层次解释与构建方面,而研究认知的关键则在于自主和情感等意识现象的破解。然而由于意识的主观随意和难以捉摸等特点,使其长期以来难以获得科技界的关注。但现在正逐渐发生转变:研究飘忽不定的意识固然不符合科技的尺度,但把意识限制在一定情境之下呢?人在大时空环境中的意识是很难确定的,但在小尺度时空情境下的意识却可能是有一定规律的。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文化自信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具有超生物性、超自然性、超现实性的文化生命机能,是人类社会实践在个体生命内部建构的高级文化结构,也是人类主观能动性和文化创造性的具体表现。

    从大的方面看,中国学人最关注的一直是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与客观环境,并由此形成了“物质在前,精神在后”的客观语境。但在某种意义上,“物质在前,精神在后”的思维定势在当下不仅相当流行,而且已成为影响当代文化研究的一个深层病症,很多虚假的学术问题与错误判断正是由此而生。

    就中国文化发展的现状而言,在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与外部环境解决以后,主体方面的素质与能力正在变得更加重要。而对文化发展主体因素与语境的忽视与无知,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当代文化思考和建设出现过多混乱与闹剧的根源。要想深入探讨中国文化发展问题,首先要做的是进行“从客观到主体”的语境调整。中国文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同时也需要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特殊结构或达到相当的发展水平。

    对于文化自信这种文化生命机能也是如此。自近现代以来,人们普遍将中国文化自信的衰落归结为物质条件或社会制度等“硬件”方面的问题,这是形成文化发展客观语境或经济决定论的重要原因。而从主体语境开始则意味着,需要一种什么样的主体条件,才能理解或完成中华文化自信的当代建构。由此可知,主体语境构成了文化自信的研究、阐释与现实重建的深层理论框架。

    在主体语境中,文化自信的消长取决于其作为文化生命机能的性质与存在方式。在逻辑分析上,主体可细分出知识、伦理与审美三种文化生命机能。但正如康德说审美机能在人类身上“总是很薄弱的”,真正影响主体文化生命的建构与实践的是知识与伦理机能。知识与伦理是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内在条件,也是文化自信发生和消长最重要的主体基础。

    在考察中华文化自信的历史流变时,不难发现一种相当普遍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在面临国家、种族与文化兴亡的紧要关头,中华民族很容易通过文化认同和召唤生发出排山倒海般巨大的精神力量,这在历史上是屡试不爽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巨大的主体力量与激情又不够坚实或不能长久持有,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很容易被腐蚀或自我糜烂掉。

    由此可知,尽管影响文化自信的原因很多,但缺乏一个坚实可靠的理性主体基础,无疑是中华文化自信不能长久或容易腐烂变质的重要原因。

    (摘编自刘士林《中华文化自信的主体考量与阐释》)

阅读下面文章,完成下面小题。

    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别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的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别除,是数据主题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被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进一步说,数字化记忆与认同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力不由数据主体掌控,而是数据控制者选择和构建关于我们的数字化记忆,并塑造我们的认同。这种大数据的分类系统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指向特定的目的。因此,适度的、合理的遗忘,是对这种数字化记忆霸权的抵抗。

(摘编自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是赓续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也是汲取传统智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支撑。

我国古代治国理政最为重要的“治国之具”是礼与法。古人对礼法关系及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进行了概括。如《唐律疏议》中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即道德,更多的是人心由内而外发挥的“善”,而刑罚乃是为了“为善去恶”而生的必要的“恶”。《唐律疏议》认为道德的缺陷在于难以形成统一的秩序,法律则弥补了这一不足,保证了外在秩序的稳定。以道德礼义为本,以法律政刑为用,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对“治国之具”的准确定位。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礼崩乐坏”局面,使得思想家普遍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艺文类聚》中载“治国无其法则乱”。“法治”最为突出的要件就是“立法为公,一断于法”。而实现公正、平等,要立有良法,且良法能得到妥当施行。晋朝尚书刘颂曾建言:“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其建议后成为晋律的内容。在晋律影响下,后世确立了依法断罪的制度。至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对于限制司法专横具有重要意义。在具引法典条文前提下,还强调罚当其罪,而非一味机械地征引。例如,《大清律例》在“断罪引律令”条文之下,专门有一个条例要求“务须详核情罪”。“详核情罪”就是要求罪刑相适应。与此相应,古代判狱中反复出现的“情法两平”“情罪相允”等词语,都在提醒法司判罪既不可随意出入,量刑亦不可畸轻畸重,而是要始终贯彻“平等”之义。

中华传统法律中处处彰显着民本理念。在民本理念成为治国理念前,天命和神权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但“天命鬼神”并不能延续商朝统治,殷商终究因为统治者奢侈无度、压榨百姓、穷兵黩武,而被周推翻。西周统治者则明确提出了“敬天保民”。孟子也曾提出:“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管子也曾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我国法律在立法上,历来重视“保民”“养民”“富民”原则。法典中常见促进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活的条款。如唐律规定,各级政府如果遇到旱、涝、霜、雹、虫、蝗等灾害,相关主管人员如果没有及时汇报或者错误汇报的,要杖七十。在司法上,突出表现为对生命的重视。唐太宗确立“三五复奏”这一死刑复核制度,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

以儒家文化为底色的中国传统法律,秉持矜老恤幼的人文特色。先秦时期的“三赦”“三宥”之法,就是恤刑原则的体现。《唐律疏议》中要求,凡年龄在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即便有死罪,也不处死刑。法律对于老幼病残情况的认定条件都相对宽泛,体现了人道主义色彩。《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也都规定了优恤老幼病残的原则。对于妇女犯罪,同样有一系列矜恤措施。

总之,在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中,这些理念、思想、策略及其制度成果,在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应作用,为国家强盛、社会安定、民族团结作出过贡献。今天,我们应从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摘编自宋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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