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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模拟题 难易度:普通

广东省中山市2019届高三语文模拟考试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文化自信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具有超生物性、超自然性、超现实性的文化生命机能,是人类社会实践在个体生命内部建构的高级文化结构,也是人类主观能动性和文化创造性的具体表现。

    从大的方面看,中国学人最关注的一直是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与客观环境,并由此形成了“物质在前,精神在后”的客观语境。但在某种意义上,“物质在前,精神在后”的思维定势在当下不仅相当流行,而且已成为影响当代文化研究的一个深层病症,很多虚假的学术问题与错误判断正是由此而生。

    就中国文化发展的现状而言,在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与外部环境解决以后,主体方面的素质与能力正在变得更加重要。而对文化发展主体因素与语境的忽视与无知,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当代文化思考和建设出现过多混乱与闹剧的根源。要想深入探讨中国文化发展问题,首先要做的是进行“从客观到主体”的语境调整。中国文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同时也需要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特殊结构或达到相当的发展水平。

    对于文化自信这种文化生命机能也是如此。自近现代以来,人们普遍将中国文化自信的衰落归结为物质条件或社会制度等“硬件”方面的问题,这是形成文化发展客观语境或经济决定论的重要原因。而从主体语境开始则意味着,需要一种什么样的主体条件,才能理解或完成中华文化自信的当代建构。由此可知,主体语境构成了文化自信的研究、阐释与现实重建的深层理论框架。

    在主体语境中,文化自信的消长取决于其作为文化生命机能的性质与存在方式。在逻辑分析上,主体可细分出知识、伦理与审美三种文化生命机能。但正如康德说审美机能在人类身上“总是很薄弱的”,真正影响主体文化生命的建构与实践的是知识与伦理机能。知识与伦理是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内在条件,也是文化自信发生和消长最重要的主体基础。

    在考察中华文化自信的历史流变时,不难发现一种相当普遍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在面临国家、种族与文化兴亡的紧要关头,中华民族很容易通过文化认同和召唤生发出排山倒海般巨大的精神力量,这在历史上是屡试不爽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巨大的主体力量与激情又不够坚实或不能长久持有,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很容易被腐蚀或自我糜烂掉。

    由此可知,尽管影响文化自信的原因很多,但缺乏一个坚实可靠的理性主体基础,无疑是中华文化自信不能长久或容易腐烂变质的重要原因。

    (摘编自刘士林《中华文化自信的主体考量与阐释》)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化自信与个体生命或主观能动性具有高度相关性,其建构的主体语境很重要。 B、中国学人过重关注物质条件,以致出现了文化研究的诸多虚假问题与错误判断。 C、文化自信离不开经济与环境等物质条件,但更依赖主体素质与能力的发展水平。 D、由于中华文化自信缺乏知识与伦理的坚实基础,因此其巨大精神力量容易消褪。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先从概念界定出发,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坚实的共识基础。 B、文章针对“客观语境”而提出“主体语境”并作出了有关阐述。 C、文章能够结合中华文化的矛盾现象来论证主体语境的建构价值。 D、文章在批判问题的基础之上,具体论证了主体语境的建构路径。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物质在前,精神在后”的客观语境容易导致文化研究中的“经济决定论”。 B、要进行“从客观到主体”的语境调整,必然要求深入地研究主体建构的问题。 C、在文化自信的主体语境实践中,重点应该抓住知识和伦理两种文化生命机能。 D、文化自信受多种因素影响,要在物质条件成熟后,更加重视主体语境的建构。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中国文化如何走向世界   葛剑雄

    要考虑中国文化如何走向世界,首先必须明确中国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长期以来,国人认为中国文化历史悠久、丰富灿烂、博大精深,固然都是事实,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我评价,或者是就东亚汉语文化圈而言。如果放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文化进行比较,整体上说只能是各有千秋。

    在生产力和交通运输能力都还很落后的古代,世界上各大文化区之间缺少必要的人员和生活必需物资的交流,基本上都是独立发展的。由于不存在交流和比较,也谈不上哪种先进,哪种落后。从不同文化的群体开始相互接触以来,文化的传播一直有两种方式——自愿的和强制的。一般来说,对物质文化的接受大多是自愿的,而对精神文化的接受则两者兼而有之。强势文化往往会依靠武力、权力、财力、人力强制推广自己或抵制其他,今天世界上的制度、宗教、语言、文字以至生活方式的分布,大多是这样的结果。

    在古代中国内部,同样如此。一方面,自认为居于“天下之中”的华夏诸族对自己文化的优越性深信不疑,因而绝不会向“非我族类”、尚未开化的“蛮夷”推广,仅给那些“仰慕华风”又具备学习条件的人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蛮夷”归化以后,就必须接受中国的主流文化。如清朝改土归流后,新设置的府、州、县内就必须办学校,兴科举,尊孔孟,以儒家学说教化百姓。如民间信仰和宗教一旦对主流文化构成威胁,也会被坚决取缔。

    时至今日,物质文化的传播已经不存在障碍。但在大多数人已经具有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条件下,精神文化的传播只能以自愿接受为前提。中国文化再博大精深,儒家学说再高明玄妙,中国模式再快速高效,也别指望能取代别人已有的信仰、文化、观念、模式。因此,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主要目的,是让世界了解中国和中国文化。由于主观或客观的种种原因,中国与世界各国一直缺少人员和文化的交流。中国文化主动走出去,能让各国人民近距离或直接感受到中国文化的丰富多彩和独特魅力,有利于改变以往形成的片面和偏见。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批中国人走向世界,他们本身就是中国文化的传播者。如果他们普遍具备了优良的素质和文明的举止,中国文化的地位就能随之提升。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另一个目的,是要学习世界文化。我们不能坐等各种文化主动传入中国,而且通过走出去后的比较借鉴,不同文化优劣立显,取长补短顺理成章。中国既然以代表世界最先进的文化自许,了解和学习其他文化的优点是必不可少的。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主要途径,是向世界提供尽可能多的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这也是传播文化的有效途径。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文化商品大多还是来样加工、贴牌生产,外销商品中的文化含量还很低,文化服务近于空白,发展的余地非常广阔。

    费孝通先生曾提出不同文化的相处之道: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正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期待。

(节选自《中国文化如何走向世界》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青铜器上的艺术表现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纹饰,而其中又以动物纹为主体。考古发现证明,动物纹在青铜器上盘踞了整整15个世纪,它对后世造型艺术的影响可想而知。早期青铜纹饰上可以辨识的动物很多,既有现实中的虎、牛、羊、鹿、蛇等,也有仅存于古人想象中的饕餮、夔龙、夔凤之类。这些纹饰是上古生存环境与先民心理结构的投影,它们在青铜器上的形态也在不断演变。除了动物纹外,青铜器上出现较多的纹样还有几何纹,其形式大致有连珠纹、弦纹、直条纹、横条纹等。根据出土情况来看,早期青铜器上几何纹很少担任主角,在兽面纹、龙纹、鸟纹等大行其道的时代,几何纹只能作为主纹的陪衬或地纹使用;等到动物纹从青铜器上淡出,各种形式的几何纹才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涌现。春秋战国之际,以几何纹为主体纹饰的青铜器已屡见不鲜,抽象的线条取代了具体的形象。

    青铜器上动物纹与几何纹的此消彼长,与早期彩陶图案的演化历程甚相契合。彩陶图案早于青铜纹饰,当青铜器开始铸造时,古人已经习惯了以最具特征的部分代替整体的做法,商代早期青铜器上就出现过只有一对兽目的兽面纹。与此相印证,龙山文化的陶器和玉器上也有强调眼睛的兽面纹。兽面纹即饕餮纹,是青铜纹饰的代表,宋人以“饕餮”为其命名,可能是因为饕餮的“有首无身”正好概括了这种纹饰的省略性特征。兽面纹的特征是以兽的鼻梁为中线,两侧作对称排列,眼睛在整个纹饰中居于突出的地位。这种安排预示了中国造型艺术的抽象特征和写意精神:不重要的地方尽可省略,只保留最本质传神的部分并予以夸张表现。

    兽面纹上具有启示意义的不仅是其省略性特征,人们还注意到,兽面纹的形成过程中显示出一种强烈的向心性。以饕餮图形为例,“两条左右分开并置的夔龙,慢慢靠拢,两头部合并,最终形成一个了无拼合痕迹的饕餮头部”,这种从两侧向中心聚拢而构成的图像,透露了古代形象思维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理念——对称与平衡。对称与平衡是美的体现,尽管青铜器上的纹饰发展到最后以几何纹为主,但动物造型具有的巨大美学意义绝对不能低估。与规整而又不免单调的几何线条相比,那种尚未脱离具象的动物纹饰更能体现青铜艺术的神秘。

(摘编自《试论青铜器上的“前叙事”》)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丧葬活动及丧葬文化均起源于人类早期的宗教思想和鬼神思想。早期人类信奉朴素的多神宗教,相信鬼神存在,灵魂不灭,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带有神秘色彩的死亡祭祀活动即丧礼来达到使死者复生、灵魂转世的良好愿望,同时借此表达对亲人去世的悲哀和怀念之情。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演变出一套系统的丧葬礼仪及文化,并表现出明显的国家意志和礼仪特点。从夏商周开始葬礼即已进入了系统化程序化发展阶段,春秋时期进入完善期。史料记载,秦汉丧葬礼仪已相当复杂,共分三个部分:葬前之礼、葬礼、葬后丧服之礼。葬前之礼包括:招魂、沐浴、饭含、小敛、大敛、哭丧、停尸等。葬礼包括:告别祭奠、送葬、下棺等。葬后丧服之礼包括:丧服、丧制等。丧礼的每一个环节都包含有相应的寓意,必须严格遵守。

    我国古代丧葬文化与“孝”文化密切相关。“孝”源于儒家的核心思想。“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即是爱。何为爱?孟子对爱作了精辟的论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首先爱自己的亲人,其次爱一切大众,最后爱自然万物。爱亲人首先是爱父母,爱父母则为孝。“孝”作为儒家社会伦理思想的基础,对古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了重大作用。我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宗法制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它的社会政治结构,从下至上依次为:家庭、家族、宗族、皇权即国家权力。因此家庭关系稳固了则家族关系稳固,家族关系稳固则宗族关系稳固,进而皇权即国家权力就稳固了。而“孝”文化则是处理和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之间,宗族关系之间的道德规范和社会政治要求。孔子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孝是处理和规范人际纵向关系的标准,悌是处理和规范人际横向关系的标准,一纵一横,纵横交错,维护和促进了社会政治基础的稳固。统治者还认为“忠臣出孝门”“人臣孝则事君忠”。孔子也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封建统治者深知“孝”文化对于稳固社会统治基础的重要意义,都将孝作为治国的基本国策,体现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譬如各朝文书中通常都有一句:“圣朝惟以孝治天下”的套语。

    孝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养老和送终。养老是对父母生前的赡养,送终是对父母死后的埋葬。根据孝的本意,两方面都很重要,但实施的社会结果是出现了轻养厚葬的现象,这是由封建统治者自身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统治需要而造成的。统治者生前享尽荣华富贵,希望进入冥国仍能继续享有人世的尊贵。因此他们为父母,为自己建造起一座座豪华的坟墓。统治者的厚葬之风影响带动了民间的丧葬之风,民间纷纷仿效,互相攀比。统治者大力推行“孝”文化,直接的社会政治逻辑结果必然是大力提倡厚葬,并最终以国家法典形式颁布实施。史料证明,最迟在西汉开始就颁布了较为完善的丧葬法规。同时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农耕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局限在相对狭小固定的地域,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促使家庭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不仅具有天然的血亲联系,更成为生存的相互依靠对象。这种重孝、厚葬观念越来越浓厚,礼仪越来越繁缛。

(选自徐止平《中国古代的丧葬文化》,有删节)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传统工艺及其器具产品历来是用与美的完美结合典范,凝结着人类自身的生活智慧,线条优雅、纹样工整、器形端庄、功能适度、取材天然。工艺本身的造物之美以及器具所折射出的文化传承肌理,历时久远却仍能让人闻其芳香,充满着浓郁的生活情趣,这一鲜明的特性到了当下,却恰恰成了一把双刃剑,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并且极大地制约了传统工艺的发展。

    传统工艺多采用一些纯天然的材质进行手工制作,不论是编扎工艺所用的竹、藤,还是雕刻工艺所用的玉石、原木,从产品个体而言都非常绿色环保,生产过程以及消费过程也很少产生污染。但从大的生态环境发展以及传统工艺可持续发展角度着眼,不断地索取以及依赖天然材质,不仅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极大破坏,同时也给传统工艺的发展留下了隐患。一旦资源耗尽枯竭,传统工艺也就失去了其生存最基本的基础环境,发展与传承就捉襟见肘,工艺衰退也就不可避免。

    传统工艺素以制作精美细致著称,故而技艺较为繁琐堆砌,很多传世的传统工艺品有着现代人难以想象的美,这是古人对日用器具的品质追求以及其审美特性的一种极大表现,也因此吸引了很大一部分人的目光。可是也不难发现,传统工艺背后所隐藏的精雕细琢的艺术追求固然令人赞叹与欣赏,但从根本上说这一审美特性在现代生活中已经缺乏根基,因其与现代人追求简约的审美情趣与需求完全相悖,市场低迷在所难免。

    此外,传统工艺传承方式中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是口口相传的师徒制,技师与传人之间的面对面长时间授艺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技艺传承的完整性,但这种传承方式也相对脆弱,极易出现人才断层与流失,使得传统工艺的发展潜藏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在没有大工业生产普及、也没有那么多外在从业诱惑的年代,经年累月的从业训练可以培养出一代又一代的优秀工艺传人,但到了现代,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核算直接导致传统工艺后继乏人,面临“人在技在,人亡艺绝”的困境,传承之路越走越窄。

    因此,传统工艺传承,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深入挖掘现代生活需求,通过要素整合创新提供更合理有用的产品,使传统工艺借由这些产品重新走进并融入现代人的生活,成为其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承。

(摘编自梁玲琳、朱麒宇《再论中国传统工艺传承中的要素整合创新》)

阅读下文,回答问题。

诗品和人品

肖瑞峰

    我们经常说两句话,“文如其人”“言为心声”。中国古代传统诗论习惯于将诗品与人品相联系,以为人品决定诗品,诗品出于人品,因而总是强调“有第一等襟抱,第一等学识,才有第一等真诗”。

    考察中国古典诗歌的历史流程,“文如其人”确实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是一种史实,但我要向大家揭示的另一史实是,在中国古代诗歌史上,也不难找到“言非心声”的例证,在一些诗人那里,诗品和人品其实是割裂的,背离的,永选无法契合的。如果坚持认为“诗品醇者,人品必正”,显然是一种罔顾文学史实的想当然的误判。

    提及“诗品”,熟悉中国文学史的很容易联想到梁代钟嵘和唐代司空图的两部同名著作,所谓“品”,是就区分诗歌的不同风格、境界而言的,可以理解为类别。今天我们讨论的“诗品”,有别于钟嵘、司空图的指称,指的是诗的品质、品格和品味;与此相应,所谓“人品”指的是人的品行、品性、品德。人们常常将诗品与人品相提并论。二者之间确实有密切的联系,但却不能等同,也无法对应。它们呈现出的是若即若离、错综复杂的双边关系。

    主张诗品与人品相统一,是追求诗歌理想与人格之美彼此契合的集中反映。在这方面最简明的一个论断就是清人刘熙载在《艺概》中倡言:“诗品出于人品。”最早将诗品与人品联系在一起的是先秦时期的“诗言志”思想。所谓“诗言志’’是指诗应当抒写人的情志,应当是人的心灵世界的外在表现。这实际上已涉及到“文如其人”和“言为心声”的命题。“文如其人”这一命题,可以追溯至汉代扬雄的《法言·问神》、梁代刘勰的《文心雕龙·体性》。但从现存的文献看,明确表述“文如其人”这一命题的是苏轼的《答张文潜书》:“子由之文实胜仆,而世俗不知,乃以为不如。其为人,深不愿人知之;其文如其为人,故汪洋淡泊,有一唱三叹之声,而其秀杰之气,终不可没。”这段话是苏轼评论他弟弟的。后人都认为三苏里面最有才气的是苏轼而不是苏辙。在苏轼的眼里,弟弟的文章超过了他,而世人不理解。

    后来表达类似“文如其人”的观点就太多了,比如徐增《而庵诗话》里提到,诗是人心灵的一种外化表现,见诗如见其人。验之创作实践,在中国诗歌史上,确实有许多诗人的诗品与人品是统一的,和谐的,读其诗,可以推知其人;反之,观其人,亦可想见其诗。比如李白,文如其人的典型代表;比如刘禹锡,中国古典诗歌中不屈的典型。

    在中国诗歌史上,“言非心声”的情况也很多。相当一部分诗人的诗品与人品其实是割裂的,背离的,永远无法契合的,以致出现了创作与生活严重脱节的现象:诗品高洁,而人品卑劣。读其诗,分明为志士仁人;观其行,显然是无耻败类。

    西晋诗人潘岳,后世称他潘安,是少有的美男子代表。他在作品《闲居赋》中,描述自己对功名的蔑视之情。但现实是,权贵贾谧手下有二十四个谄友,排在首位的就是潘安。南宋开国皇帝宋高宗赵构,畏敌如虎,丧权辱国,但是读他的诗《题金山》却是豪气万丈:“屹然天立镇中流,弹压东南二百州。狂虏来临须破胆,何劳平地战貔貅。”俨然以御敌英雄自命。这可归因于人格的二重性:内心深处未必无意御敌,却因懦弱自私故而终不敢御敌。

    考察中国古典诗歌的历史流程,尽管“言非心声”的现象并不罕见,也许永远无法杜绝,但我们仍然倡导坚守“文如其人”的传统,倡导诗品与人品的统一,鄙弃诗品与人品相背离的非正常行为。我们有理由强调:欲醇诗品,先正人品。只有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实现人格的自我完善,才能真正提升诗的品质、品格和品位,达到诗品与人品的完美融合。要正诗品就要像孟子说的,养吾浩然之气。

(节选自《浙江人文大讲堂》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①正统儒家注重提升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基于法律制定与实施可能与道德产生重大冲突,设定了对法律原则的一些限制。

    ②首先,在价值导向上,法律受道德的指导、约束。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须与道德方向相一致,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则。北宋王安石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所称“善法”,就是要符合“天理”、“人情”,符合自然社会规律,符合道德伦理。清朝乾隆初年制定《大清律例》,肆例馆总官徐本在奏疏中说:钦恤之仁,好生之德,始终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宗旨。而在法律实施方面,董仲舒提出,听讼断案,必须重点考虑行为人的道德动机。这一原则,对汉以后历朝司法影响重大。

③其次,在实施原则上,道德优先。法律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自身的一些规则。但是,如果其运行规则与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法律必须作出适当的让步。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等案件,历朝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亲属关系、家庭伦理属于传统道德重点维护的对象。西汉以后,这一道德原则逐渐渗入法律条例之中。唐宋明清各朝法律均规定,对于亲属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侵犯等案件,当事人承担与非亲属关系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实施尊长优先原则。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罚;反之则加重处罚。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卑幼对尊长必须给予更多关切和尊重。又如,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实施亲属对冲原则。亲属间如发生财产侵权,则比照普通案件处理标准,减等处罚,而且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亲属关系越亲近,越应在财产方面相互扶持。这种法律责任的差别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伦理道德的让步。另外,对于已经判决的罪犯,因其亲属的特定状况,可以调整处罚方式,以满足其履行伦理责任的特殊要求。唐律现定:犯徒、流、死罪者,如果其祖父母、父母年过80岁,或者患笃疾重病,而家中无其他成年男子侍奉,可通过改变处罚方式,或者专案上报朝廷以求皇帝特旨的方式,以使得罪犯能够留待家中侍奉祖父母、父母。

    ④再次,在作用范围上,对法律作必要的限制。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纠纷,法律都已作出相应规定。但对于普通伤害行为或者一般财产纠纷,从官府到民间都鼓励当事人通过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一方面,“息讼”“贱讼”观念在民间广为流行。曲阜孔庙石碑上的“忍讼歌”,对于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各环节有着生动的描述:“听人挑唆到衙前,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法律为诉讼提起人设置了艰难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合法拷讯被告。但如果被告在法定拷讯之后仍不招供,可对原告进行拷讯。无论是观念與论,还是制度设计,其目的都在于阻碍意图通过法律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当事人,从而将法律的作用限定在狭小的范围。

(摘编自来勇《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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