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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困难

2015-2016学年天津第一中学高二上学期期中语文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后面题。

中国建筑的“文法”

梁思成

    一个民族的建筑有它自己的构造规则或组合方式,如同语言的“文法”。中国建筑就具有特殊的“文法”。

    我们的祖先在选择了木料之后逐渐了解了木料的特长,创始了骨架结构初步方法——中国系统的“梁架”。这以后他们发现了木料性能上的弱点,当水平的梁枋将重量转移到垂直的立柱时,在交接的地方会产生极强的剪力,那里梁就容易折断。于是他们用许多斗形木块的“斗”和臂形短木的“拱”,将上面的粱枋托住,使它们的重量一层一层递减集中到柱头上来。梁柱间过渡部分的结构减少了剪力,消除了梁折断的危机。这是一种“文法”,而斗、拱、梁、枋、椽、檩、楹柱、棂窗等,就是主要的“语汇”了。

    斗和拱组合而成的组合物,近代叫做“斗拱”。至迟在春秋时代,斗拱已很普遍地应用。它不仅可以承托粱枋,而且可以承托出檐,增加檐向外挑出的宽度。《孟子》里就有“榱题数尺”之句,意思说檐头出去之远。这种结构同时也成为梁间檐下极美的装饰。可能在唐以前,斗拱本身各部已有标准的比例尺度,但要到宋代,我们才确实知道斗拱结构各种标准的规定。全座建筑中无数构成材料的比例尺度都以一个拱的宽度作度量单位,以它的倍数或分数来计算。宋时把每一构材的做法,把天然材料修整加工到什么程度的曲线,榫卯如何衔接等都规格化了,形成了类似“文法”的规矩。

    中国建筑的“文法”还包括关于砖石、墙壁、门窗、油饰、屋瓦等方面,称作“石作做法”“小木作做法”“彩画作做法”和“瓦作做法”等。

    屋顶属于“瓦作做法”。它是中国建筑中最显著、最重要、庄严无比、美丽无比的一部分。瓦坡的曲面、翼状翘起的檐角、檐前部的“飞椽”和承托出檐的斗拱,给予中国建筑以特殊风格和无可比拟的杰出姿态,这都是内中木构使然,因为坡的曲面和檐的曲线,都是由于结构中的“举架法”的逐渐垒进升高而成。盖顶的瓦,每一种都有它的任务,有一些是结构上必需的部分,略加处理便同时成为优美的瓦饰,如瓦脊、脊吻、重脊、脊兽等。

    油饰本是为保护木材而用的。在这方面中国工匠充分地表现出创造性。他们使用各种颜色在梁枋上作妍丽繁复的彩绘,但主要的却用属于青绿系统的“冷色”而以金为点缀,所谓“青绿点金”。柱和门窗则只用纯色的朱红或黑色的漆料。这样,建筑物直接受光面同檐下阴影中彩绘斑斓的梁枋斗拱,更多了反衬的作用,加强了檐下的艺术效果。

    至于建筑物之间的组合,即对于空间的处理,我们的祖先更是表现了无比的智慧。院落组织是中国建筑在平面上的特征。无论是住宅、官署、寺院、宫廷、商店、作坊,都是由若干主要建筑物,如殿堂、厅舍,加以附属建筑物,如厢耳、廊庑、院门、围墙等周绕联络而成一院,或若干相连的院落。这种庭院,事实上是将一部分户外空间组织到建筑范围以内。这样便适应了居住者对于阳光、空气、花木的自然要求,供给生活上更多方面的使用,增加了建筑的活泼和功能。数千年来,无论贫富,在村镇或城市的房屋没有不是组成院落的。一样,在一个城市部署方面,我们祖国的空间处理同欧洲系统的不同,主要也是在这种庭院的应用上。

(1)、下列对斗拱作用的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整座建筑物无数构成材料的比例尺度,是根据它们相对于拱的宽度,按倍数或分数计算出来的。 B、用斗拱承托梁枋,是为了减缓梁枋直接压在木柱上所产生的剪力,以消除梁折断的危机。 C、斗拱既有实用价值又有审美价值,既可以用来承托梁枋和出檐,也可以用来装饰美化建筑物。 D、檐下彩绘的梁枋斗拱,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色彩显得更加绚丽,艺术效果格外强烈。
(2)、下列涉及中国建筑“文法”的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如果说“彩画作做法”是中国建筑特有的一种“文法”,那么木柱和门窗上朱红或黑色的漆料,就应该是它的“语汇”。 B、中国建筑屋顶的辉煌,表面上出自瓦脊、脊吻、重脊和脊兽等的奇妙组合,实际上全都源自建筑物内部的木构。 C、盖顶的瓦,有一些具有双重功能,既能在结构上发挥作用,也能成为美化屋顶的饰物,如瓦脊、脊吻、重脊、脊兽等。 D、梁枋上妍丽繁复的彩绘,使用了各种颜色,主要的用属于青绿系统的“冷色”,并以金为点缀,这就是“青绿点金”。
(3)、下列对文章最后一段内容的理解和推断,准确的一项是(    )

A、院落组织有主有次,主次分明,错落有致,显示了古代中国人在空间处理上非凡的想象力和创造性。 B、在中国,无论官署寺院还是住宅作坊,都是由若干主、辅建筑物按一定的布局规则组合而成的一个庭院。 C、把阳光、花木等引入到建筑范围内,打通内外,让居住者尽享无限空间带来的生趣,并使建筑更加活泼和适用。 D、数千年来,遍及中国的构型各异的建筑,从富丽堂皇的宫廷到简陋朴素的民居,无一不是同一结构的院落。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题。

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陈敬刚

   一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该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的成果的总称。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传统社会法律设施为主的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规范、法律技术为主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为主的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独特的价值观念。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中,根据法治生成的基础与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可以被归为两类:“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在“内生型”法治国家中,其现代法治系由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来,两者之间的继承、传续关系十分明显,在基本精神与价值观念上相互契合、几无差异。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国家,由于其现代法治的生成并非社会内部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借鉴移植、消化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文化,其现代法治与本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这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问题。

   我国近现代法制起步于清末修律,主要方式是通过移植他国“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重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适应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即所谓“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沈家本语)。尽管如此,应当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本土生成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中所包含的法观念、法意识作为某种“活”的法律文化积淀仍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民族每一个成员的法律思维与行为选择。我国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难以从“纸面上”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行动中”,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理性反思百余年来法制现代化进程在目标、路径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从而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

(节选自陈敬刚《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题。

用知识产权撬动知识创新

滕朝阳

    ①回溯人类文明史,专利制度促进了创新知识迅速公共化,同时也为技术和市场的结合提供了制度保证。从专利制度诞生早于工业革命发生的时序来看,二者之间应该存在极其重要的因果关联。时至今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法律保护。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进入人们的观念,被确立为一种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过是近三十年来的事。我国已经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也令世界刮目相看。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不少,“山寨产品”还受到不少消费者认可,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还没有深入人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民族创新能力还没有形成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③知识创新是充满高风险、需要高投入、具有高难度的智力活动。很多人能熟练应用旧知识,只有极少数人能在知识存量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知识,而知识创新的成果恰恰是人类福利增进和社会进步的源泉。只有尊重、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并为持续创新奠定基础。相反,如果人人都可以搭便车,从事知识创新的人就无法得到足够的补偿与激励,持续创新就会丧失动力。

    ④漠视知识产权,就将被假冒伪劣包围,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很难有获得感和幸福感。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事实上,即使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往往不够重视。作家莫言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几年前一群作家跟一家网站打版权官司:“按说这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情,但是很多人说风凉话:有这么多的国家大事,你们不去关心;有这么多的弱势群体,你们不去关怀;你们这帮作家——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关心自己的版税,还诉诸公堂,占用媒体宝贵的版面和时间。”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情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知识产权的态度。

    ⑤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还很不如人意。有的企业负责人坦言“已经不愿意申请专利了”,因为“不申请专利还好,一申请专利反而被剽窃得更快”,于是“核心技术方面绝不再向外透露”。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前,技术进步都是由技术机密所驱动,而这种传承方式会极大地阻碍了人们之间的知识共享。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不力,就会回到“机密保护”的状态,这既会抑制自己的创新,也不利于引进最好的技术。

    ⑥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复杂的环境,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根本上,还是要确立这样一种理念:侵犯知识产权不仅可耻,而且违法!只有保护好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身知识创新的人才会越来越多,创新驱动才会变成广阔的现实,社会才能获得不竭的前进动力。

(2016年第8期《半月谈》,有删节)

阅读询问,回答问题

    在中国美学史上,伴随着审美境界由偏于外在之物发展到心物和谐,然后再发展到偏于个体情感的变化,中国审美艺术情感本体经历了由集体主体到理性主体,然后由理性主体再到感性主体的迁移过程。

    先秦两汉时期,在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当中,审美的主要艺术情感本体是向集体主体倾斜的,作为集体情感的“志”是艺术表达的重心,比如出现比较早的《尚书•尧典》当中,最早提出了“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另外,《庄子•天下篇》谈到“诗以道志”;《孟子》当中提出“以意逆志,是为得之”等等。一直到写成于东汉时期的《毛诗序》,在总结文艺的本质特征时仍然说“诗者志之所之也”。

    而“缘情”说取代“言志”说,这是中国美学在魏晋时代出现的重大转折。审美艺术情感本体由集体主体开始向理性主体迁移,然后由理性主体再向感性主体迁移。从诗歌创作实践来看,建安诗人学习汉乐府民歌,树立了“建安风骨”这一美学规范,他们的作品中关注社会动乱、民生疾苦,政治理想高扬,但是也开始显示出强烈的个性以及对人生的思考,虽然有“诗言志”的成分,但是审美艺术情感本体由集体主体开始向理性主体迁移。在汉末这个空前黑暗混乱的时代,有很多敏感的文人已经开始对家国意识失去了兴趣,而把关注的目光转向了人自身。从诗歌发展史上来看,汉末出现了完全表达诗人个人情感、重视个体生命意识的诗歌作品,比较典型的如《古诗十九首》,这些作品或写游子思妇的离愁别绪,或抒发文人士子的伤时失意,审美艺术情感本体由理性主体再向感性主体迁移。

    在诗歌理论方面,西晋时期陆机的《文赋》提出“诗缘情而绮靡”的口号,表现了中国艺术精神的真正自觉。南朝刘勰所作的《文心雕龙》一方面认为先秦时“诗主言志”,另一方面又专设《情采》一篇,“情”指称文艺作品内容,又在第三十一篇《物色》中以“情以物迁,辞以情发”来描述艺术的审美创造过程,明显表现出以“情”代“志”的倾向。

    钟嵘《诗品序》中提倡诗歌应有感而发,倾向于物我统一,强调主客观结合。《诗品序》开篇说:“若乃春风春鸟,秋月秋蝉,夏云暑雨,冬月祁寒,斯四候之感诸诗者也。”另外,钟嵘还提出了社会生活对于作者的冲击也是诗歌产生的重要原因。钟嵘认为诗歌更应侧重描述社会人生的种种情态,因此只有人类社会惊心动魄的历史演进、跌宕起伏的人生遭际、缠绵悱恻的情感纠葛,才能够引发他足够的兴趣和激情。可以说《诗品》中个体独立地位的确立,对诗歌情感独立地位的确立和诗歌本体地位的确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从此,诗歌开始摆脱经学附庸的地位,开始从群体的工具、政教的工具变成了个体生命意识的一部分,开始自觉地把情感表现放到重要的位置,从情感的体验和抒发中去追求美、展示美。也就是说,诗歌开始回归到人自身,回归到个人的心灵和情感。抒情不仅成为诗人们在创作中的自觉追求,也同时成为诗论家们在理论上的自觉认识。钟嵘在理论上完成了诗歌情感主体以“情”代“志”的迁移。

(摘编自张艳存《论中国古典诗歌艺术情感本体的迁移》,有删改)

阅读下文,回答问题

    真正的教养不追求任何具体的目的,一如所有为了自我完善而作出的努力,本身便有意义。对于“教养”也即精神和心灵的完善的追求,并非是向某些狭隘目标的艰难跋涉,而是我们的自我的意识的增强和扩展,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享受更多更大的幸福。因此,真正的修养一如真正的体育,既是完成又是激励,随处都可到达终点却从不停歇,永远都在半道上,都与宇宙共振,生存于永恒之中。它的目的不在于提高这种或那种能力和本领,而在于帮助我们找到生活的意义,正确认识过去,以大无畏的精神迎接未来。

    为获得真正的教养可以走不同的道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研读世界文学,就是逐渐地熟悉掌握各国的作家和思想家的作品,以及他们在作品中留给我们的思想、经验、象征、幻象和理想的巨大财富。这条路永无止境,任何人也不可能在什么时候将它走到头;任何人也不可能在什么时候将哪怕仅仅只是一个文化发达的民族的全部文学通通读完并有所了解,更别提整个人类的文学了。然而,对每一部思想家或作家的杰作的深入理解,都会使你感到满足和幸福——不是因为获得了僵死的知识,而是有了鲜活的意识和理解。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尽可能地多读和多知道,而在于自由地选择我们个人闲暇时能完全沉溺其中的杰作,领略人类所思、所求的广阔和丰盈,从而在自己与整个人类之间,建立起息息相通的生动联系,使自己的心脏随着人类心脏的跳动而跳动。这,归根到底是一切生活所赋予的意义,如果活着不仅仅为了满足那些赤裸裸的需要的话。读书绝不是要使我们“散心消遣”,而是要使我们集中心智;不是要用虚假的慰藉来麻痹我们,使我们对无意义的人生视而不见,而是正好相反,要帮助我们将自己的人生变得越来越充实、高尚,越来越有意义。

    世界文学的辉煌殿堂对每一位有志者都敞开着,谁也不必对它收藏之丰富望洋兴叹,因为问题不在于数量。有的人一生中只读过十来本书,却仍然不失为真正的读书人。还有人见书便生吞下去,对什么都能说上几句,然而一切努力全都白费。因为教养得有一个可教养的客体作前提,那就是个性或人格。没有这个前提,教养在一定意义上便落了空,纵然能积累某些知识,却不会产生爱和生命。没有爱的阅读,没有敬重的知识,没有心的教养,是戕害性灵的最严重的罪过之一。

    当今之世,对书籍已经有些轻视了。为数甚多的年轻人,似乎觉得舍弃愉快的生活而埋头读书,是既可笑又不值得的;他们认为人生太短促、太宝贵,却又挤得出时间一星期去泡六次咖啡馆,在舞池中消磨许多时光。是啊,“现实世界”的大学、工场、交易所和游乐地不管多么生气蓬勃,可整天呆在这些地方,难道就比我们一天留一两个小时去读古代哲人和诗人的作品,更能接近真正的生活么?不错,读得太多可能有害,书籍可能成为生活的竞争对手。但尽管如此,我仍然不反对任何人倾心于书。让我们每个人都从自己能够理解和喜爱的作品开始阅读吧!但单靠报纸和偶然得到的流行文学,是学不会真正意义上的阅读的,而必须读杰作。杰作常常不像时髦读物那么适口,那么富于刺激性。杰作需要我们认真对待,需要我们在读的时候花力气、下功夫。

我们先得向杰作表明自己的价值,才会发现杰作的真正价值。

阅读下面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删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的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数据主题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被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进一步说,数字化记忆与认同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力不由数据主体掌控,而是数据控制者选择和构建关于我们的数字化记忆,并塑造我们的认同。这种大数据的分类系统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指向特定的目的。因此,适度的、合理的遗忘,是对这种数字化记忆霸权的抵抗。

(摘编自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人工智能安全性问题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它能否真正超越人类,而在于它是否是一种安全可靠的工具和人类是否对其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就像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那样,虽然它们的速度远远超过了人类,但人类拥有绝对控制权,所以人们相信它们是安全的。

    为了实现对其控制的目标,首先需要对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进行限定。虽然人工智能发展迅速,但人类智能也有自己的优势,比如目前人工智能的认知能力还远不如人类智能。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信息存储、处理等方面的优势,让它在一些重大事件上做人类的高级智囊,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在人类。比如,当我们把人工智能应用于军事领域时,我们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来评估危险程度,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但是否应该发动战争、如何作战等重大决策,还是需要掌握在人类自己手里。正如霍金斯所说的那样:“对于智能机器我们也要谨慎,不要太过于依赖它们。”

    与限定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类似,我们也需要对人工智能的智能水平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定。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是有可能全面超越人类智能的。从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它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但短短六十年取得的巨大进步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将来它会取得更大的突破。从世界各国对人工智能高度重视的现实情况来看,想要阻止人工智能的发展步伐是不现实的,但为了安全起见,限定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我们应当还需要成立“人工智能安全工程”学科,建立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与规范,确保人工智能不能自我复制,以及在人工智能出现错误时能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安全。人们对人工智能安全问题的担忧的另一主要根源在于,人工智能的复制能力远胜于人类的繁衍速度,如果人工智能不断地复制自身,人类根本无法与其抗衡。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安全标准中,对人工智能的复制权必须掌握在人类手中。同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控制许可制度,只有人工智能产品达到安全标准,才允许进行商业推广和使用。

    从源头上看,人工智能安全问题是由人工智能技术造成的,可见,科学技术研究并非无禁区。技术的发展成熟固然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关键因素,但任何技术都有不确定性,且科技产生的问题通常不能仅仅依靠科技本身得到圆满解决。因此,解决人工智能安全问题还需要充分发挥外部进路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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