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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广东省兴宁市第一中学2019-2020年高三上学期语文开学考试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①“今人学问,只因知行分作两件,故有一念发动虽是不善,然却未曾行,便不去禁止,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王阳明语)不论是“心即理”还是“致良知”,从字面上看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可能表现为自我生命活力的释放,也可能表现为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所以,在心学体系里,王阳明对个体的主观意念做了限制,提出了明确的修养功夫论,这里的“知行合一”具有明显的道德内省标准,心有邪念,即是行恶。此外,“知行合一”作为一种自我要求更是为了避免知而不行,只满足于训诂条理和口舌之争。“某于此良知之说,从百死千难中得来,不得已与人一口说尽,只恐学者得之容易,把作一种光景玩弄,不实落用功,负此耳!”(王阳明语)日本学者冈田武彦认为:“阳明学是培根之学’,偏重实行和事上磨炼,是其精神要旨所在,知而不行,只是不知。”企业家立“知行合一”之旨,便意味着严格自我要求的开始。

②“知”有其独特的哲学含义,与“良知”相近,知行合一即表现为我的“良知”须化为真切实在的行为,而我的所作所为又都符合我的“良知”。这里有着怎样的境界寓意?知行合一的状态又具体化为“致良知”的过程,“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王阳明语)“归于寂”不是客观上的不存在,而是个体主观觉知的灭寂,即主观之间的隔绝,它表明一种我与万物相“绝”的状态,“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王阳明语)王阳明所说的“天下无心外之物”意味着使万物皆得吾心之理,也就是个体德性向客观事物的迁移,与之相对,这表明的是我与万物相“通”的状态,良知是个体的内在本质力量,“知行合一”就是把这种内在的本质力量,体现到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自体的中正向客观性的迁移,实现自我价值的社会性存在。

    ③在企业经管中,这意味着辩证理性的利他精神,企业有了这种利他精神,就能同时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幸福、企业盈利与顾客满意的目标。超越“小我”而观“大我”,人的视角和世界观都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家收获经济成就的同时,也收获人格成就。企业家的最高形象如同“企业图腾”般存在,通过第一个阶段的自我修养达到第二个层次,也通过第一个阶段的言传身教,从而影响到每一个企业成员,“无为而民自化”。只有企业家的个人境界与企业的卓越发展同步并行,企业家的价值追求与员工的价值实现同道相益,这样的企业才会长盛不衰、基业长青。

    (摘编自《经营与管理》2019年第二期《“阳明心学”对现代企业经营的启示》)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心即理”和“致良知”,是主观的东西,都表现为自我生命活力的释放和随心所欲、恣意妄为。 B、如果把“知行合一”作为自我要求,目的虽然是避免知而不行,但只能满足于训诂条理和口舌之争。 C、我的所作所为都要符合我的“良知”而我的“良知”须化为我的所作所为,这是“致良知”的具体表现。 D、王阳明所说的“天下无心外之物”意味着使万物皆得吾心之理,表明的是我与万物相“通”的状态。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从“知行合一”的自我要求到超越自我的生命境界再到企业的经营境界层层深入论述。 B、文章用冈田武彦的看法来证明企业家践行“知行合一”要严格地从自我要求开始。 C、文章在分析具体概念时用了比较的手法,使概念的界定更加准确,使读者容易理解。 D、文章在论述过程中引用了王阳明的不少语录,增强了说服力,使论点更加明确。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学说具有明显的道德内省标准,只要心有恶念,就是有恶行。 B、王阳明自己也认为,良知之说来之不易,理解起来很容易,但实践起来却很困难。 C、“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中的“归于寂”是客观存在,主观的隔绝。 D、只要企业家的价值追求与员工的价值实现一致时,企业就会快速发展,长盛不衰。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①对于哲学来说,“自知无知”乃智慧之母。两千多年前,西方哲人苏格拉底就说到:自知自己的无知,乃是智慧的开端。中国先哲孔子也说“知之为如之,不知为不 知,是知也”,同样强调“自如无知”作为智慧源头的重大意义。“自知无如”作为哲学智慧的开端,包含着如下两层最为重要的意蕴。第一,它给哲学的功能划定 了一个明确的界限,或者说为哲学颁布了一个“禁令”:哲学是人以人的眼光对凡与世界的一种追问和探索,而不能僭越为以神的目光来确立世界的终极原理,关于人与世界的终极原理的答案,超出了人的认识能力因而是哲学不可能提供的,它属于‘神学’而非“哲学’。自觉避免扮演先知或上帝的角色,这应成为哲学和哲学家基本的“自律”。第二,哲学不仅禁止自我僭越,而且把审查和批判一切“全知全觉”的先知或神的僭越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方式和使命。苏格拉底在雅典街头和市井中与“聪明人”的对话和辩难给哲学确立了典范:通过这种对话与辩唯,他使一切自诩拥有真理的人陷入了自相矛盾,迫使其承认自己的无知,在这种怀疑、审查和否定的哲学反思批判活动中,任何把“有限之知”膨胀为“无限之知”的倾向都特显现其有限性,暴露其可疑性和内在困境。

    ②但是,在哲学的发展十中,上述本应作为智慧开端的对“无知”的自觉却恰恰最先被遗忘了。哲学变得趟来越自负和自大,它不但不再承认“无知”是人的本性和哲 学智慧之母,而且把“无如”视为人最大的耻辱并因此把哲学的使命定位于一劳永逸地摆脱和消灭无知。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哲学对于“第一哲学”的追求上。

    ③哲学对于“第一哲学”的追求,表达着两层不断递进的野心:第一,它要成为统率一切具体学科和具体知识的超级学科;第二,它还要求成为统率一切哲学问题和哲学领域的基础和支点,也即是说,它不仅要成为“科学之科学”,还求成为“哲学之哲学”,不仅要求拥有对“知识”,还要求拥有对“思想”的最高立法权。很清楚,“第一哲学”的抱负和理想完全背弃了“无知是智慧之母”的信念而走向了另一与之完全不同的极端,即紧紧地拥抱“全如是智慧之母”的教条。这是哲学的最大妄想,也是它陷入不可摆脱的深刻困境的根源。

    ④哲学对“全知”的追求犹如一个人拔起自己头发离开地球,实际上在追求一个根本不可能企及和无法实现的目标。当代哲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戳穿了哲学的这一幻象,把哲学从这一幻象的迷梦和独断中唤醒过来。在此方面,康德无疑是先驱者,他通过“理性批判”获得了这样的洞见:试图通过理论理性去获得关于存在本身的普遍性原理,实质上是把“有限”当成“无限”,其结果必然导致“先验幻豪”和自相矛盾。康德的“理性批判”承认了人在把握“世界总体”上的无能,这使得哲学又一次回到“无知乃智慧之母”的思想原点。康德的谦逊比那些自负狂傲的自恋哲人们更加明智而深刻。虽然他被“全知论”哲学家指责为“不可知论”者,但其回归“自知自己无知”这一原始的哲学精神的观念影响至深。20世纪以来,分析哲学家们指出传统形而上学所欲建构的“第一哲学”实际上是把语言和逻辑误用的结果,按维特根斯坦的说法,传统哲学试图用理胜和逻辑的方式去获取“整个世界”的知识,根本谬误在于跨越了不应被跨越的边界,侵入了本应保持“沉默”的领域。唯意志主义哲学、生命哲学等,也都从不同视角揭示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全知主义的无根性与独断性。

(选自《新华文摘》2014年第8期,有改动)

阅读下面文字,完成后面的题。

商周时期的异族婚姻

王进锋

    商周时期,在今天的中国境内生活着很多不同族群。人们用华夏族与蛮、夷、戎、狄来区分他们。异族婚姻就是华夏族与蛮、夷、戎、狄之间的通婚。商朝的开国君主成汤通过与戎狄的有莘氏通婚,取得了“有莘氏媵臣”伊尹的辅佐,从而实现了灭夏的大业。实际上,早在商族始祖契的时候,就已经与戎狄女子通婚。根据《史记·殷本纪》,“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

末代商纣王屡次与外族女子婚配。商纣曾以“西伯昌、九侯、鄂侯”担任商朝的三个重要官职,九侯就是鬼侯,为蛮狄之人。鬼侯为了讨好商纣,将自己的女儿进献给他,然而这位女士“不喜淫”,纣非常生气,就把她杀害了。汉晋学者皇甫谧在其著作《帝王世纪》中也记载了此事。

    商朝末年,周族的首领姬昌遵祖宗之法,各方贤能之士都前往投靠。看到这点,商朝另外一位方国首领崇侯虎甚是紧张,担心周族强大后会危及自己的方国利益,就对商纣说到姬昌将不利于商朝的统治。商纣果然听信谗言,把西伯囚禁了起来,关押在羑里。周族人十分担忧,千方百计营救,大臣闳夭多方搜求美女奇珍,终于得到“有莘氏美女,骊戎之文马,有熊九驷,他奇怪物”,通过商朝宠臣费仲进献给商王。商纣看到后非常高兴,就把西伯释放了。可以想见,周族进献的有莘氏美女,应与商纣结成了婚姻。

    商王之子也与异族女子通婚。商王武丁时期有这样一条甲骨卜辞,内容为“己亥卜,王:子白羌毓,不其白”。这条卜辞是占问商王之子宠幸的白皮肤羌族女子将要生育,所生之子的皮肤是否为白色。

    在西周君王和他们的祖先中,有多人与夷狄女子结婚。根据《诗经·鲁颂·閟宫》,周族始祖后稷是姜螈所生,而“西羌之本,……姜姓之别也”,所以姜塬是羌族女子。另外,周人祖先古公亶父娶的太姜、太王娶的周姜、周武王娶的邑姜也都是羌族女子。

    西周时期的申国,姜姓,在典籍中屡次被称为“申戎”、“姜氏之戎”。西周末年,周幽王新娶了褒姒,甚是宠爱,并生子伯服;幽王立他为太子,还驱逐王后申后所生的太子宜臼。宜臼逃亡到母亲的娘家申国,周幽王向申国索要,申国联合鄫国、西戎攻打周国,并杀周幽王于戏地。这里周幽王的王后——申后就娶自戎狄的申国。

    一些西周诸侯还将女亲属嫁给戎族。公元前 777 年,秦襄公“以女弟缪嬴为丰王妻”。这里的丰王为戎族的君王。所以,秦襄公将自己的妹妹嫁给了戎族的君王。

    商周时期的异族婚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促进了民族的融合,为华夏族的发展和内涵的丰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异族通婚诞生了很多卓越的个体,如契、后稷、晋文公、赵盾、赵襄子等,他们的进取精神和开拓能力极大地推动了历史的前进;同时,为后来历史时期和亲政策的提出和执行提供了切实的历史借鉴。

(选自2014年  10月21日《光明日报》,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源于《唐律疏议》。唐廷诏今集体编纂的《唐律疏议》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为官修,既有奉诏的政治权威,也有专业人士,更有大量可资借鉴的官方文献、民间私家著述与收藏,该不是部分人的即兴创造。老辈法史学者与当代多数法史学者普持此说。

    但是,更权威的历史文献却对此事件均无记载,一些人便以为此说“并无确证”,当存而不论。1975年《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证实了秦《法经》和秦律的存在,秦国“改法为律”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也为商鞅“改法为律”提供了间接证据。然而,反对者依据商鞅同时代文献中,无法律之“律”解,《商君书》及秦汉史集又未见“改法为律”痕迹,断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不足为据,“改法为律”当在商鞅死后。

其    实,“律”作为法律、法令,起始于战争中的军律,而军律来源于音律。战鼓之音为军令,配以军功赏罚之率(“率”同“律”),最终演变成法律之“律”。它的出现,至晚不迟于商代。殷商甲骨文就有“师惟律用”,商周之际的《易经·师卦》也有“师出以律”。秦国“改法为律”是将军纪、军令之律以法律形式拓展到各个领域,即“以军法之律,移刑典之称”。

    《商君书》中“律”字五见,仅从《商君书》之“律”来看,其一为兵律,其余均为与土地相关之法律。这说明“律”已非单指乐律,而是兼指兵律、法律,与其它同时代著述之“律”指乐律者不同。

    《睡虎地秦墓竹简》律文涉及机构及官吏,绝大部分称“县”“令”“丞”,未见“丞相”之名。据《史记·商君列传》与《史记·秦本纪》载,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卑)始“为县,置令、丞”。这反映了出土秦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商鞅秦律的内容。《史记·秦本纪》载惠文王之子武烈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初置丞相”。据1980年在四川青川县出土的战国秦墓木牍载,武烈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王命丞相“修《为田律》”。《为田律》行之既久,故而修订。那么,秦律出现的年份是否与商鞅主持变法的时间(公元前359—338年)大体一致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里引一条律文时用了“公祠”一词,而解释的部分则用了“王室祠”。吴建瑶指出:“研究秦简的学者认为,律本是在秦称王前制定的,故称公祠,解释则作于称王之后,故改称王室祠,所引用的律文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定的原文。我们知道,秦孝公之子惠文王于公元前324年称王,这条律文的制定时间不应晚于此年。”惠文王称王的年代与商鞅被车裂的公元前338年只相隔14年。由此是否可以推断,秦“改法为律”活动即施行于商鞅变法期间?

(节选自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选入时略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在中国历史上存在1300年的科举制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由于科举制影响巨大,人们的评价向来都有很大的差异。

    现在多数学者都赞同唐宋时期的科举在历史上起了进步作用,分歧主要在对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评价。过去对科举的认识往往以偏概全,例如,很多人到现在还以为明清科举只考八股文。其实,科举考试内容繁多,即使是明清时期的科举,八股文也仅为多种考试内容的一部分或者一科,只是其重要性有点像当代高考或研究生考试中的英语,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罢了。但明清两代科举也要考三场,除头场考八股文以外,第二场考论、判、诏、表等当时政府的应用文,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只通八股文而不懂其他知识,也是无法考上的。

    在1300年的中国科举史上,无论哪个朝代,策问与对策都是重要的考试题型。策问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举凡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教育、天文、地理、民族等各种与国计民生相关的大事或经史典籍中的问题,都可以作为策问题目,统治者也往往通过举子的对策来了解民情、征询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策试这种形式可以考查应试者的德、识、才、学以及对"时务"即现实问题的见解。特别是时务策,主要是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问题。

    在传统社会,教育和考试以人文知识为主要内容,西方的中世纪大学和东亚的书院、科举皆然。只有到文艺复兴、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教育的内容才逐渐转到自然科学方面来,注重自然科学,即所谓的实科,是工业文明时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坚船利炮强劲东来的西学代表先进的工业文明,而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农业文明的时代,科举考试内容基本上还停留在古代的古典人文知识,自然逃脱不了被停废的命运。

    科举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然而,在现代中国人对传统事物的看法中,科举大概也是被误解最深的制度。我们不应忽略科举制的历史性。评价历史制度,需将其还原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这样才不至于使讨论脱离了历史实际。试想在传统社会,能构想出其他更好的选才制度来吗?古代的中国统治者和许多文化巨人并不是没有看到科举制的局限和弊端,也不都是因循守旧之辈。但经过反复比较,最后还是选择了科举制,这实际上是一种择善而从。

    古代一些学者批评科举取士并不等于反对科举制度。从古代到近代的学者对科举制的批判主要是对应试现象、对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批判,特别是对八股取士的批判,很少有人否定科举制本身。如朱熹批评只重举业而忽略真实学问的现象,顾炎武严厉批判八肢文,但都没有否定科举制本身。吴敬梓的《儒林外史》、蒲松龄的《聊斋志异》是两位文人久困科场,屡试屡败之后转而撰写的抨击和讽刺科举的文学作品。其中的《范进中举》等篇章长久以来作为中学教材,主导着对科举制的看法。但是,你找得到从韩愈、柳宗元、白居易、欧阳修、苏东坡、辛弃疾到文天祥、林则徐、纪晓岚等成千上万进士出身的人才对科举制的否定评价吗?科举是有很多弊端,也对古代教育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古人始终没有找到更加公平合理而可操作的办法来替代它。因此,一千多年中伴随着连绵不断的批评,科举还是在选拔官员中起主要作用。(选自《新华文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中国古代的礼乐文明

早在夏商周时期,古代先贤就通过制礼作乐,形成了一套颇为完善的礼乐制度,并推广为道德伦理上的礼乐教化,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上的人伦和谐。

中国古代的“礼”和“乐”起源于远古的原始崇拜。《礼记》曰:“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其贡献礼品、击土鼓而作乐,便是最早的礼乐仪式。到了传说中的五帝时期,虽然帝王的领袖地位和递相禅让产生了“礼”的意识,但是礼的制度还未产生。到了夏朝,由于“天下为家,各亲其亲”,于是“礼义以为纪”,礼仪制度才逐渐建立起来。但夏礼因文字记载和考古材料的缺乏,已难知其详。商礼由于殷墟考古的大量发现,以及《史记》有较多的记载,则已彰彰可考。到了周代,礼制集前代之大成,逐渐完备和成熟起来,因为这时不仅形成了系统的礼乐制度,而且赋予礼乐以丰富的人文内涵。“乐”在周之前也已有不少歌舞产生。到了周代,“乐”的内容不断丰富,形成了相应制度,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规范和管理乐舞。

在礼乐文明形成的过程中,周公是一个重要的人物。他制礼作乐,不仅将远古至殷商的礼乐加以改造和发展,形成系统化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而且注入“德”的因素,使其具有道德伦理的深刻内涵。孔子是发展中国古代礼乐文明的另一个重要人物。他继承、推广和宣扬礼乐文明,整理、传播了记载古代礼乐文明的儒家经典“六经”,并且,他以礼乐为解说对象,着力彰显礼乐文明的精义,强调礼乐文明的人伦教化和治世功能。

“礼”是人性的基础。《礼记》曰:“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 是人类文明社会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区别人与动物、文明与野蛮的标准。礼使人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懂得尊敬和谦让;使人区别事物或行为的是非,懂得什么是该做和不该做的。“礼”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向善和自律。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礼乐文明更强调通过礼教,使社会规则内化为人的内心尺度,通过让他们知礼、守礼,达到社会和谐的境界。

“乐”的社会作用重在和谐精神。《礼记》曰:“故乐者,审一以定和,以和合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乐”是协调世间万物的纲纪,它的作用是使人们各安其位,和谐相处。“乐”也有陶冶情操,移风易俗的功用。《孝经》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即乐教有陶冶心性,使人快乐安宁,生命长久之功。因此,孔子要求人们要听雅乐,远淫音。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秩序也。”秩序与和谐是礼乐文明的主旨。“乐者为同,礼者为异。”是说乐的作用在于协调上下,礼的作用在于区别次序。然而,礼和乐虽有形式、功用上的不同,但却是相辅相成的。在远古传统中,礼即人文,是涵盖一切,包括乐在内的。到了周代,礼、乐虽各有制度,但是乐毕竟仍是礼制的一个方面,乐的“和”也是为实现礼而辅助、服从于礼的。乐之“和”能够弥合礼之“分”所造成的心理差距。孔子等儒家常将“礼”、“乐”相提并论,就是因二者之结合,能起到平衡与调和的作用。

先秦礼乐文明经历代沿革,具体内容有变而主旨不变。摒弃旧礼中的贵贱之分,汲取礼乐文明的秩序、和谐理念,对于中国,对于世界,都具有现实意义。

(选自《光明日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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