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材料:按《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的解释:“火耗,明清附加税之一,原为铸造钱币时,金属经火熔炼所出之损耗。”火耗银,由纳税人承担。而州县官征收钱粮加耗抵补实际损耗的余额即“耗羡”。顺治元年七月八日,摄政王多尔衮就曾在谕令中发出“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的警告。康熙帝在晚年就曾对臣下陈瑸说:“加耗原是不好,若禁绝了,恐州县官又别生弊端取钱,重戥私派必不能免。”又认为“居官但在地方安静,即于火耗些微取之,有何不可”。
雍正二年,诺珉被任命为山西巡抚,其到任后,积极清查亏空,题参追赔,对耗羡归公提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划,其要点包括:“(1)减火耗、定火耗率,将火耗公提司库;(2)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3)筹措公费;(4)增设官员养廉。”诺珉此折一到中央,雍正帝极为赞许,认为”耗美归公”一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地方财政改革,对于改变当时所面临的财政经济问题不失为一剂良方。
——摘编自王晓萍《浅析耗羡归公与清朝财政制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