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时间:2024-12-20 浏览次数:4 类型:月考试卷
材料 皇权至高无上,然而皇帝精力和能力也有限,需要官僚机构来执行。中央政府的官僚首领就是“宰相”,其权限有大有小,其名目各式各样。但这个职能及官职始终是存在的,因为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必需的。汉武帝即位后,开始抑制丞相权力,主要是采用选拔内朝官来与外朝的丞相及其政府相抗衡乃至取代其权力。到隋唐时,原来掌管文书的内朝官员尚书已经完全成了外朝官,成了集体宰相。到了宋代,原来内朝司军政的枢密使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称二府,又成了外朝官。明朝废掉丞相,由皇帝直接指挥六部,但实际皇帝身边的近臣又少不了,于是皇帝身边的大学士又承担了议政及宣达的职司,形成所谓内阁。清代,大学士又被皇帝身边掌握军事机要并在皇帝指挥下办理军务的军机处所代替,军机大臣成了实际上的宰相。但同过去宰相权柄相比要小多了。
——摘编自宁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材料 阿根廷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时间 | 主要大事件 |
1816年7月 | “拉普拉塔联合省”正式宣布独立。 |
1853年5月 | 制订了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的宪法, 成立了新的联邦共和国。 |
1862年10月 | 米特雷当选为联邦总统, 先后平息了两次叛乱, 结束了独立后的长期动乱和分裂的局面。 |
19世纪70年代 | 阿根廷现代化进程启动, 经济迎来了飞速发展的时代, 带来“这种增长的关键因素就是农牧产品的出口”。 |
19世纪90年代 | 小麦、玉米、蓖麻等农作物的出口迅速发展, 初级产品出口部门 的发展还推动了早期工业的发展, 特别是食品加工工业。 |
20世纪30年代 | 进入进口替代工业化时期。 |
1946-1955年 | 先后实施了两个五年计划, 国家基本掌握了钢铁、石油、公共交 通等关键部门。 |
20世纪 70年代到90年代 | 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危机日益加剧, 政府以私有化、美元化、贸易自由化等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经济改革。通过了《国家改革法》。 |
——摘编自钱乘旦、韩琦《世界现代化历程·拉美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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