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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20年2月11日,于某某在柴河林业局施业区用猎套套捕到国家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一头(已死亡),其在将野猪运回家的途中被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三道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办案人员通过看守所内部网络视频方式,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在沿江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指派值班律师,为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供见证。提讯结束后,检察官迅速返回,再次用两个小时将案件审查完毕,并以于某某非法狩猎罪向绥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材料二:目前在我国,基于各种原因,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规模大,饲养管理水平低,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缺少行业自律。禁止商业性人工养殖,可以避免在这一领域持续进行低效而缺乏社会意义的执法资源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