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到“AI+”,人工智能的发展既是科技追求,更是关乎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战略选择。
材料一阶段的“+”表示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附加技术被添加到传统行业的既有业务流程或产品之中,以提升效率或解决特定问题。如“制造业+AI”,意味着在传统的制造业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等。“AI+”阶段的“+”表示AI不仅是业务流程的附属部分,更是作为一种基础技术和跨界引擎,推动各行各业的创新与变革。如“AI+教育”,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领域的深度融合,出现智能教学、个性化学习等应用场景。
到“AI+”的转换,意味着AI从单纯的技术附加工具转向了引领行业变革的关键要素,从赋能单一功能升级到重塑整个业务形态。因此,人工智能被认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
材料二 四川省超前布局,抢占人工智能“新赛道”,把人工智能作为2024年“一号创新工程”,超常规最大力度精准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瞄准智算芯片、算力服务器、算法模型等重点领域,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争取加快突破一批原创性技术;整合各方面政策和资源,组建四川省智能感算技术创新中心,集聚芯片、算法、机器人等领域创新人才,构建起创新链集群;以机制创新突破体制障碍,畅通教育、人才和科技的良性循环,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源泉。
材料三 某AI智慧生涯系统平台是B公司开发的、用于辅助学生进行学业规划及高考志愿填报方案制作的系统。2022年4月9日,B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为李某提供总额为6.8万元的AI智慧生涯系统服务,首付4万元,尾款于2022年8月1日前补齐。签订合同当日,李某付费4万元,B公司向李某交付系统服务。同年月,李某发现该系统显示的某高校扩招信息错误;次年5月发现B公司未提供完整服务,导致其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产品不能交付客户、荣誉受损。李某怀疑B公司以不合格的产品交付,拒绝支付尾款并提起诉讼,要求B 公司退还4万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约定向李某交付系统服务,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尾款;李某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存在数据更新不及时、显示信息错误及规划师账号无法登录等情况,B公司的履行存在一定瑕疵。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李某按照合同总价款的90%付款。李某已支付4万元,故其应支付余款2.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