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官员考核是澄清吏治的主要途径。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唐初根据“善”和“最”的综合考察把官员考核结果分为三等九级。所谓“善”主要是指人的品德,如工作态度、工作责任感等。所谓“最”主要是对官员的任职才能和工作成绩的要求。
唐代外考的考核流程是由官员上级初步考核,包括述职、定等、校定、上报,由中央机关吏部考功司复审,考功司作为考核的法定机构,拥有一支非常专业的考核队伍。复审时,由校考使、监考使负责审核监督,之后,公布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复审。所有参加考核的官员,考核成绩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考核成绩为中中的,俸禄不加不减;考在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解除官职,停发当年俸禄,追还任命书
——摘编自田群艳《唐代官吏考课制度述评与借鉴意义》
材料二 张居正恢复和健全了以六科控制部、院,以部、院控制地方巡抚的旧制,再创制了内阁控制六科的做法。他设置了三本账簿,要求各科的账簿,上半年、下半年各清理一次,查核簿内的事情有无拖延。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做到了“月有考,岁有稽”。除了定期考核外,有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特别考察即闰察。他还依省区分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可以随时对不称职的官吏提出弹劾,对于有政绩的官员,可以为其奏功。
——摘编自蒋长芳《张居正的考成法及其在改革中的作用》
材料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考绩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工作实绩占50%、操行占20%、学识和才能各占15%,同时规定如果工作实绩单项考核不满30分,也视为不及格。按照文官考绩的多少进行定等。其中,将年考分为六等以上者为一等,70—79分为二等,60—69分为三等,50—59分为四等,40—49分为五等以下者为六等。年考以60分为合格。
——摘编自秦涛《近现代中国公务员考绩法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