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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安徽省滁州市滁州中学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期末试卷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从西汉起儒家的法律思想被奉为正统。不过儒家虽然主张礼法并用,但在他们眼中,礼与法不是半斤八两,中国封建法制的实际情况是“礼治”长期占主导地位。儒家认为刑罚必须以礼德为依据,以伦理为统率,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患于未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后来成为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最初,刑起于兵,后来有了法,但主要还是刑法,人们一谈起法就很自然地与刑罚联系起来。平民百姓都谈法变色,视诉讼为畏途。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上,认为政事的兴废、法制存亡,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法家虽然反对“人治”,可是,他们又主张“法自君出”,最终还是没有跳出“人治”的窠臼。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法自君出被视为天经地义。

——摘编自刘新《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材料二 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是在经济发展、氏族纽带被冲破的前提下,由于外来平民与本国贵族的激烈斗争,迫使贵族不断让步,被迫妥协而产生的。罗马不仅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治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体系之中。他们很早就把法律作为一门学问来加以研究,从而产生了一代又一代法律思想家。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和世俗君权的膨胀,思想家们在驳斥教权专横的同时,对世俗专制也展开了毫不妥协的抨击,批判的焦点大都集中在专制、人治上。公元392年,狄奥多西皇帝颁布法令,正式立基督教为罗马国教。自此,世俗社会的制定法不仅要体现和服从永恒的自然法,还要体现和服从上帝的神法。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法典中大量的关于刑事内容的规定被民法化了,西方的公法也具有强烈的私法化的倾向。

——摘编自于力军《中西法文化差异与中国法文化现代化》

(1)、 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征。
(2)、根据以上材料指出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思想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分析形成不同的原因。
举一反三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南朝刘宋孝武帝时,有个名叫谢士先的人告发申坦是刘义宣(谋反败亡者)的同谋。当时申坦已死,他的儿子申令孙为山阳郡太守,听到这个消息,便到廷尉投案请罪。廷尉卿蔡兴宗议曰:“若坦昔为戎首,身今尚存,累经肆眚(朝廷宽赦),犹应蒙宥(宽恕)。令孙天属(父子天性相连),理相为隐。况人亡事远,追相诬讦,断以礼律,义不合关。”同时指出谢士先“发因私怨,况称风声路传,实无定主,而干黩欺罔,罪合极法。”又有告状的百姓二十二人,案情还未了结,还得参与廷尉审讯,按照当时的法律,这些人应该暂时拘押在尚方(监狱)之中。蔡兴宗“以讼民本在求理,故不加械,即若系尚方,于事为苦”。

—摘编于李延寿《南史·列传·卷二十九》

材料二  公民们:……在一个共和国当中,退位的国王只能在两种情况下派上用场:要么是危害政权的安定或是威胁自由,要么就是同时实现这两个结果。……我必须声明:路易十六必须死,因为祖国必须生。至于路易十六本人,我建议国民公会立刻宣布他是法兰西全体国民的叛徒。我建议为牺牲的自由革命烈士们竖立纪念碑,让人民始终铭记权利意识和曾经屈服于暴君的恐惧,同时也让所有的暴君永远知晓并害怕人民及其正义。

—摘自罗伯斯庇尔(1792年 12 月3 日)《就对国王的审判问题而作的演讲》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以后诸侯国纷纷起而仿效。随着法律的公开化,“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在总结各国法律的基础上,编定《法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一部诸法合体分篇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变法的《六律》就是仿照《法经》的内容和体裁制定的。……中国古代法规中不但有一般的惩治刑事犯罪的内容,还载有国家体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条款,既包括了军事、财政、经济、文教等方面的职责,又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不但详列了判决量刑标准的实体法,还包括具体处理诉讼、办案断狱的程序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责、待遇和具体工作细则,乃至考课、升贬、休假、丧葬之制也无不在内。律、令、格、式、例和诏敕、上级批详等长期并行。

1870年,清政府进行了一次法律修改,虽然是小修小改,但还是迈出法律变革的第一步。1889年,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新思想日益深入人心。随后,由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攻入北京,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统治岌岌可危,清朝政府被迫承认,不变法实难苟存,一些高官权臣们也认为不图强则不能自立。1902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大使伍廷芳等主张兼取中西,着手修订法律,得到清朝政府的同意。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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