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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广东省清远市名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调研联考历史试题

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中提出:“在理论上,法律总体现着其创造者的世界观,每一种世界 观都包含着社会和经济趋向,它取决于事实上规定权力及凭借这一权力立法的阶级的实际 意图”。据此可知,近代西方法律制度( )
A、体现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B、力求保证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C、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武器 D、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到来
举一反三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三代强调礼治,西周时期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已经形成。

但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用于控制社会下居劳动人民。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严酷繁杂的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汉武帝重用张和赵禹的“条定律令”,律法日繁。汉律特别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礼刑一体”的法制体系。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杖,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摄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平,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编自何成刚等主编《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

古往今来,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阅读材料,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从商鞅以来, 在法家“明法”思想的指导下,秦律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严厉惩罚政 治犯罪。凡是反对君主“为乱”“为逆”的行为, 最少是死刑, 多是“灭其宗”“夷三族”。甚至宣 读诏令时不起立致敬,也属犯罪。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惩治盗窃行为。如私自侵犯别 人田界,“赎耐”;“盗采人桑叶”,罚 30 天徭役;五人以上集体偷盗抢劫,处以“斩左趾”刑。三 是对于一般的斗殴伤害、奸淫伤害也给以惩治。

——摘编自朱绍侯《中国古代史教程》

材料二

过去在法学理论界,讲到法律制度的划分,好多都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来划分一个国家的 法律制度。从阶级属性讲,西方国家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法系。对于资本主义 法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 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 利益而颁布的”,这种法律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

——栗战书《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材料三

一百年来, 中国共产党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发展道路。 1840 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 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了改变国家命运,尝试了多种宪法制度,都未能改变山 河破碎、积贫积弱的状况,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找到自己的领导力量。直到 1921 年,中国共产 党的成立改变了这一切, 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开辟了中国宪法制度的 新纪元。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宪法与时俱进,不断回应人民对宪法的期 待。

——韩大元《增强宪法自信筑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根基》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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