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模拟题 难易度:普通
广东省汕头市2021届高三历史二模试卷
材料:隋朝建立伊始,户籍极为混乱。开皇二年(582年)以北齐、北周旧制为基础,制定户籍新法,把人口按年龄区分为黄(3岁以下。)、小(3-10岁)、中(10-17岁)、丁(18-60岁) 老(60岁以上)。次年,把成丁由18岁改为21岁,有家室的丁男每年服役二十日,納租粟三石、绸绢二丈、绵三两。清查户口不实作为一个尖锐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开皇三年下令,州县官吏检查隐漏户口,称为“大索貌阅”,即为了编定户籍,地方官每年要亲自查验户口、年龄、疾状,称为貌阅(或貌定、团貌),对户主的手实(申报)加以核对。大索貌阅为的是把隐漏户口检括出来,还要把“诈老诈小”者清查出来,把大功以下(堂兄弟以下)从户籍中分离出来,使大户分析为小户,增加服役的承担对象。但大索貌阅成效有限,对于大批依附于强宗大族的荫庇户口仍无能为力。隋文帝便采纳尚书左仆射高颖的建议,实行输籍法——由中央政府制定“输籍定样”,即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州县,每年正月初五,县令派人下乡,依样确定户藉,强制荫庇户口向政府登记,旨在拆散大户,析出若干小户,经过历年检括,开皇九年(589年)隋朝旧境之内的民户由隋初的四五百万户增加到六七百万户,大业二年(606年)又增加到八百九十万户。
——据樊树志《国史概要》
材料:隋文帝杨坚(581-604年在位)。北周的法律“内外恐怖,人不自安”。隋文帝命令高颎等人参考魏晋旧律,制定《开皇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教”的原因,特敕命苏成、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而不失”,究成了《开皇律》。《开皇律》废除宫刑、车粟、枭首等残酷刑法。《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唐朝基本都上继承了。
——摘编自吴楠《论<开皇律>承上启下的历史意义》等
材料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废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史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材料:隋以前的地方官制极为紊乱,机构重叠,溢立名目。南朝置有侨州郡县,形成“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局面,造成“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状况。由于官吏冗多,耗费了大量国家资财,出现了“资费日多”,“租调岁减”的局面。583年,隋文帝废去郡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改为州、县两级,并且合并了一些州县,裁汰一批冗官。汉、魏时期,州、郡、县长官权力很大,可以自行选用僚佐。至南北朝时,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地方佐吏已多由吏部选授。隋朝建立后,隋文帝确立了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的制度,并且还规定县佐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隋文帝还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僚属每年年终须到中央报告工作。
——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关于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隋书▪高祖纪下》有云:开皇十年五月己未诏:‘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包桑,恒为流窵之人,竞无乡里之号。’‛按《隋书▪食货志》云隋文帝代周,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前篇语及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其制已开兵民或兵,合一之端。唐代府兵的基本条件,即兵民合一,实已完成于隋文帝之世。
隋文帝对府兵的另一个改变是:当他尚未代周但已掌握政权的时候,下令恢复府兵的汉姓。复姓,表明汉化的主流,终究战胜了鲜卑化的逆流。复姓,表明府兵不再是一支胡人的军队,而是一支名实相符的汉人或夏人的军队。军与民的胡汉之分,至此消除。
——摘编自万绳楠《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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