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论述类文本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阅读与鉴赏练习
土贡制度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上古时期,贡赋一体。春秋时贡、赋开始出现分化。至秦汉时,土贡已独立于赋税之外。与藩属贡及土司贡不同,其形式主要是各地将地方特产以实物形式上交朝廷或直接交给皇室。明代,土贡制度已较为成熟,且贡物折银也随一条鞭法的施行而得以推广。
清代的土贡制度,在明代基础上不断改革,到乾隆年间大体趋于稳定。部分土贡物品由无偿交纳改为有偿采买。具体说来,可以确定有偿采买的部分主要是东北土产、织造贡物及密云等地“打捕户”猎得的鹞子、野鸡等活物。这部分土贡,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为国家和皇室采购或生产所得。其余各直省土贡则无论是征实物还是折银,都与田赋类似,仍为对皇室或国家的义务与负担。此种变化,《皇朝文献通考》有“旷荡之恩,洵千古所未有也”的评价。虽然有偿征收的土贡只是一小部分,但是这种性质上的转变,在中国土贡史上仍具有重要意义。
与前代相比,清代土贡的种类与数量有所减免,余下的则多数折银征收。清以前的土贡,往往数量庞大,名目纷繁。《通典》所列唐代天下贡物详细清单,有洋洋四千余言,种类令人眼花缭乱。清代考虑到内务府贡中新增东北特产的庞大比重,对前代土贡有所减免。清代东北土贡大幅增加,除典章中记载的人参、貂皮、东珠三项外,尚有粉子蕨菜、蜜饯山楂、蘑菇、野菜、蜂蜜、米面制品、熏制肉食、兽类、鹰隼、各种活体观赏动物、军器原料等品种,反映出满族统治者对于故乡土产的特殊偏爱。
清代土贡,各省每年入贡次数不等,承担的贡额亦不等,承担种类较多的省份,每年每次所贡的物品也不尽相同。贡品既是提供给皇帝与皇室的东西,其规格自然非比寻常,必须是同类物品中的佼佼者。当贡品的品质、大小等不合要求时,一般的做法是饬令补换,严重者要追究承办官员的责任。
一般来说,贡物抵京,会由不同的机构根据固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查收,然后由内务府或者户部奏报给皇帝,皇帝同意收取则贮库留用。种种贡物的备办、起运到抵京贮库,皆有定制,解员的安置和返回也各有规矩。贡物收讫,大体有消费、赏赐、祭祀和售变四种用途,而同一贡物也有可能同时具有多种用途。东北所贡的各类动物毛皮,除消费和售变外,嘉庆时每年还从售变部分中取一部分貂皮交衣库做成貂褂,由内务府草拟,皇帝钦定名单与等级,“赏卖”给在京大臣、御前侍卫与乾清门侍卫,让他们“先赴银库交价,后赴皮库领取”。
(摘自2015年3月21日《光明日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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