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天津市第八中学2020-2021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第三次统练试卷
材料:明朝建立前,即开始制定律令,成律285条、令145条,于洪武元年(1368年)颁行。洪武六年(1374年),在此基础上颁行《大明律》30卷,606条。此后又反复增删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重颁《大明律》30卷,460条,成为定稿。重颁《大明律》的篇目由《唐律》十二篇改为七篇,依次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位居“十恶”前列的谋反、谋大逆之罪,唐律规定犯者斩,其父及年十六岁以上者绞,其余亲属不处死。明律则把犯者凌迟处死,亲族男子如祖、父、伯叔父、兄弟、子、侄、孙、不限籍异同,以及异姓同居之人,但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唐律对此类大罪注意区分情节,如“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及“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能服人”之类,皆适当从轻处理,明律则无此区别。又如私铸铜钱之罪,唐律流三千里,明律则论绞。不过有关典礼、风俗、教化等虽危害政权、社会,但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明律量刑比唐律为轻。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一明初在地方设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三司”,互不隶属,虽是强化中央集权之举,但事权不一,不利于弹压地方。于是相继出现了巡抚、总督的设置,以节制三司,统一协调地方权力,消除牵制、扯皮、效率迟缓之弊。有明一代,地方上先后设立巡抚30余处,总督10余处,但设置尚未完全固定,辖区大小不均,如内地巡抚通常兼治一省之事,而边地巡抚辖区却小于一省
——摘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二在清政府致力于实行立宪政体之后,它处理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制度的改革。在义和团事件之后不久,政府已经开始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整饬吏治和改组过时的官僚机构。但是这种努力遇到了很多困难。造成许多官员贪污腐化和官僚制度落后过时的原因被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存在着“捐纳”制度,特别是卖官鬻爵。以前当政府需要额外收入时,它就临时求助于卖官鬻爵的办法,但是自从太平军战争以后,这个制度就成了一项长期措施。结果官场中有很多人是以金钱或军功获得他们的官职的。人们认为这种作法造成了大量的贪污腐化。此外,有很多官署几乎没有职守。在中国,子女们被认为应遵循由父母规定的成例行事,因此,由历代皇帝设立的衙署即使在时移世易和需要改组时,仍然被保持了下来
——摘编自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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