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模拟题 难易度:普通
河北省衡水中学2020届全国高三语文第三次联合考试卷
在长期的契约实践中,唐代形成了有着东方文明特色的契约观念与文化,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
唐代社会的契约活动异常活跃。当今存世的唐代契约文书主要分为两部分,即新疆魏唐契约与敦煌唐宋契约,年代涵盖唐初至唐末,种类则涉及“卖地契”“卖舍契”“卖牛契”“贷麦粟凭”等。从类型上看,契约类型渐趋多元化,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等均已出现。从主体上看,唐代契约的主体均是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平等主体,以良人为主,“两和立契,获指为信”。从结构与格式上来看,唐代契约则具备常规的结构与格式内容,签约时间、交易主体、交易内容等不一而足。
唐代的契约制度也非常丰富,形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相结合的双重制度体系。而该制度体系所追求的目标与契约观念相契合,即确保契约各方主体“守约”,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唐代关于契约的国家法集中体现在《唐律疏议》与《杂令》中,且总体上干涉程度较低,遵循“私契优先”的原则。为确保民间契约的正常履行,国家法首先是对其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以借贷合同为例,《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国家法对契约的少数内容及履行程序进行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层面将契约内容科学合理化,避免因一方契约义务过重而难以履行。此外,为限制过度压迫债务人,《唐律疏议》还强调债权人应采取官方诉讼的方式,私自“强牵财物”且超过本契者,将按坐赃论处。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契约的,国家法绝不纵容,甚至会动用刑罚来保障契约的履行。
相对于国家法,民间法对契约的规范似乎更为直接细致,借货、买卖、授田等各类契约均有民间法适用的情况。民间法形成于乡民长期的生活实践之中,虽然并未形成正式的文本表达,但其在调整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并不缺乏效力和规制性。民间法通常有着与国家法不同的标准或规则,而契约中经常采用民间法的规定,以此来规避或突破国家法的适用限制。至于民间法对违约的处罚,由于民间法毕竟不是国家法,很难直接设定处罚措施,但其优势在于为各地生活群体所认同,并共同遵守,故有着天然的约束力。
除社会实践与制度文本之外,唐代的契约观念还体现于社会主流思想中。终唐一代,诚信始终在社会主流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统治者奉行“德礼诚信,国之大纲”,普通民众亦以之为日常行为准则。在此背景下,诚信的观念进一步融入了唐代的经济生活之中,形成了以契约为主要形式的约束机制,推动了契约活动乃至商品经济的发展。
毋庸置疑,契约观念对唐代社会的影响极大。盛世的出现,需要清明的政治作为基础,而这得益于唐代统治者对契约观念的重视。盛世也意味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活跃,而契约观念恰恰为市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推动了唐代社会经济的繁荣。
(摘编自柳正权《唐代社会缘何推崇契约观念》,(人民论坛)2018年6月)
试题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