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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困难

山东省滕州高考补习学校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三周同步检测语文试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董仲舒之“数”

王传林

    ①“数”作为哲学概念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并被《周易》《老子》《荀子》等作品予以理论化。时至秦汉,《吕氏春秋》与《淮南子》等作品对“数”与“数字”也颇为钟情,董仲舒更是将“数”与“数字”大胆地运用到人伦、社会与政治领域,从而赋予其与众不同的哲学意蕴与伦理价值,值得多维探寻。

    ②“数”作为存在,是一切存在之定在的敞开与涌现。当“数”成为人感知与思考的对象时,它便有了被抽绎与量化的可能,从而使其与存在本身相分离,继而成为一种理念或思想。

    ③继轨前人,董子提出“五音比而自鸣,非有神,其数然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等。在他看来,万物之中存在“数”,天亦存在“数”。或曰,“数”作为存在拥有物自体隐存的幽暗与形上之天所涌现的神秘,由数至数字的过程则是试图摆脱幽暗与神秘并使之明朗与清晰的过程。在董子眼中,数字是最纯净、最明晰和最抽象的定在,从而凡物皆成可度量、可重复或可显现的图式;同时,数字作为一种哲学语言拥有言说的力量,拥有建构理论世界的力量。简言之,“数”作为存在之定在向人揭示宇宙的图景与结构,其中蕴含着天道、善与美的敞开与涌现。

    ④人是“思”的主体,“数”是“思”的对象;人在思时通过数字符号面向存在。董子以“气”为载体,以“一”为原点,以阴阳变化为路向,由“一”推演出“二”(阴阳)、“四”(四时)、“五”(五行)与“十”(十端);同时,他又以“五行”配“五常”,以“四时”配“四政”。值得指出的是,董子认为“十”具有圆满性、人伦性与道德性。由“一”至“十”,“数”完成符号化推演。数的符号化意义则在于数字被引入人伦、社会与政治领域,董子意在为现实伦常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建构寻找形上依据并试图解决其合法性的来源问题。

    ⑤董子语境中的“数”之于一切存在是一种尺度——价值尺度。董子认为人伦、社会与政治领域的一切规则皆有定数,而且不可违反;否则,即便是皇帝也会受到“天谴”。在董子那里,“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因此,“数”成为“君权天授”理论的凭证。可以说,数的存在使天、人、政三者之间有了同质与贯通的基础,也使得王者可以按照数的尺度去看待一切客观存在,进而得以完成伦常制度与政治架构的设计。

    ⑥董仲舒用数与数字来解构一切存在(包括人自身),他建构了系统的数字诠释学,提出了颇为典型的诠释范式。其中,以数释天是形上依据,描绘的是自然图景;以数诠经是理论源泉,描绘的是历史图景;以数解人是基本环节,描绘的是身体图景;以数统政是理论旨归,描绘的是政治图景。

    ⑦“以数统政”是理解其数字诠释学的关键。董子认为“王者制官”是通过“条天之数”与“备天数以参事”来实现的,其要旨是“天之数,人之形,官之制,相参相得”。简言之,通过“人副天数”与“官制象天”,“天数”得以向“人”与“制”扩展。或曰,现实政治制度的内在理性应该源于天数,否则将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

(选自《光明日报》,有删改)

(1)、下列对本文主旨的概括,正确的一项是(    )

A、在董仲舒那里,“数”既是存在之定在,又是存在之符号;既是存在之尺度,又是他数字诠释学的基础。 B、董仲舒用“数”与“数字”解构自然和社会,赋予了“数”与“数字”不同的哲学意蕴与伦理价值。 C、董仲舒为君权寻找合理性,“数”既是“君权天授”的依据,也是能够超越君权、制约君权的力量。 D、在董仲舒那里,“数”的存在使天、人、政之间有了同质与贯通的基础,“天数”得以向“人”与“制”扩展。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数”的概念出现很早,其范畴在历史发展中被不断拓展和丰富,具有了丰厚的意蕴和价值。 B、“以数统政”是董仲舒数字诠释学的关键,也是董仲舒数字诠释学的理论旨归,描绘的是历史图景。 C、作为人感知和思考的对象,经过抽绎和量化后,“数”便与存在本身相分离,成为一种理念或思想。 D、“数”是幽暗而神秘的定在,数字则是纯净、明晰、抽象的定在,能够揭示宇宙的图景与结构。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在董仲舒之前,“数”就已经被理论化,而董仲舒则把“数”推演成为明朗、清晰的数字。 B、董仲舒以“气”为载体,以“一”为原点,以阴阳变化为路向,把数字引入到了人伦、社会和政治领域。 C、“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包含着以数解人的思想,这种思想是董仲舒诠释范式的基本环节。 D、董仲舒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如果违背人伦、社会、政治之“数”,就会遭受惩罚。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提出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试图从地理、宗教、民情、风俗中追寻法的精神。他们虽然都没有洞悉法最终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但都从德与法的关系角度,阐释了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极大地影响到法的内容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

法律与道德并非浑然一体。一般而言,国人擅长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将道德与法律做一体性认识和处理,然后如太极八卦一般,讲究两者的相互转化。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法律获得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当然,在分析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看到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对法治国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命题,既解释了在社会稳定时期,法律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待,又肯定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其实难以决然剥离。但是,当命题转向治国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国”为主,抑或是“以德治国”为要,答案当然毫无疑问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

需要强调的是,“法主德辅”绝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仅仅是指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法治更适合作为主体,也更应该成为主体,而以德治国是建构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战略。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但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并不止步于此,而是为了最终获得更高层次的复归,形成良法善治的辩证统一体。

(节选自《道德与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光明日报》2015年04月,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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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美国著名汉学家史景迁携带《曹寅与康熙》等新书来华举办首发式,并在多所高校进行讲座,在学界和媒体引发新一轮“汉学热”。但笔者以为,“汉学”当热,然不可将之混同为“国学”。

    汉学是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学者研究和介绍中华文化的学问,历经游记性汉学、传教士汉学、学院派学,以及侧重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中国学”等几大阶段,至今已有600多年历史。面对中国浩瀚的文化和杂的现实,汉学家们皓首穷经,著书立说,既促进了中华文化的海外传播,也带动了中外文化的交流融合,甚至改写了世界的文明进程。比如,欧洲“启蒙运动”就深受来华传教士介绍的儒学的启迪。

    不过,中国学界对汉学的追踪和介绍仅有100多年的历史,且忽冷忽热,不成系统。其中,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和八九十年代,国内曾分别兴起一股“汉学热”,原因是这两个时段中国社会变动剧烈,思想争鸣活跃,国人迫切希望通过汉学来了解外国人是如何看待中国以及中华文化的。此次史景迁访华引发的新一轮“汉学热”,则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时代背景下,国人试图借助汉学对自己国家崛起和文化复兴进行的一种心理上的印证和调适。不难看出,汉学不仅是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桥梁,还是中华文化反观自身的镜子。通过汉学,中华文化既能发现自己的优缺点、长短处,也能了解自己在世界文化生态中的方位和价值。

    然而,汉学虽有重要价值,但亦不可无限拔高。因为,汉学在本质上是一种“西学”,是西方人用西方价值观念、学术范式来研究中华文化的学问。对汉学家而言,中华文化仅仅是学术研究的客观对象,就像实验室的试验品或博物馆的展览品一样,很难内在于自己的生命,灌注以自己的情感,更很少负有弘扬和光大的责任感。

    但是,中国人注定做不了中华文化的旁观者。因为千百年来积累沉淀下来的中华文化,亦即通常所说的国学,是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命脉,正如国学大师章太炎所言:“夫国学者,国家所以成立之源泉也。”所以,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学者,须对国学有一种“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使命感;否则,遗失国学就等于抛弃了传统,丢掉了根本,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整个国家和民族就会得历史失忆症和精神分裂症。

    令人遗憾的是,百余年来中国人一度迷失国学,崇拜西学,形成了一种与“西学心态”互为表里的“汉学心态”——前者指试图以西学取代国学,后者指像汉学家一样把国学仅视为学术研究的对象,不再用生命和情感去体验并证实国学的优美价值。尤其是近些年,中国学界还出现了以获得外国汉学奖项为荣,谋求学术名望乃至经济利益的灰色学术现象。上述现象的实质是国学的“汉学化”。如任其发展下去,国学将会变成一种“在中国的汉学”,而汉学乃至西学则会变成“在中国的国学”。

    总之,汉学当热,但不能将之混同为国学,更不能以之取代国学。我衷心祝愿汉学能早日成为国际显学,更希望中国能大踏步复兴自己的国学,同时热烈欢迎海外汉学回家,使自己成为世界汉学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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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汉族成年礼源自上古成丁礼,发展至周代时已经摆脱了以考验为目的的严酷形式,而成为一种强调青年社会责任和赋予青年人权利的彬彬之礼。成年礼又有男女之分和阶层之分,至今能看到的比较完整的历史记载为《仪礼·士冠礼》中周代士人阶层的成年礼,有些文献中对士人以上的贵族阶层的成年礼也有零星记载,但庶人之成年礼则因“礼不下庶人”之故没有记载。

    《礼记·曲礼上》中云“男子二十,冠而字”,即士人阶层男子二十岁时需加冠取字,以示成年。成年礼有一系列仪式化过程,先要占筮确定行礼日期、选择负责加冠的主宾和赞冠者。加冠当日,主人要在庙堂准备礼器、酒筵,并于门外,三揖三让,亲迎宾客。仪式开始,由主宾和赞冠者为冠者行三加冠之礼,初加缁布冠,再加皮弁,后加爵弁,同时颂念不同的祝辞。冠礼毕,冠者要拜见母亲。回来后再由主宾为其命字,有了字后再出见乡邻与尊长。此时主人则以酒筵招待宾客,然后送宾,以后还要派人给主宾赠送俎肉,这样才算完成整套成年礼。在这个庄重繁复的仪式中,冠者经过一系列显性的仪容改变和新的礼仪知识的习得;亲身感受到了成年所被赋予的诸多权利和责任,此后,冠者就有了祭祀神灵、出征、婚娶以及承担其他社会事物的资格。

    女子笄礼在仪式上则要简略得多,并且甫一出现,就是与女子出嫁紧密相连的。《礼记·曲礼上》云“女子许嫁,笄而字”。许嫁的年龄一般为十五岁,仪式主要是结发戴簪和命字。女子从此不再被称呼以小名,而开启了“待字闺中”的人生新阶段。即使未许嫁,成年女子也要行笄礼,只不过仪式更简单一些,“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正因为笄礼与许嫁的结合,使其与冠礼相比在仪式上保持了更强的稳定性,而男子冠礼的某些仪式则随着社会结构改变和历史变迁发生了重大变异。

    古代汉族成年礼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易服和命字。衣着发式的改变是成年的身体标识;命字则是人际交往中的成年标识,从此同辈之间便以字相称,而在人际交往中直呼其名被视为不敬。

    成年礼对于个人、家族和国家都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于个人,成年礼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特殊时刻,能促使一个人真正从身心发生改变,是人的生命转换和身份转换的特定标记。于家族,成年礼的举行不仅意味着接纳一个新的事务参与者,同时也是接纳一个风险分担者和利益分配者。于国家,接纳一个能分得田地的成熟的新的社会成员以后,也多了一个各种赋税和杂役的承担者。可见,成年礼所蕴含的功能意义牵涉到社会的不同层面,因而在人类社会中至今犹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青花瓷发展的黄金时代是明朝永乐、宣德时期,与郑和下西洋在时间上重合,这不能不使我们思考:航海与瓷器同时达到鼎盛,仅仅是历史的偶然吗?从历史事实来看,郑和下西洋为青花瓷的迅速崛起提供了历史契机。近三十年的航海历程推动了作为商品的青花瓷大量生产与外销,不仅促进技术创新,使青花瓷达到瓷器新工艺的顶峰,而且改变了中国瓷器发展的走向,带来了人们审美观念的更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郑和远航带来活跃的对外贸易,青花瓷也许会像在元代一样,只是中国瓷器的诸多品种之一,而不会成为主流,更不会成为中国瓷器的代表。由此可见,青花瓷崛起是郑和航海时代技术创新与文化交融的硕果,中外交往的繁盛在推动文明大交融的同时,也推动了生产技术与文化艺术的创新发展。

    作为中外文明交融的结晶,青花瓷真正成为中国瓷器的主流,则是因为成化年间原料本土化带来了民窑青花瓷的崛起。民窑遍地开花,进入商业化模式之后,几乎形成了青花瓷一统天下的局面。一种海外流行的时尚由此成为中国本土的时尚,中国传统的人物、花鸟、山水,与外来的伊斯兰风格融为一体,青花瓷成为中国瓷器的代表,进而走向世界,最终万里同风,成为世界时尚。

    一般来说,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化,而时尚兴盛则是社会快速变化的标志。因此,瓷器的演变之所以引人注目,还在于它与中国传统社会从单一向多元社会的转型同步。瓷器的演变与社会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我们对明代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如果说以往人们所了解的明初是一个复兴传统的时代,其文化特征是回归传统,明初往往被认为是保守的,那么青花瓷的例子,则可以使人们对明初文化的兼容性有一个新的认识。事实上,与明代中外文明的交流高峰密切相关,明代中国正是通过与海外交流而走向开放和进步的,青花瓷的两次外销高峰就反映了这一点。第一次在亚非掀起了中国风,第二次则兴起了欧美的中国风。可见,明代不仅是中国陶瓷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转型时期。正是中外文明的交融,成功推动了中国瓷器从单色走向多彩的转型,青花瓷以独特方式昭示了明代文化的演变过程,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从单一走向多元的例证。

(摘编自万明《明代青花瓷崛起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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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竞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教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母框。周人的《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献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凝狱,把与众共之,众疑,放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放免处理。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放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向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获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家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黄宗羲,关注教育,尤其重视学校建设,认为“学校之盛衰,关系天下之盛衰”,他对以科举为轴心的学校教育非常不满,痛斥之为名利争夺场。他理想中的学校,是超越功名利禄的文化传承与光大之地,是养士之所,又是涵育与推动思想解放与创新的精神家园。

    在黄宗羲看来,学校不仅是传播知识的场所,更是体现思想解放的创新家园。他断然否认皇权与真理的等价性,强调是非不是任何专断的意志所能独裁,必经理性辨析而后定。其间就隐含了黄宗羲对学校的不迷信、不盲从而唯在求真求是的创新寄意。黄宗羲曾痛斥科举祸国殃民,而其最大的危害则是“取士而锢士”,扼杀教育的启蒙与创新追求,使“经、训”俨然雷池,士人不敢越之半步,“世之庸妄者,遂执其成说,以裁量古今之学术,有一语不与之相合者,愕眙而视曰:此离经也,此背训也”。黄宗羲痛斥科举强化了这种盲从迷信的学术风气,使“传注再变而为时文,数百年亿万人之心思耳目,俱用于揣摩抄袭之中”,士林失去了思想的活力和探索的勇气,从而形成严重的“封己守残”。有鉴于此,黄宗羲大声疾呼要冲破迷信,“盖道非一家之私。圣贤之血路,散殊于百家,求之愈艰,则得之愈真”;要学贵独创,学贵自得:“学问之道,以各人自用得著者为真。凡倚门傍户,依样葫芦者,非流俗之士,则经生之业也。”黄宗羲倡导异质共存,他希望学校是实践、捍卫这一精神的场所;换句话说,他期待学校教育彻底摈弃科举的“锢士”之弊和“空华臭腐”的精神沉沦,而涵育独抒己见的勇气与冲破成见的创新活力。

    黄宗羲曾开宗明义地说过:“学校,所以养士也。”不过,这里的“养士”,绝非仅仅是培养一般的人才或是科场得意的人,其寄意所在是为国家培养和准备安邦与治天下的精英与栋梁。具体说来是像东汉太学生那样,“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议”;是如宋代“伏阙捶鼓”的太学生那样,“宋诸生伏阙捶鼓,请起李纲……将见盗贼奸邪慑心于正气霜雪之下!君安而国可保也”。可能正是在此安君保国的意义上,黄宗羲又强调学校有着使天下达于大治的重要功能,用他的话说即学校为“治天下之具”:“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

    黄宗羲认为,学校固有“养士”之功能和职责,但“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在黄宗羲的教育设想中,学校还有改善社会风气和推进文明进程的义务,即“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黄宗羲认为,如果没有学校,人民将有陷于野蛮之虞。改变风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为厉禁,一为教育。就效果和功效来看,前者为末,后者为本。在黄宗羲看来,光有禁是难以变民风,改民俗的,“庶民未必通谙其丧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宫室之制”;只有依靠教育才能从根本上移风易俗,即“学校之教明而后可”。因此他认为一地教育的主管者,对一地的风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入其境,有违礼之祀,有非法之服,市悬无益之物,土留未掩之丧,优歌在耳,鄙语满街,则学官之职不修也”。黄宗羲还建议在世风民俗的建设上,以朱子《家礼》为蓝本和指导。值得注意的是,黄宗羲提出学校教育不仅有“革习俗”的文明进步的意义,也是富民的关键措施之一,“治天下者既轻其赋敛矣,而民间之习俗未去,蛊惑不除,奢华不革,则民仍不可使富也”。这里黄宗羲实际上已触及启民智与富民的关系,其本质是肯定了文化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意义。

(摘编自胡发贵《黄宗羲的“学校”观》,《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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