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发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有哪些经济意义?有人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违背了税收的固定性和无偿性要求。请你对此观点加以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