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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文言文阅读 题类:模拟题 难易度:普通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届九年级下学期语文毕业班一模考试试卷

阅读下文言文,回答问题。

孔子世家赞

    太史公曰:《诗》有之:“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乡往之。余读孔氏书,想见其为人。鲁,观仲尼庙堂车服礼器,诸生以时习礼其家,余祗回留之不能云。天下君王至于贤人众矣,当时则荣,没则焉。孔子布衣 , 传十余世,学者宗之。自天子王侯,当时则荣,没则已焉。自天子王侯,中国言《六艺》者折中于夫子,可谓至圣矣!

(1)、本文作者(人名),在选文中他自称“”,这是他当时所任职的官名。
(2)、解释文中划线词语的意思。

②余袛回留之不能

③没则

④孔子布衣

(3)、请具体解释题目中的“赞”的意思。
(4)、开篇作者即引用《诗经》中的名句表达对孔子的崇敬,除此外,还能从哪里读出他对孔子“乡往”之情呢?请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出来。
(5)、孔子的言行对后世影响深远,【课文迁移】中的三则语录是孔子从哪些方面对后人进行的教诲?

【课文迁移】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学而》)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述而》

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冶长》

举一反三
阅读下文,完成下列各题。

云中谁寄锦书来

朱铁志

      电脑的普及,使文字书写急剧退场。用惯了纸笔的中老年人,还在挣扎着试图挽住书写的臂膀。而年轻一代,已然习惯了无纸化的生存。提笔忘字,渐成常态;书法之美,只在少数书家手中流连。在手机和电子信箱越来越便捷的当下社会,能够收到一封手写的信件已是一种幸运,能够收到一封文辞淳美朴实、书法俊逸洒脱的书信,简直就是一种奢望。传统尺牍信札中所包涵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似乎正渐行渐远,使即使不算老派的中年人,也不免感到一丝惆怅。

      我算幸运的,因工作和个人写作的关系,使我常常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熟悉或不熟悉的朋友的来信,其中不乏理论大家和文学名家的信札。有的文白间杂,言近旨远;有的雅淡平和,娓娓道来;有的词锋犀利,一语中的;有的嘘寒问暖,饱含温情。信封和信札抬头、落款的书写,无不十分讲究,不论是称谓的选择,还是书写工具的使用,都能看出文字的背后所蕴含的学养功底和书写者的气质风神。

      与此同时,我也收到大量别样的来信,其中尤以来自报刊者居多。有的在我名字之后不再有任何称谓,迹近被通缉;有的信封书写七扭八歪,偌大的天地间几行纠缠在一起的米粒小字,仿佛捆绑的螃蟹。至于行文的直白浅陋、甚至粗暴无礼,也是不时要面对的无奈现实。

      翻看老一辈学者作家的书信,“先生”“足下”“斧正”“雅教”“拜辞”等敬语谦辞随处可见,浸润在字里行间的那份优雅和谦和,透露出长期文明熏陶下谦谦君子所特有的从容和自信,正是“尺牍书疏,千里面目”,“虽则不面,其若面焉”。

      而今,传统的书信文明似乎已成远去的雅乐,只能在杂乱无章的信息洪流中若有若无地存在,只能在先人的收藏中依稀可辨。而在新潮的“穿越剧”中,别人的父亲成了“家父”,自己的爸爸却变为“令尊”。经过“反右”“文革”等文化浩劫,中年以下的朋友旧学功底无从谈起,新学修养也难尽如人意。粗鄙文化盛行,庸俗观念当道,肉麻成有趣,流氓成英雄。听一听身边人的谈吐,看一看手边的报刊,文明含量几许、文化水准若何,相信大家会有自己的判断。至于网络语言,新则新矣,有的甚至不乏有趣,但说到底,无非是一种缺乏文化含量的戏说而已。

      文化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和自省,而自觉自省的前提,是对传统文化基本的认知和积累。胸无点墨,何以自觉?就像黄牛,肚子里没有青草,拿什么反刍?网络时代,点击率成了判断标准和不二法门,而在杂多的信息当中飞来飞去的眼球,其实并未收获几多真知。网络人的头脑,基本是杂乱信息的跑马场。缺乏这种自觉的所谓知识分子,充其量不过是“知道分子”而已。

      毛笔、宣纸作为文字书写主要载体的时代或许已经过去,但文明的传承不能因此中断。为什么直到今天我们依然怀念前秦散文、楚辞汉赋、唐诗宋词、明清小说?为什么我们常常默念诸子百家、孔孟老庄?因为我们的血管中流淌着优秀传统文化的血液,对前辈思想家、文学家的传世之作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样一种祈愿和情怀,寄托着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人“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美好理想和对优雅文化的无限怀想。

      剪不断,理还乱。要用中国语言、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理论体系和话语系统来解读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秘密,解开中国道路的内在密码,要想在市场经济的冷酷背景下保留一份温暖的人文情怀,不能靠午夜梦回、撕扯自己的头发冥思苦想,不能指望查阅文件、对比口径找寻思想捷径。唯有继承传统、不忘经典,在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中,才能发现博大精深的优美存在,才能触发自己愚钝很久的灵感和才华,找到通向世界、与各种文明有效对话的渠道和钥匙。

(选自《人民日报》2012.6.25,有删改)

阅读下文,回答问题。

人工智能的法律三问

    “你怎么知道自己是机器人?”

    “索菲亚”回答:“你不必担心我们机器人,你们人类又怎么知道自己就是人类呢?”去年,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成为全球首位被赋予法律公民身份的机器人。

    当前,科学技术巨大进步推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革,给法律制度带来哪些挑战?现行法治体系又该如何调整和应对?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微明的灯影里,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使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这段诗句的创作者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而是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小冰”。2017年5月,“微软小冰”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出版,作为历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它的出版带来一个新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知识产权成果是指“人类创造出来的成果”,人工智能并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但是,如果将‘人工智能’创造活动类同于科学研究的‘电脑’,即把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通过人工智能创造的智慧成果,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又确实具备‘知识产权作品’的某些属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曹新明表示,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主要有“工具”和“虚拟人”两种观点。“工具”即把人工智能视为人的创造物和权利客体;“虚拟人”是法律给人工智能设定一部分“人”的属性,赋予其能够享有一些权利的法律主体资格。

    “即便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也是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曹新明认为,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为“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可归属于设计开发者,或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多个权利人共有。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为“虚拟人”,则可以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看作民法意义上的“孳息”,比如将人工智能视为“母鸡”,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母鸡”下的“蛋”,“蛋”自然归“母鸡”所有者拥有。

    此外,创造人工智能生成物,往往会通过一些程序进行“深度学习”,其中可能收集、储存大量的他人已享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曹新明认为,“在这种涉嫌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下,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新问题。”

    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司法者吗?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逐渐深入:2016年12月,名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统上线,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和量刑分析等精准信息,用大数据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2017年5月,全国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上海诞生,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后,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

    “利用人工智能,可以帮助司法者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负累、促进准确适用法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人工智能在促进司法者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助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确大有可为。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将替代司法者,实现独立断案?显然不可以。

    “人工智能只是实现司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看来,如果过分依靠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判决、根据大数据矫正法律决定的偏差等,难免形成审判主体的多重结构,事实上形成程序员、软件工程师、数据处理商等主体和司法者共执司法的局面。

    “此外,如果让人工智能超出辅助性手段范畴,全面应用于审判案件,那就有可能把司法引入歧途。”季卫东认为,在案件事实曲折、人际关系复杂、掺杂伦理和感情因素的场合,如何依据法理、常识和人情做出判断并进行妥善裁决,其实是一种微妙的艺术,需要依靠法官的理性综合分析。“即使人工智能嵌入了概率程序,具有深度学习能力,也难以保证做出公正合理、让人信服的个案裁判。”

    支振锋也认为,就目前的发展情形看,人工智能还没有取代司法者的可能,尤其是作为涉及情感与理性、规范与价值的法律诉讼,如果交给人工智能,这在法律和伦理上,都很难得到支持。“应防范对人工智能形成‘路径依赖’,人工智能越发达,越应强调司法者的职业伦理。”支振锋说。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16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自行砸坏了部分展台,并导致一人受伤。

    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益普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是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的又一个新的挑战。

    “从现行法律上看,侵权责任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人工智能本身还难以成为新的侵权责任主体。即便如此,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看来,侵权发生后,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应当由谁负责,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存在争议。“然而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受程序控制,发生侵权时,到底是由所有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担责,值得商榷。”

    与之类似的,当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时,是由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担责,还是由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者担责?法律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汽车制定专门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现实中,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能更多涉及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程啸认为,例如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无论从产品责任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上看,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未来需要考虑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其本身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如无人机),从而决定了是否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当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过错等要件的判断也变得日趋复杂。”程啸还举例说,此前曝光的一些APP“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由于代码的不透明,加之算法本身的自我学习和适应能力,使得“将算法歧视归责于开发者”变得很困难。

    在程啸看来,针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未雨绸缪,将为以后的司法实践赢得主动。“人工智能已经到来,只是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分布不均。我们不应等到未来分布均匀、人工智能已完全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才想起来从法律进行规范。”程啸说。

《人民日报》(2018年05月02日   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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