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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困难

福建省华安县第一中学2018届高三上册历史第二次月考(12月)试卷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时期

概况

商周

强调家庭“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血缘关系,突出“父子之序、长幼之伦”的观念。

两汉

形成重孝风气,在财产继承上无论嫡庶都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对中国传统丈化传承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家学”逐步兴起。

隋唐

私塾兴起,礼法文化下移至普通民众;唐朝保证老人和残疾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授田,并规定60岁以上免除赋役负担;唐朝中叶以后,流民大量增加,家庭较为动荡,

宋元

强调父为子纲,妇女守节、“不事二夫”;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由之前的“北盛于南”转变为“南盛于北”。

明清

择偶不仅要求“门第相当”,也“论财”;妇女裹小脚风气盛行;男孩在6岁左右一般要入塾读书,教材为“四书五经”

——摘编自张国刚《家庭史话》

任选其中两个发展阶段,提取有关我国古代家庭变迁的信息,并加以简要分析。

举一反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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