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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文言文阅读 题类: 难易度:普通

河北省邢台市名校联盟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语文3月月考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面小题。

范景仁墓志铭

苏轼

公姓范氏,讳镇,字景仁。四岁而孤,从二兄为学。薛奎守蜀,公时年十八,奎与语奇之,还朝与公俱。举进士,为礼部第一,释褐为新安主簿。宰相庞籍言公有异材,恬于进取,特除直秘阁,擢起居舍人。

仁宗性宽容,言事者务讦以为名,或诬人阴私。公独引大体,略细故。时陈执中为相,公尝论其无学术,非宰相器。及执中嬖妾笞杀婢,御史劾奏,欲逐去之。公言:“今阴阳不和,财匮民困,盗贼滋炽,执中当任其咎。闺门之私,非所以责宰相。”识者韪之。

仁宗即位三十五年,未有继嗣。嘉祐初得疾,中外危恐,不知所为。公独奋曰:“天下事尚有大于此者乎?”即上疏曰:“太祖舍其子而立太宗,此天下之大公也。愿陛下择宗室贤者,异其礼物,而试之政事,以系天下心。”章累上,不报,因阖门请罪。执政谓公:“上之不豫大臣尝建此策矣今间言已入为之甚难。”公复移书执政曰:“事当论其是非,不当问其难易。速则 , 缓则不及,此圣贤所以贵机会也。诸公言今日难于前日,安知他日不难于今日乎?”凡章十九上,待罪百余日,须发为白。

王安石为政,改常平为青苗法。公上疏曰:“常平之法,始于汉之盛时,视谷贵贱发敛,以便农末,不可改。而青苗行于唐之衰乱,不足法。”疏三上,不报。即上言:“臣言不行,无颜复立于朝,请致仕。”疏五上,最后指言安石以喜怒赏罚事,曰:“陛下有纳谏之资,大臣进拒谏之计;陛下有爱民之性,大臣用残民之术。”安石大怒,自草制,极口诋公。落翰林学士,以本官致仕。公上表谢,其略曰:“虽曰乞身而去,敢忘忧国之心?”

公既退居,专以读书赋诗自娱。客至,辄置酒尽欢。或劝公称疾杜门,公曰:“死生祸福,天也。吾其如天何!”轼得罪,下御史台狱,索公与轼往来书疏文字甚急。公犹上书救轼不已。

元祐三年十二月 , 享年八十一。

(选自《苏东坡全集》卷六十一,有删改)

(1)、文中画波浪线的部分有三处需要断句,请用铅笔将答题卡上相应位置的答案标号涂黑,每涂对一处给1分,涂黑超过三处不给分。

上之A不豫B大臣C尝建D此策矣E今间F言G已入H为之甚难

(2)、下列对文中加点的词语及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释褐,意思是脱下平民所穿的粗布衣服,换上官服,喻始任官职。 B、济,成功,与“直挂云帆济沧海”(《行路难》)中的“济”意思相同。 C、所以,……的原因,与“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师说》)中的“所以”意思不同。 D、薨,古代称诸侯或有爵位的大官的死为“薨”,大夫的死则称为“卒”。
(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宰相庞籍说范景仁有特殊才能,生性恬淡不急于进取,破格给他加官为直秘阁,又提拔为起居舍人。 B、仁宗性情宽容,奏事的官员专靠揭发别人来使自己扬名,有的甚至以暴露别人的隐私来抬高自己。 C、陈执中因其宠妾打死了婢女受到弹劾,范景仁认为不能用此来责备宰相,有见识的人却不同意他的看法。 D、朝廷内外都为继承人的事感到危急和恐惧时,范景仁前后上了十九次奏章,在家等待获罪一百多天。
(4)、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①愿陛下择宗室贤者,异其礼物,而试之政事,以系天下心。

①轼得罪,下御史台狱,索公与轼往来书疏文字甚急。

(5)、范景仁赞不赞同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请简要概括。
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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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伏伽,贝州武城人。仕隋,以小史累劳补万年县法曹。高祖武德初,上言三事。帝大悦,即诏:“周、隋之晚,忠臣结舌。朕惟寡德,然冀弼谐以辅不逮,而群公卿士罕进直言。伏伽至诚慷慨,据义恳切,指朕失无所讳。其以伏伽为治书侍御史,赐帛三百匹。”

    初,帝受禅伏伽最先谏,帝欲尽下情,故不次见拔,以示群臣。是时,军兴赋敛重,伏伽数请厘损。帝语裴寂曰:“平乱责武臣守成责儒臣虚心尽下冀闻嘉言若李纲孙伏伽可谓谊臣矣俯首噤默岂朕所望哉?”东都平,大赦天下,又欲责贼支党,悉流徙恶地。伏伽谏曰:“臣闻王者无戏言,今四方已定,法者陛下自作,须自守之,使天下百姓信而畏也。自为无信,欲人之信,岂可得哉?臣愚以为贼党于赦当免者,宜一切加原,则天下幸甚。”又表置谏官。帝皆钦纳。

    太宗即位,封乐安县男 , 迁大理少卿。帝数出驰射,伏伽谏曰:“臣闻天子之居,禁卫九重,出也 , 入也 , 非直尊其居处,为社稷生人计也。比闻陛下走马射帖,此直少年诸王务耳,安得既为天子,尚行之乎?”帝悦曰:“卿能言朕失,朕能改之,天下庶有瘳乎!”后坐奏囚失,免官。起为刑部郎中。累迁大理卿。时司农市木檀,倍直与民,右丞韦惊劾吏隐没,事下大理讯鞫。伏伽曰:“缘官市贵,故民直贱。臣见司农识大体,不见其罪。”帝悟,顾惊曰:“卿不逮伏伽远矣。”久之,出为陕州刺史,致仕。

    显庆三年卒。始,伏伽拜御史时,先被内旨,而制未出,归卧于家,无喜色。顷之,御史造门,子弟惊白,伏伽徐起见之。时人称其有量,以比顾雍云。

(节选自《新唐书·孙伏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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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守文,国华,并州太原人。父晖,从周祖征河中,战死。守文年十四,居丧哀毁,周祖怜之,召隶帐下。广顺初,补左班殿直。宋初,迁西头供奉官。蜀平,迁知简州。时剑外多寇,守文悉招来集附。从曹彬等平金陵,护送李煜归阙下时煜以拒命颇自歉不欲生见太祖守文察知之因谓煜曰国家止务恢复疆土以致太平岂复有后至之责耶煜心遂安。太平兴国初,秦州内附,蕃部骚动,命守文乘传抚谕,西夏悦伏。三年夏,汴水决于宁陵,发宋、亳丁壮四千五百塞之,命守文董其役。是冬,又与阁门副使王侁、西八作副使石全振护塞灵河县决河。八年,滑州房村河决,发卒塞之,命守文董其役。辽人扰雄州,命守文率禁兵数万人赴援,既至,辽人乃去。雍熙二年,诏守文率兵屯三交,俄加领武州团练使。属夏人扰攘,命守文帅师讨之,破夏州盐城镇岌罗腻等十四族。又破咩嵬族,歼焉。诸部畏惧,相率来降,西鄙遂宁。五年春,大举北伐,为幽州道行营前军步军水陆都监。卒与辽人遇,为流矢所中,气色不挠,督战益急,军中服其量。端拱初,改南院使、镇州路都部署。是冬,辽骑南侵,大破之唐河。端拱二年十月,卒,年五十五。太宗悼惜之,赠侍中。忠武,追封谯王,遣中使护丧,归葬京师。先是,将臣戍边者多致寇以邀战功,河朔诸州殆无宁岁。既败岐沟关,乃命守文以内职总兵镇常山以经略之。守文既丧月余,中使自北边来言:“守文死,军士皆流涕。”帝问:“何以得此?”对曰:“守文得奉禄赐赉悉犒劳士卒,死之日,家无余财。”帝嗟叹久之,赐其家钱五百万,为真宗纳其女为夫人,即章穆皇后也。

(节选自《宋史·郭守文传》)

阅读下列文言文段,完成小题。

    舞阳侯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与高祖俱隐。初从高祖起丰,攻下沛。高祖为沛公,以哙为舍人。从攻胡陵、方与,还守丰,击泗水监丰下,破之。……项羽在戏下,欲攻沛公。沛公从百余骑因项伯面见项羽,谢无有闭关事。项羽既飨军士,中酒,亚父谋欲杀沛公,令项庄拔剑舞坐中,欲击沛公,项伯常屏蔽之。时独沛公与张良得入坐,樊哙在营外,闻事急,乃持铁盾入到营。营卫止哙,哙直撞入,立帐下。项羽目之,问为谁。张良曰:“沛公参乘樊哙。”项羽曰:“壮士!”赐之卮酒彘肩。哙既饮酒,拔剑切肉食,尽之。项羽曰:“能复饮乎?”哙曰:“臣死且不辞,岂特卮酒乎!且沛公先入定咸阳,暴师霸上,待大王。大王今日至,听小人之言,与沛公有隙,臣恐天下解,心疑大王也。”项羽默然。沛公如厕,麾樊哙去。是日微樊哙奔入营诮让项羽,沛公事几殆。

    黥布反时,高祖尝病甚,恶见人,卧禁中,诏户者无得入群臣。群臣绛、灌等莫敢入。十余日,哙乃排闼直入,大臣随之。上独枕一宦者卧。哙等见上流涕曰:“始陛下与臣等起丰、沛,定天下,何其壮也!今天下已定,又何惫也!且陛下病甚大臣震恐不见臣等计事顾独与一宦者绝乎岂陛下既忘赵高之事乎高帝笑而起

    孝惠六年,樊哙卒,为武侯。子伉代侯。

    太史公曰:“吾适丰沛,问其遗老,观故萧、曹、樊哙、滕公之家,及其素,异哉所闻!方其鼓刀屠狗卖缯之时,岂自知附骥之尾,垂名汉廷,德流子孙哉?”

(节选自《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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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执中,字希圣,高邮人。入太学 , 补《五经》讲书,五年不谒告。王安石为群牧判官,见而器之,命子弟与之游。擢进士,调须城主簿。时河役大兴,部役者不得人。一夕,噪而溃,因致大狱。执中往代,终帖然。富民赂吏,将创桥所居以罔市利,执中疏其害,使者入吏言使成之,执中曰:“官可去,桥不可创也。”卒不能夺。

    王安石为政,引执中编修《熙宁条例》。章惇讨五溪,檄执中取大田、离子二峒。峒路险绝,期迫,执中但走一校谕其酋,即相率归命。录功当迁秩,辞以及父母。

    就徙转运判官,召为司农丞、提点开封县镇。诸县牧地,民耕岁久,议者将取之,当夷丘墓,伐桑柘,万家相聚而泣。执中请于朝,神宗诏复予民。改提点京西北路刑狱。时河决广武,埽危甚,相聚莫敢登。执中不顾,立其上,众随之如蚁附,不日埽成。

    元祐初,为吏部郎中,请选人由县令、录事参军致仕者,升朝籍,得封其亲。兼徐王府侍讲、翊善,迁起居舍人、起居郎,权给事中。有司以天下谳狱失出入[注]者同坐,执中驳之曰:“先王重入而轻出,恤刑之至也。今一旦均之,恐自是法吏不复肯与生比,非好生洽民之意也。”进中书舍人。邢恕遇赦甄复,执中言:“恕深结蔡确,鼓唱扇摇,今复其官,惧疑中外。”迁刑部侍郎。

    绍圣初,以宝文阁待制知郓州。执中宽厚有仁心,屡典刑狱,雪活以百数。明年,谈笑而逝,年六十三。

    论曰:宋之人才自祖宗涵养至于中叶盛矣乔执中始终不渝厥守岂易得哉章衡欲复山后八州为国启衅然瑕不掩瑜它善盖亦有可称者。

(选自《宋史》列传一百六,有删改)

【注】出入,指出入人罪。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把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把轻罪判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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