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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第二中学2018-2019学年高二下学期历史第一次月考试卷

下面是史明同学在历史复习时归纳的一张表格,在比较完各项后意图进一步归纳出最后一栏的“教训”。你认为最佳的“教训”应当是(    )

朝代

西汉初期

唐朝中叶

唐朝末年

表现

七国之乱

安史之乱

藩镇割据

原因

分封诸侯

节度使权力过重

内轻外重

影响

汉武帝巩固发展大一统局面

后患无穷,由盛转衰

唐朝灭亡,五代十国开始

教训

A、国家是否统一往往决定于皇帝的素质 B、中央与地方是一种对立关系 C、地方割据不单单出现在王朝末年 D、必须削弱地方政权的力量,强化中央集权
举一反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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