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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文言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困难

广东省台山一中大江实验中学2018届高三语文考前冲刺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面小题。

    虞谦,字伯益,金坛人。洪武中,由国子生擢刑部郎中,知杭州府。 建文中请限僧道田,人无过十亩,余以均给贫民。从之。永乐初召为大理寺少卿。时有诏,建文中上言改旧制者悉面陈。谦乃言前事请罪。帝见谦怖,笑曰:“此秀才辟老、佛耳。”释弗问。而僧道限田制竟罢。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天津卫仓灾,焚粮数十万石。御史言主者盗用多,纵火自盖。逮几八百人,应死者百。谦白其滥,得论减。

    八年,偕给事中杜钦巡视淮、凤,抵陈州灾伤,免田租,赎民所鬻子女。明年,谦请振,太子谕之曰:“军民困极,而卿等从容请启,彼汲黯何如人也。”寻命督两浙、苏、松诸府粮,输南、北京及徐州、淮安。富民赂有司,率得近地,而贫民多远运。谦建议分四等:丁多粮最少者运北京,次少者运徐州,丁粮等者运南京、淮安,丁少粮多者存留本土。民利赖之。

    仁宗即位,召还,改大理寺卿。帝方矜慎刑狱,谦等亦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尝应诏上言七事,皆切中时务。有言其奏事不密,市恩于外者。帝怒,降少卿。一日,杨士奇奏事毕,不退。帝问:“欲何言,得非为虞谦乎?”士奇因具白其诬,且言谦历事三朝,得大臣体。帝曰:“吾亦悔之。”遂命复职。

    宣宗立,谦言:“旧制,犯死罪者,罚役终身。今所犯不等,宜依轻重分年限。”报可。宣德二年三月卒于官。

(节选自《明史·虞谦传》,有删改)

(1)、下列对文中划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
A、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B、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C、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D、都察院论诓骗罪准/洪武榜例/枭首以徇/谦奏比奉诏准律/断罪/诓骗当杖流/枭首非诏书意/帝从之/
(2)、下列对文中划线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国子生”,即国子监学生。国子监是封建时代的教育管理机构和最高学府。晋时始设,与太学并立。 B、“出”,指出京受任,官职可升可降。《张衡传》中“永和初,出为河间相”中的“出”与此处意义相同。 C、“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明时与刑部、 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D、“秀才”,是汉以来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唐初置秀才科,后亦作为学校生员的专称。文中虞谦上言改旧制时就被举荐为秀才。
(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虞谦深受三朝皇帝倚重。他因曾上奏改革旧制而向皇帝请罪,皇帝都没有追究他的过错。即使他因奏事不密而被贬,经杨士奇稍加劝谏,仁宗就将他官复原职。 B、虞谦关心百姓疾苦。亲自前往灾区赈灾,安抚灾民。为便利百姓,还根据丁粮的多寡制定了运粮远近的具体措施。 C、虞谦执法公正。处理案件时谨慎得当,依罪定刑。他向宣宗建议改变过去犯了死罪都要终身服役的做法,主张根据犯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划分服役年限。 D、虞谦敢于直言,善于说理。多次向皇帝进言,因他所奏之言有理有据,又能切中时务,因此被皇帝采纳。
(4)、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①逮几八百人,应死者百。谦白其滥,得论减。

②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列小题。

(一)

    三十年,春,晋人侵郑,以观其可攻与否。九月,甲午,晋、秦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晋军函陵,秦军氾南。

    佚之狐言于郑伯曰:“国危矣,若使烛之武见秦君,师必退。”公从之。辞曰:“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许之。

    夜缒而出,见秦伯曰:“秦、晋围郑,郑既知亡矣。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越国以鄙远,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邻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阙秦以利晋,惟君图之。”秦伯说,与郑人。使杞子、逢孙、杨孙戍之,乃还。

    子犯请击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吾其还也。”亦去之。

    三十二年,冬,晋文公卒。杞子自郑使告于秦曰:“郑人使我掌其北门之管,若潜师以来,国可得民。”穆公访诸蹇叔。蹇叔曰:“劳师以袭远非所闻也师劳力竭远主备之无乃不可乎师之所为郑必知之 , 勤而无所,必有悖心。且行千里,其谁不知?”公辞焉。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师于东门之外。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见师之出而不见其入也!”公使谓之曰:“尔何知!中寿,尔墓之木拱矣!”蹇叔之子与师,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于崤。崤有二陵焉: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风雨也。必死是间,余收尔骨焉。”秦师遂东。

(节选自《左传》)

(二)

    天下之事以利而合者,亦必以利而离。秦、晋连兵而伐郑,郑将亡矣,烛之武出说秦穆公,立谈之间存郑于将亡,不惟退秦师,而又得秦置戍而去,何移之速也!烛之武一言使秦穆背晋亲郑,弃强援、附弱国;弃旧恩、召新怨;弃成功、犯危难。非利害深中秦穆之心,讵能若是乎?秦穆之于晋,相与之久也,相信之深也,相结之厚也,一怵于烛之武之利,弃晋如涕唾,亦何有于郑乎?他日利有大于烛之武者,吾知秦穆必翻然从之矣!

(节选自吕祖谦《东莱<左传>博议》)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后面的小题。

    张方平,字安道,南京人。少颖悟绝伦,家贫无书,从人假三史,旬日即归之,曰:“吾已得其详矣。”凡书皆一阅不再读,宋绶、蔡齐以为天下奇才。举茂材异等,为校书郎、知昆山县。又中贤良方正,选迁著作佐郎。夏人寇边,方平首乞合枢密之职于中书,以通谋议。帝然之,遂以宰相兼枢密使。时调诸道弓手,刺其壮者为宣毅、保捷,方平连疏争之,弗听。既而两军骄甚,合二十余万,皆市人不可用,如方平言。既,以修起居注使契丹。契丹主顾左右曰:“有臣如此,佳哉!”骑而击球于前,酌玉卮饮之,且赠以所乘马。还,知制诰,权知开封府。府事丛集,前尹率书板识之,方平独默记决遣,无少差忘。进翰林学士。英宗立,迁礼部尚书,请知郓州。还,为学士承旨。帝不豫,召至福宁殿。帝冯几言,言不可辨。方平进笔请,乃书云:“明日降诏,立皇太子。”方平抗声曰:“必颍王也,嫡长而贤,请书其名。”帝力疾书之,乃退草制。神宗即位,召见,请约山陵费,帝曰:“奉先可损乎?”对曰:“遗制固云,以先志行之,可谓孝矣。”又请差减锡赉,以乾兴为准,费省什七八。方平进诏草帝亲批之曰卿文章典雅焕然有三代风又善以丰为约意博而辞寡虽《书》之训诰殆无加也其见称重如此。契丹泛使萧禧来议疆事,临当辞,卧驿中不起。方平谓枢密使吴充曰:“但令主者日致馈勿问,且使边郡檄其国可也。”充启从之,禧即行。方平慷慨有气节,既告老,论事益切,至于用兵、起狱,尤反覆言之。且曰:“臣且死,见先帝地下,有以藉口矣。”平居未尝以言徇物、以色假人。守蜀日,得眉山苏洵与其二子轼、辙,深器异之。尝荐轼为谏官。轼下制狱,又抗章为请,故轼终身敬事之,叙其文,以比孔融、诸葛亮。

(节选自《宋史・张方平》)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各题。

    刘禹锡,字梦得,世为儒。贞元九年擢进士第,登博学宏辞科。工文章,善五言诗。贞元末,王叔文得幸太子,禹锡以名重一时,与之交,叔文每称有宰相器。太子即位,朝廷大议秘策多出叔文。引禹锡及柳宗元与议禁中 , 所言必从。擢屯田员外郎,兼崇陵使判官。

    叔文败,坐贬连州刺史,未至,贬朗州司马。地居西南夷,土风僻陋,举目殊俗,无可与言者。禹锡在朗州十年,唯以文章吟咏陶冶性情。蛮俗好巫每淫词鼓舞必歌俚辞禹锡或从事于其间乃依骚人之作为新辞以教巫祝。故武陵溪洞间夷歌,率多禹锡之辞也。

    元和十年,自武陵召还,宰相复欲置之郎署。而禹锡作《游玄都观咏看花君子诗》,语涉讥刺,执政不悦,复出为播州刺史。诏下,御史中丞裴度奏曰:“播极远,猿狖所宅,禹锡母八十有余不能往,当与其子死决,恐伤陛下孝治,请稍内迁。”宪宗曰:“为人子者宜慎事,不贻亲忧。若禹锡望他人,尤不可赦。”度无以对。帝改容曰:“朕所言,责人子事,然不欲伤其亲。”乃易连州,又徙夔州刺史。

    禹锡尝叹天下学校废,乃奏记宰相曰:“言者谓天下少士,而不知养材之道,非天不生材也,郁堙不扬也。是不耕而叹廪庾之无余,可乎?贞观时,学舍千二百区,生徒三千余,外夷遣子弟入附者五国。今室庐圮废,生徒衰少,非学官不振,病无资以给也。旧时,凡学官,春秋祭于先师,斯止于太学辟雍 , 非及天下。今凡州县四时皆有事于孔子庙,甚非孔子意。请罢天下州县四时祭,籍其资半归所隶州,使增学校,举半归太学,可以营学室,具器用,丰馔食,则古时之风,粲然可复。”当时不用其言。

    禹锡晚年与少傅白居易友善,诗笔文章,时无在其右者。常与禹锡唱和往来,因集其诗而序之曰:“彭城刘梦得诗豪者也,其锋森然,少敢当者,予不量力往往犯之。夫合应者声同,交争者力敌,一往一复,欲罢不能。太和三年春以前,纸墨所存者,凡一百三十八首。”

    开成初,复为太子宾客分司,俄授同州刺史。秩满 , 检校礼部尚书、太子宾客分司。会昌二年七月卒,时年七十一,赠户部尚书。

(选自《新唐书·刘禹锡传》有删改)

【注】①太学辟雍:指国家设立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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