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容易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2018-2019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12月结课考试卷
案例 | 违法行为类别 |
①小王因饲养的宠物狗经常扰民被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罚。 | 民事违法行为 |
②某公司因擅用方某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被判赔偿500元。 | 行政违法行为 |
③聂某某因非法狩猎野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刑事违法行为 |
④小强的爸爸因违规停车被交警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 行政违法行为 |
基本案情 | 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
案件一:韩某将一部华为手机掉落到草坪上,后被赵某捡走。韩某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附近监控,锁定了捡走手机人为赵某。民警联系了赵某,赵某称已将手机扔掉。韩某曾于早前花 费2199元购得该手机。 | 根据该手机的折旧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韩某经济损失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案件二:王小强、李小明等人在饭店内吃饭喝酒,酒后闲聊时王小强一方与李某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王小强、李小明等五人(其中三人系未成年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一方一人轻伤,二人轻微轻伤。 |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名被告人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试题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