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容易
吉林省东辽市普通高中2018-2019学年高一上学期历史期中考试试卷
材料一:唐代设计出了一种君逸臣劳的宰相制度,集体议事能够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三省的划分又使宰相之间权力相互制衡,不至于产生一权独大的现象;宰相官阶的降低使得宰相权力削弱。因而可以说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度既能够保证政府对全国政务的处理,又抑制了相权的过分膨胀,它在皇权与相权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
材料二:吴晗先生所言,“这种把一切权力都揽在皇帝个人手中的高度集权状况,是在明朝以前从没有过的,所以封建专制主义经过一千几百年的发展,到了朱元璋的时候,形成了一个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
——材料一,二均摘编自《中国古代皇权与相权之争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材料一:明初,皇帝下令废除中书省,不再设丞相,原来的皇帝—中书省—六部的政治体制发生变化,出现皇帝直接指挥六部的格局。皇帝既是决策首脑,又是行政首脑,事无巨细须经皇帝批准,于是,皇帝设辅佐机构内阁,帮助处理奏章,但内阁票拟之后的“批红”权,一直掌握在皇帝的手中。明朝省级行政实行三司分治制度,都直接向朝廷负责,以确保中央对地方权力的有效控制。这是明朝在行政制度改革方面的成功之处,也是明朝加强君主专制集权的制度保障。
材料二:明朝在立国之初,着手制定《大明律》,又颁布《大明令》,还不断颁行“榜文禁例”。作为法典的“律”与“例”,在司法层面必须遵守“准情用法”的原则。行政官员在处理形形色色关于赋税、治安等方面的诉讼案件过程中,其“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使“引经决狱”网开一面的司法善意受到制约,同时使凭着个人好恶情绪任意作出司法结论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在司法过程中仍然出现官吏利用法律条款的复杂性、权柄倒持“玩法舞弊”的情况,但与过去“任人”执法、无视法律、任意裁决的情况开始有了区别求依法办事,而且不断提供日益严密的法典作为司法的依据是明朝法制文化的基本特征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中华文明史》
①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②唐朝设置节度使③宋太祖派文臣任知州 ④明太祖在地方设“三司”
材料一:和明朝“天子与阁臣不常见,有所谕,则令内监先写事目付阁撰文”的情形不同,“世祖章皇帝(顺治)亲政之初,即日至票本房,大学士在御前票拟”。
——摘编自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八《职官四》
材料二:在军机处产生以后,清朝决策机构更加明朗化,内阁行政职能更加明确,在为政方式上,朝廷对日常政务与机密重务的处理有了原则区别,即所谓“本章归内阁,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这可以说是军机处对清朝行政体制的一大完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军机处和内阁在权力分配上并不对立,它的出现并不影响内阁作为中央政府处理日常政务的职能,内阁仍一如既往地承担着大量繁复冗杂的行政事务(在军机处设立以后,需要票拟的题本一度大量增加),而这是军机处所不能也无法取代的。
——高翔《略论清朝中央权力分配体制》
材料:开中制是明初的一项盐政制度,即国家利用手中的食盐专卖特权,吸引商人将粮食从内地运到官方指定的边远地区以换取盐引。明中期,政治日益腐败,政府颁发的盐引数大大超过了盐产量数额,增加了商人支兑盐引的难度。灶户(设灶煎盐的盐户)不堪重负,大量道逃,使盐课受损缺额。许多商人不愿“报中”(以输票凭证申报配领盐引),边境的粮食得不到充足供应。北方边患严重,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弘治五年,户部尚书叶淇提出商人可以激纳数倍的银两至银运司,向政府换取盐引,由太仓统一向边境运输粮食。叶淇变法提高了商人“报中”的积极性,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导致地方盐商势力重新洗牌,徽州盐商依靠地利迅速发展壮大;标志着以粮换盐到以银换盐的转变。
——摘编自李幸《破旧与立新:叶淇变法话难背后的明代盐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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