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实行的行省制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创新。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行省拥有大权,“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元史·百官志七》
材料二:行省“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不得彻承制署置属吏”,“十省之属自篼库(保管仓库的役吏)而上,皆命于朝”;“诸行省用及千定(锭),必咨都省”;“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军事上在批准调军程序、委任统军人等方面要受中央节制,布置调换戊兵、整点军队等事宜更是由朝廷直接掌握。御史台、行御史台,和各道廉访司对行省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察。
摘编自宋濂《元史》等
材料三: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明显优于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单纯的地方分权。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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