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四川省宜宾市一中2018届高三上学期历史一诊模拟试卷
材料: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萧衍曾于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到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已被推广,在武则天时代,唐朝还开设了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但真正让“养老院”这种养老方式流行起来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开设名为“福田院”的养老机构,后来又开设了“居养院”,南宋则叫“养济院”等。虽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龄,也放宽到了50岁以上。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如洪迈《夷坚甲志》中曾记载,在与南宋对峙的金国兴中府,有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
——《中国古代如何养老:宋代已出现各种养老机构》
——陶舒亚《中国法制史》等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和马其安的同名著作。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时,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等
材料二:中国古代在自然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颂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材料:唐朝初年,数次修律,“律以正刑定罪”。高宗即位之初,即颁布《永徽律》十二篇,又命长孙无忌等为律文作疏证解释,剖析内涵,成《律疏》30卷,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将二者合并刊行,即《唐律疏议》,为现存最早而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十二篇篇目包括名例律(总则)、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贼盗律、斗讼律和拾遗补阙的杂律等,这一分类法源于北齐,影响直至明初。名例律首列为“十恶”,即常赦所不赦的十项大罪,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代法典尚有令、格、式三种形式,均起源较早,“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至隋唐始并行而收互相补充之效。如唐太宗时颁行令30卷,1590条,后经数次更定,至开元年间整理为27篇,1546条。贞观时对唐朝建国以来累颁制敕进行删订,编为《贞观格》,以后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整理,于是又有《永徽格》、《开元格》等等。高宗永徽以下,又将格分为两部分,“留司格”存本部门行用,“散颁格”发至州县。
——据《新唐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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