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河南省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2017-2018学年高一上学期历史第二次月考试卷
材料一: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九章律》和其他一系列法律,统称“汉律”。汉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汉律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儒家经义成为其法理的基础。近代严复曾说:“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到明清时期,中华法系已走到尽头。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统治者对法律做了一些调整,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材料二:在中华法系中,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重视公权益即国家利益,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私权益即庶民个人利益,却得不到应有重视。而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尤其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1) | 东罗马帝国成了一个工商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境内拥有大大小小的城市,其居民差不多占到帝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
(2) | 其首都君士坦丁堡为号称有百万居民的大都市,停泊着来自世界各地的船只,成为“东西方之间的一座金桥” |
(3) | 帝国境内的多个城市与东方的波斯、印度及中国等国都有密切的商业贸易关系。商品所有者之间因买卖、借贷、诉讼等产生了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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