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统治者继往开来,精心制定的监察制度,在不同时期曾经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仔细阅读下列有关材料,完成问题:
材料一:秦创建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同时,地方刺史。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直接受命于皇帝,检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隋设御史台、司隶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严密的监察网。宋代,中央沿袭唐制,地方设监司和通判,直属皇帝。元朝,地方设立御史台,还制定了一套监察法规。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清朝,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材料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
材料三: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考察有官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
——《元史》卷十,《世祖纪》
“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明史·职官制》
清皇太极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