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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人教版2017-2018学年高中语文必修四第8课拿来主义同步练习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如“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监察官员被称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秦汉时期的反腐败》,有删改)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地步。 B、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C、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事》,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D、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古代,随着香药输入途径的多元化及香药进口数量的增加,中国史籍中关于香药特性的记载日趋详细准确,香药功用的发掘日益丰富。部分香药虽早在汉代已传入中国,但由汉至隋的八百余年间,因传入香药种类及数量有限,加之其使用人群多局限于宗教僧侣及皇宫贵族,故史籍中关于香药的记载较为简略。唐宋时期,香药输入的种类及数量虽较之前代有大幅增加,关于香药的记录也更为详细,但人们对香药的认识仍存在很大程度的偏颇,就连世代经营香药的土生波斯人李珣,也误将本是同物异名的熏陆香和乳香当成两种不同香药。

    经过历代本草学家及医者们的不断积累和发现,明代史籍中关于香药的记载,无论从书写体例还是编撰内容来看,都更为准确详实。

    明初以来,随着时人对香药特性的深入了解,东南亚香药在中国的应用重点逐渐从宗教祭祀、熏衣化妆、医疗保健领域扩展至饮食调味。

    从记录香药使用情况的书籍类型来看,明以前记载香药的史籍主要为宗教典籍、本草书籍、药书及香谱四大类,香药主要作为药材、香品被时人使用。与前代不同的是,日用类书、沿海方志及海洋图书成为明代记录香药特性及其应用情况的核心资料。例如,《瀛涯胜览》《东西洋考》等海洋图书对于香药的种类、产地、特性及功用皆给予了详细介绍,从这类书籍的撰写者来看,他们或亲赴海外,或身居市舶之职,或久居沿海重镇,耳闻目睹香药贸易之盛况,对海舶香药的记载自然颇为准确,也更具针对性;而《多能鄙事》《便民图纂》等日用类书则以丰富的实例介绍了香药在饮食、保健等日常生活领域应用的过程,荤素菜肴、茶酒汤水、肉脯果干中加入香药的例子比比皆是。从记载内容及书写特点来看,香药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重点在明初发生了重要转变,从疗疾保健转向了美食调味。元代的营养学专著《饮膳正要》中,关于胡椒应用于饮食的记录多达三十余条,然而在介绍这些食谱之前几乎都先强调其食疗保健功效,而明代的记录则多略去对其治病保健功效的介绍,更强调香药的调味及腌制功能。

    明初以来,随着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各类香药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不仅保证了香药在中国市场的供需稳定,且使这一曾经贵为奢侈品的香药真正进入寻常百姓之家。

    这一时期,记载香药应用于饮食的明代书籍则多为面对普通百姓的日用类书,因此,仅从书籍的类型及适度人群来看,明代的普通平民已开始将香药应用于饮食中。此外,明代的医书常用胡椒来形容制作药丸的大小,如“丸如胡椒大”“大如胡椒”等,再次说明了以胡椒为代表的香药在明代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之广泛。

(选自《东南亚香药与明代饮食风尚》,有删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各题。

中国人的姓与名

余昌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姓氏的国家,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就产生了姓氏。关永礼先生所著的《中国姓氏文化》一书中讲到,许多欧美国家名前姓后的姓氏构成方式,迟至中世纪才产生并传承下来。亚洲越南、朝鲜等国的姓氏在14世纪左右才普及兴盛,而且多由中国传入。日本则更晚,1876年才颁布《平民必称姓氏、名字义务令》,普遍推行姓氏制度,改变了此前只有贵族、武士、神职官员才享有姓氏的历史。

    而细致考究下来,“姓”的历史要比“氏”更古老。“姓”字是由“女”字和“生”字组成的,《说文解字》解释:“姓,人所生也。”远古的人类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姓就代表了一个人的母系血统,一个始祖母所生的后代即为同姓。中国的古姓中大多都有“女”字偏旁,如姬、姜、嬴、姒、妫、姚等,也正反映了“姓”和母系血统的密切关系。

    远古的人们把氏族繁衍的功劳归于某种神秘的自然力量。比如在周人的传说中,他们的始祖母姜嫄因踩了熊的脚印而生了后稷,因此周人以熊为图腾,并姓姬,甲骨文“姬”字的右半部,就是熊的脚印的象形。而在商人的传说中,他们的始祖母简狄因吞食了燕子蛋而生了契,所以商人就以鸟为图腾,并姓子,子就是卵或蛋的意思。

    如果说,“姓”是来自母系,那么“氏”就是来自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繁衍,男性在生产和战争中的优势不断凸显,氏族群体中出现了强有力的男性首领,他们要对自己率领的群体用某种称号作出区分,这就是氏的来历。最初的“氏”,是这个氏族男性首领的称呼。

    战国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局的动荡,许多贵族降为平民。原本只有卿大夫之家才有资格立氏,随着士和平民地位、权力的上升,他们也开始称氏。氏已不再是贵族特有的标志,人们在交往中互相称名称氏,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彻底废除分封制,全面推行郡县制,氏只剩下了标记直系血统的作用,性质上没有了贵贱之别。汉代以后,通称为姓,自此姓氏彻底合一。

    现在人们所说的名字是指一个人的名,与古代所说的名字不同。古代的名与字分指,均为一个人的称号。名,是一个人在成年之前的称呼,字则是他成年后步入社会时的称呼。

    中国的这种名、字双轨制早在周代就已经形成。古人的名,主要用于自称;古人的字,主要用于他称。古代婴儿出生满两个月就要命名。《礼记》中说“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这是因为古代男子二十岁时行结发加冠之礼,以示成年,开始取字。女子十五岁结发加笄(束发的簪子),作为成年的标志,可以取字。一个人成年后,由长辈原先为其取的名已不便在社交场合中被人指名道姓地径直称呼,应另外换一个平辈或晚辈可以称呼的新名,否则被视为无礼。因此,以字相称,表示尊敬。

    字独立于名之外,又与名密切相关。如诸葛亮字孔明,“亮”与“明”可以相互注释,字义相近。也有名与字互为补充,可以连义推想的,如岳飞字鹏举,“鹏举”取大鹏振翅高飞之意,与“飞”互为补充。还有以反义相对取字的,如宋代理学家朱熹字元晦,“熹”与“晦”字义相反。

    除了名、字以外,有些古人还有号。虽然春秋时期已有称号的现象,但宋代才是号的大普及时代。明清时期,士人取号之风特盛。清末民初以后,字与号逐渐被笔名、艺名取代。

(选自《北京日报》)

阅读下面选文,完成下面小题。

    杂剧的名称,唐时已经有了。李德裕在其所撰《论故循州司马杜元颖追赠》中述及南诏攻入成都时驱掠人口之事,并说:成都华阴两县,被驱掠80人,其中有杂剧丈夫两人。这是杂剧名称见于记载之始。南诏进攻成都,在唐文宗太和三年,其时已是唐代晚期。文中所说“杂剧丈夫两人”,应是在成都演奏的伎工,则杂剧之兴当在其时之前。其盛行一时,则当在宋代。

    北宋开封习于浅斟低唱。柳永《鹤冲天》词中有云“忍把浮名,换了浅斟低唱”,一时风气实是如此,杂剧也就不能不受影响。宋室南渡,临安成为都城,继续发展杂剧。南宋周密所撰《武林旧事》皆记临安城事,其末篇《官本杂剧段数》多至280种,可见一代盛况。临安北距建康不远,南朝陈时的旧音流传久远,临安其时也不能不受到波及。因此临安的杂剧虽仍保持当年开封正声,恐也难以避免受到陈时旧音的影响,因而会使杂剧的音调更为繁富而多变化。这一点前人似未多所道及。

    金人南迁后,原来的中都开封为元代的大都所代替。流行于中都的杂剧转而流行于大都。由于金、元的倡导,杂剧到元代更有显著发展,达到高峰。杂剧名家辈出,不断汇集于大都,极一时之盛。钟嗣成《录鬼簿》中有详备的记载。

    大都和中都皆在北方,因此杂剧由开封传来,难免带有北方的音调。据说当时用的是七声音阶,无入声,声调遒劲朴实,以弦乐器伴奏。这样虽合乎北方人的口味,却为南人所不习用,因而就出现了南曲。南曲用韵以南方语音为标准,可能就是以临安为中心的语音。据说当时音乐上用五声音阶,声调柔缓婉转,以箫笛伴奏,合于南人口味。这样柔缓婉转的声调,自然和北方的遒劲朴实的声调不能互相融合。但无论北曲或南曲,都未逸出杂剧的范畴。

    元明之际有了传奇。传奇也属于杂剧,但它虽出于杂剧,却和杂剧有不同之处。杂剧皆为四折,出场人物虽不一,主唱却只有一个人。传奇则不限折数,也不限于一人独唱。早期传奇的作家就已不少,高明就是其中一位。高明于元时已有文名,明太祖很推许其书,他的《琵琶记》应该会在都城南京演出。朱棣迁都北京之后,传奇仍在旧都继续传播演出,似未稍止。汤显祖的“临川四梦”,名震海内,南京也应该不会无人演出。传奇以南曲为主,也参用了一些北曲,因而也在当时的都城演出,成为北京城中的重要剧种。

    明清之际改朝换代,而传奇并未因此而产生差异。传奇的盛行时期大致是明嘉靖年间到清乾隆年间。清康熙时,洪昇撰《长生殿》,与孔尚任的《桃花扇》齐名,当时有“南洪北孔”之称。《长生殿》曾在北京演出,据说轰动一时,这样的演出固然是由于洪昇的文名震世,但也显示出都城中人对传奇的爱好。

(摘编自史念海《古代音乐戏曲杂耍与古都文化》)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各题。

    我们在研究群体的基本特点时曾说,它几乎完全受着无意识动机的支配。它的行为主要不是受大脑,而是受脊椎神经的影响。就这点而言,群体异乎寻常地类似原始人。他们可以把事情做得很完关,但不经过大脑,而是受刺激因素的影响。群体受各种外在刺激因素的支配,反映着它们无穷的变化,服从自己所受到的冲动。作用于群体的这些刺激因素同样作用于群体中的个体,这些个体也会随之产生反应。而单独个体的大脑则会向他指示,接受冲动的摆布是不可取的。所以,单独个体具有主宰自己反应行为的能力,群体则缺乏该项能力。

群体兴奋的来源不同,他们表现出的冲动行为也不同: 有时显得极为血腥残暴,有时又极为慷慨和壮烈。由于这些冲动来势汹汹,因此,不管是个人利益还是性命攸关的利益,都不足以控制他们。鉴于群体接受的刺激因素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也较为多变,遵循这些刺激因素的个体也会很不稳定。这就解释了群体为何可以从最血腥的狂热痴迷状态转瞬间转变为极具英雄气概。正因为如此,群体既可以成为遭人唾弃的刽子手,也可以成为慷慨赴义的勇士。也只有群体,才能义无反顾地为了心中的信念而不惜血洒战场。群体的这种易变性使他们难以统治,当公共权力落到他们手里时尤其如此。此外,群体虽然狂热渴望某种东西,但不会渴望得太久。它们的思想不能持久,他们的愿望也同样。

群体也像野蛮人一样,在实现愿望的过程中容不下什么障碍。由于人多势众,他们觉得自己力大无比,所以就更是这样。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完全不认为会“不可能”或“做不到”; 若是孤身一人时,他很清楚自己的言行,绝不可能去焚烧宫殿或是洗劫商店。即便有了这样的想法,也会立刻遏制住这种蛊惑。因为,他是有思想的,内心会有负罪感。但是,群体则不然。当个体加入群体的瞬间,个体感受到了来自群体的强大力量,他变得不可一世,甚至有了杀人掠货的想法,不得马上付诸行动,任何艰难险阻都不在话下。

    种族的基本特点是我们产生一切情感的不变来源,它也总是对群体的特点产生影响。比如:拉丁族群体和英国群体就有十分显著的差别。25年前,仅仅是一份据说某位大使受到侮辱的电报被公之于众,就足以触犯众怒,结果是立刻引起了一场可怕的战争(1980年的普法战争)。几年后,关于谅山战役(一次无足轻重的战争)兵败的电文再次引起人们的怒火,由此导致政府立刻垮台。就在同时,英国在远征喀土穆时遭受的一次非常严重的失败,却只在英国引起了轻微的情绪,甚至连国防大臣都未被解职。

(选自勒庞《乌合之众》,有改动)

阅读下文,回答问题。

    1877年,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在他《中国》一书中使用“丝绸之路”的词语。自此,这条联通中国与世界的大道以这样一个美丽的名字,镌刻进历史的书卷中。早期的丝绸之路主要是为方便沿途各国互通有无。到汉唐时达到鼎盛,无数商贾携带香料、药物等来到中国,又将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等远销海外。在唐朝中期以前,陆上丝绸之路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首选,郑和下西洋后,海上丝绸之路逐渐兴起。丝绸之路在推动物质交流丰富性的同时,带来了文化交流的多样性。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及西方的天文、历法、医药陆续传入中国,中国的四大发明、养蚕技术也从这里开始走向世界。不论是出使西域的张骞、投笔从戎的班超、西天取经的玄奘,还是七下西洋的郑和,他们的故事都与丝路密不可分。

    作为多种文化的混合体,丝路文化依托于文化交流的实际过程,产生了一系列文化交融的丰硕成果。首先,它本身就是文人墨客进行艺术创作的重要题材。“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感慨,让人们对丝路文化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几千年来,那些行走于丝路上的各色人等及其所经历的悲欢离合,都通过不同民族和地域的各种艺术形式记录下来。以骑毛驴的阿凡提为例,他机智、幽默,爱打抱不平的形象原型都可以在中亚、中东乃至东欧的文艺作品中找到。尽管在不同文化里他被赋予了不同的名字和特征,故事也各有发展和特色,但其根源都来自于丝路。

依托于丝路而产生的不同文化的相遇与交流,又极大地刺激了艺术家与大众的想象力和创新激情。达·芬奇名作《蒙娜丽莎》的山水底衬,酷似中国山水画中朦胧而有层次的泉石意境;英国山水画大家康斯保罗的杰作《绿野长桥》洒脱出尘,一如江南的旖旎风光;歌德的《中德季日即景》中浸染着他对孔子、老子哲理的向往和仰慕,这些哲理诗组成了中西文学在19世纪初的共鸣。

    各国文化在丝路交流碰撞后诞生了诸多艺术成果,其生命力有时甚至比在原生地还旺盛。源自印度的佛教文化传入中国后与中国文化融合,并在灾融过程中对中原地区的音乐美术、工艺建筑等产生深远影响;而起源于中国的儒家文化传到欧洲后,受到伏尔泰等思想家的推崇,成为百科全书派中激烈的无神论者或自然神论者的有力武器。中西方之间,国与国之间,因丝路使彼此的血液与基因交融起来,逐渐形成了真正的“命运共同体”。

(摘编自李冰《丝路文化的历史传承》)

阅读下面文章,完成下面小题。

    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别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的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别除,是数据主题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被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进一步说,数字化记忆与认同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力不由数据主体掌控,而是数据控制者选择和构建关于我们的数字化记忆,并塑造我们的认同。这种大数据的分类系统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指向特定的目的。因此,适度的、合理的遗忘,是对这种数字化记忆霸权的抵抗。

(摘编自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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