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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 难易度:困难

湖北省十堰市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期末调研考试历史试卷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材料一   《大宪章》部分内容节选

1

国王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擅自处决或囚禁公民

2

赋予英国人民某些基本权利,如免于误捕等;规定全体自由民享受自由权,伦敦和其他城市享受自治权

3

严格规定国王不得任意没收领地或强迫拥有者出售土地

4

法庭只能根据法律来裁决案件,而非依照国王或其他人的意愿

5

提倡法律的平等适用,强调统治者也必须遵守法律

——摘编自王觉非《近代英国史》

材料二

17世纪时,英国国会议员反对查理一世并引述了《大宪章》的内容。《权利法案》是《大宪章》以来王权与议会几百年博弈的终极判决,标志着国家最高权力的最终归属。18世纪时,美国在要求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的对抗中,引述了《大宪章》的内容。此后的美国1787年宪法以及美国《权利法案》中,都引述了《大宪章》的内容。《大宪章》在自由史上地位显赫,被称为“法律下的自由的象征”。

——摘编自华东师范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法律史的世界》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英国《大宪章》的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权利法案》是《大宪章》以来王权与议会几百年博弈的终极判决”的理解。
举一反三
比较法是历史学习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按要求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以图证史

图一 图二

材料二  图表比较

近代英国重大事件

近代德国重大事件

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

1688年,发生“光荣革命”。

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开始确立君主立宪制。

1721年,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开创了多数党领袖组阁的先例。

1747年,君主不再行使立法否决权。

1864年至1870年,普鲁士先后进行了对丹麦战争、普奥战争、普法战争。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并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

材料三  文献比较英国历史学家马士认为:“当中国人实行一种激烈的禁烟运动而使危机加剧的时候,战争果然就来到了;可是它并不是为了维持鸦片贸易而进行的斗争,它不过是一个持续了二十年,并且要决定东方和西方之间应有的国际和商务关系的斗争的开端。”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

李侃认为:“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既是英国资本主义扩张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英国政府蓄谋已久的政策。以武力打开中国这一广阔的市场,进而掠夺中国的财富,成为其扩张政策的重要目标。中国禁烟成为英国政府发动侵华战争的借口。”

——《中国近代史:1840——1919》

阅读材料 ,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一    在伯里克利执政时代,雅典国家由公民大会管理,公民大会在法律上拥有全部的最 高政权。雅典公民大约每 10天集会 一 次,决定国家大事,雅典国家的全部机关均隶属于公 民大会,这些机关包括:五百人议事会 、陪审法庭 、元老院 、各执政官,还有许多公职人员,其中大多数是用抽签方法选出来的。

— 摘编自赵恒烈 、张鸿棋主编《世界历史资料选》

材料二   根据 1832年改革法令,在伦敦和其他新兴城市,新设了 40多个新选区。 改革法  案还保留了选举人的财产资格,规定地主或房主年收入达 10磅者 、租地经营达 50磅者才  有选举权。全国选民大约增加了 30万,选民比例在全国成年居民中的比例由 5%提高到  8%。但在这场斗争中担任了绝大部分斗争任务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依然没有选举权。

— 摘编自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为什么美国人要制定 一部这样分 工 明确的宪法? 就像它的怀疑者所疑虑的那样: 以政府低效率为代价的制衡是否值得? 对于这些质疑,宪法的制定者们早就给出了明确的  答复。托马斯.杰韭逊认为:“ 自由政府是建立在嫉妒而不是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 在权力的问题上别再考虑相信人,要用宪法之链予以束缚,以免受其祸害。”由此可见,美国宪法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达到不只是理论上的,更是保持于实际中的平等的目的。

— 摘编自张 一 风《从美国宪法看三权分立》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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