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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容易

浙江省杭州市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期末试卷

《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一书认为,宪法在制定的时候被确定为过渡性宪法,被作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一旦社会主义建成,宪法的使命就完成了,就要被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所取代。材料中的这部宪法( )

①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②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③成为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④是建国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A、①② B、①②③ C、 D、①④
举一反三
制度建设与社会变迁

变法

史籍记载

释文

李悝变法

(魏国)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封赏有功劳的人,任用有能力的人,并且要赏就要实行,要罚就要得当

商鞅变法

(秦国)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在战场立功的人,都可以获得爵位;王族宗亲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家族名册

乐毅变法

(燕国)

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着处之

不把禄赏私馈给亲近之人,应授给功劳多的人;不把官职交付给宠幸之人,应让有能力的人来担任

唐朝三省的职权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中书省由中书舍人掌起草命令,中书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后,就让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词头(命令大意)以后,认为不合法的便可以缴还词头,不给起草。在这种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换主意。如坚持不改,也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发下,但舍人仍可以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罢免他的职务,否则,还是拒绝起草。中书舍人把命令草成后,必须经过门下省的审读,审读通过,由给事中(门下省专掌封驳的官员)签名副署,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如被封驳,则此事便当作罢论。

——摘编自吴晗《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

1912年3月5日,有人在《时报》上发表了以《新陈代谢》为题的文章,其中写道:

共和政体成,专制政体灭;中华民国成,清朝灭;总统成,皇帝灭;新内阁成,旧内阁灭;新官制成,旧官制灭;新教育兴,旧教育灭;枪炮兴,弓矢灭;新礼服兴,翎顶补服灭;剪发兴,辫子灭……天足兴,纤足灭;放足鞋兴,菱鞋灭;阳历兴,阴历灭;鞠躬礼兴,拜跪礼灭。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

要求:确定总论点,选择两个不同类别的证据进行论述,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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