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容易
贵州省黔南州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期末试卷
时间
诏书内容
开皇十五年(595年)二月
“北境诸州,异于余处……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而且用.于赈灾的粮食是“杂种及远年粟”。
开皇十六年(596年)二月
义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也就是百姓按照划分的户等纳粮食税。规定上等户不超过一石,中等户不超过七斗,下等户不超过四斗。
材料一 社会救济是中国古代历朝实施“仁政”的重要内容,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明初设养济院收孤苦无靠者,按月发口粮。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清代的法律也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主要有灾荒救济,高龄老人养赡,设栖流所以收养流浪贫民,孝子节妇贫苦者救济,贫穷读书人救济等。
——摘编自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等
材料二 英国圈地运动开始后,偷盗者、乞讨者等日益增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做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1834年,新济贫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必须进“贫民习艺所”,才能得到救济,而那里的条件比最低工资收入的自由劳动者还要恶劣得多。
——摘编自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材料一 宋代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是前代社会无法企及的,而商人作为宋代平民社会兴起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也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检索宋代方志、文人散记、笔记小说、谱牒等,宋代商人义举可谓比比皆是,如扬州高邮富商徐成甫,“友人以贫不能葬其亲者……即为买田,出钱以办丧事,而友人之亲得葬者五丧”。临川商人吴伯俞,“岁饥低谷价以惠贫民,疾病不能谒医者,为发药治之,赖而活者颇众”。黄岩人黄原泰,“性乐施予,岁歉,贸粟于闽浙,损半直以济邑人”。浙江义乌余彦诚“用家钱百万修废堰潴源水,遇见旱岁,无高下彼我均浸之,邻里沾足”,“其余津梁断坏,病涉之地,靡不修举”。诸暨人张绪,“有所称贷,率薄其赢”。“服贾力穑,卓然遂成富室”的玉溪人赵师孟,“时有贫不能自给者,公贷而与之,或久假不归,一无所问”。南宋临安的商人“每见此等人买卖不利,坐困不乐,观其声色,以钱物周给,助其生理。”
——改编自冯芸、桂立《宋代商人与社会慈善救济》等
材料二 中国古代社会大多以儒家“仁政”民本”思想为统治理念,这些思想本身有着很强的伦理和道德色彩,因而能有力地指导社会救济实践。我国古代的社会救济,主要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仅限于粮食救助和最低端的医疗救助,对于弱势群体的教育、卫生、就业等缺乏关注和救助。缺乏一定引导和机制,使得这部分人转变为自给自足的劳动人口。几个大一统王朝,如两汉、唐、宋、明、清等朝代,社会救济和保障措施较为完善,而其他短命王朝或者割据时期,几乎没有体系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社会救济措施往往与帝王的施政风格有很大的关系,大多数朝代的社会保障机制以皇帝的诏令为准,法令条文的颁布和运行往往出现断层现象,不能保证救济诏令颁布的初衷。
——改编自陈井安等《中国古代社会救助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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