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