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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阳安中学2020-2021学年高一下学期历史3月月考试卷

秦汉时期,实行百工长期服役的制度,官府奴婢、刑徒和更卒(官府征发服役者)是官营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南北朝时期,出现了百工番役(轮番服役)和工匠雇借制度。这一变化(    )
A、表明工匠对国家依附关系的松弛 B、顺应了农业发展的需要 C、有利于手工业的生产技术的提高 D、导致了社会分工的扩大
举一反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历史选考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我国的史籍证明:屯田制度肇始于西汉初年的文帝之时。自秦以来,北方的匈奴屡次企图侵入黄河中游广大地区。迄于西汉,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然而,西北边塞之地,一片荒原,人迹罕至,以往不曾种植五谷。庞大驻守官兵所需要的大宗粮晌,必须由遥远的中原内地运去。但是,由于交通不便,运输极其困难。西汉自高祖以后,土地兼并日趋剧烈,农民变成“游食之民”四处游荡,危及汉朝统治。对此,晃错上书“徙民实边”,主张招募流民,“赐高爵,复其家”,遣往边地屯垦。西汉的屯田,包括民屯与军屯两种形式。民屯在中央由大司农管辖。在边郡屯区则由农都尉直接主管。军屯按军事编制进行管理。管理军屯事务之官,也统称为“田官”。包括“使者校尉”、“屯田校尉”、“戊巳校尉”、“校尉将军”、“校尉”等。民屯征收屯租。屯田民按分成制,将其收获物的一半缴纳给官府。军屯不征收屯租。屯田卒从事垦殖纯粹是一种徭役劳动,他们及其家属生产的收获物全部归所属军队所有。西汉一代,屯田制度效果十分显著,自文帝“募民徙塞下”首置民屯,武帝“置田官吏卒”始设军屯以后,历朝一直沿袭屯田之制。

——杨寿川《西汉屯田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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