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按照美国政治传统,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力属于各州内政权,联邦政府无权干涉。19 世纪末,新成立的大型铁路托拉斯集团损害公众利益,然而它的营运范围已经超出州际,各州束手无策。1895年,最高法院否决了国会授予联邦政府管制州际商务的权力,这种情况直到1904年才得以改变。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联邦获得管辖各州贸易的内政权。
1933 年罗斯福实施新政,联邦向各州提供经费,监督和领导各州,与各州合作修建公路、建立学校、发展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新政使联邦通过经济手段实现了对州的控制。新政初期,最高法院奉行经济放任主义,先后十多次否决了国会立法。罗斯福总统意图对阻扰新政的最高法院进行改组,迫使最高法院最终作出让步。
20 世纪70年代初,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危机重重,联邦对州的干预减少,要求各州承担更多社会福利任务。在巩固联邦权力的基础上,向地方适度放权以重新发挥州的作用。
——摘编自唐芳:《内战后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依据材料,结合所学,评析19世纪末以来,美国联邦政体权力分配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