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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 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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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广西钦州市浦北县2016-2017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高二年级历史试卷

“这分明是一个深刻的道理:把纷繁的国家问题化简;把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融合。同时,也郑重地向世界宣告:不屈的中华民族有信心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事情。伟大的实践,再一次将成熟的理论升华。”这首网络诗歌所反映的思想主张(    )

A、体现了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 B、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C、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问题的基本准则 D、首次提出是为了解决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举一反三
古往今来,历届中央政府都重视管理,各个时期所采取的政策有继承也有创新,效果各有千秋。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材料一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镇)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署诸侯不便

——《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料二: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然诸侯原本以大,末流滥以致溢,小者淫荒盐法,大者睽孤横逆,以害身丧国

——《汉书·诸侯王表•序》

材料三:必烈进入中原,建立元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中书省分驻地方,称行中书省,以便直接控制、处理政务……各省还设有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分管军事和监察

——《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四:

材料五:军国大计,罔不总揽。自雍、乾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盖隐然执政之府也

——摘选自《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

材料六: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毛泽东、周恩来就曾提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表示除外交外,台湾一切事务都由蒋介石全权处理,后者还可派人参加中央政府。1979年1月,邓小平在美国国会演讲时指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

——摘自岳麓版高中课标教材《历史》必修一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抗战时期,中国在积极寻求与英美进行远东军事合作的同时,也提出了收回香港的问题。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重庆国民政府新任駐英大使顾维钓,就曾奉蒋介石命向英国政府说明香港是中国政府渴望尽快解决的问题之一。抗战末期,随着抗日战争胜利的到来,中国人民要求收复失地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开罗会议后,人们在欢呼《开罗宣言》关于将日本从中国掠去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殷切期待着香港能回到祖国怀抱。……重庆国民政府虽然出于稳定自身统治目的,希望收回香港主权,但为取得英关对其反共灭共这一中心目标的支持,不愿在香港问题上与英美闹翻,最终不得不属从美国压力,对英国受协致使中国失去了一次收复香港的极好机会。

——摘自袁成亮《抗战胜利前后重庆国民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交涉》

材料二:不少人都会问,为什么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势如破竹之时不一举解放香港,而把这个问题留到几十年后解决?从今天看来,这一决策是非常正确、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最初几年,中国政府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内经济……,审时度势,区别轻重缓急,集中カ量处理一系列更紧迫的大事。……1978年的中国,开始了历史的新纪元。……这个时候的回际形势,较之从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矛盾大为和,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的主流。……国际环境的改善为中国实现统一大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同时,随着1997年日趋接近,新界租期漸近届满,香港的前途也渐成为各方注意力汇集的焦点。

——摘自《中英香港问题谈判始末》

材料三: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明确的,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一个是主权问题;再一个问题,是一九九七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保持香港繁荣……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至于说一旦中国宣布一九九七年要收回香港,香港就可能发生波动,我的看法是小波动不可进免,如果中英两国抱着合作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大的波动。…如果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做出决策。…我担心的是今后十五年过渡时期如何过渡好,担心在这个时期中会出现很大的混乱,而且这些混乱是人为的。我们进行磋商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单单是两国政府,而且包括政要约束厂商及各行各业,不要做妨碍香港繁荣的事。

——摘自《邓小平文选・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1982.9.24

材料四: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事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致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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