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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秦朝,以御史监察和谏(议)大夫为主的谏官谏议,随着专制集权制度的确立而制度化。汉代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在六品至八品之间……监察御史等监察官的选授权多集中在皇帝手中,并且要求严格。明代要求“(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且“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职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
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多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长官的指令。……御史之外还常派使臣临时巡察地方。常驻与巡察,例行与不定期巡察相结合,表明了对地方吏治的格外重视。
——摘自《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材料二: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上自朝廷,下至庶民,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清末新政以后,逐步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等新式传媒工具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被解除了。
——摘自《简析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材料三:美国的建国者从分权理论和制度中获得借鉴,把它改造,转化为一种复合的分权制衡体制,以防止某一分支的侵夺或垄断权力,从而保证“有限政府”理念的实现。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察体系,行政的监督任务被分散到各个行政部门分别执行。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系统、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